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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至4月,李某在某互聯網公司電商業務部任職,負責某直播電商平臺服飾行業商家運營管理,對商家的信用分扣減、恢復等具有管理權限。商家曹某亮因直播違規被扣信用分,面臨累計扣滿20分將被停播三天的處罰。他聯系李某,通過支付寶轉賬50萬元,請求幫助恢復扣分。李某收錢后,利用職務便利為其恢復了信用分,并提供營銷指導等幫助。
案發后,兩人經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李某退出全部贓款50萬元。
最終,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曹某亮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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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可能大家疑惑:為什么花錢買分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兩類:一是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二是要求對方違反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或者在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謀取競爭優勢。
本案中,信用分是平臺的核心治理工具,扣分規則是平臺公開的行業規范。曹某亮因違規被扣分,本應接受處罰。但他通過行賄,讓李某違規為其恢復扣分,獲得了本不應有的競爭優勢,避免了停播、保持了流量分配優勢。這完全屬于違背公平原則謀取競爭優勢,因此被認定為不正當利益。
最后,作為律師提醒直播電商的從業者:
平臺內部人員收受商家財物,是典型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李某作為運營管理人員,手中握有流量分配、信用分管理、活動審核等權限,是商家圍獵的重點對象。一旦收錢并達到一定數額,就可能構成犯罪。
很多商家認為花錢辦事是行規,但法律明確只要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就構成行賄罪。本案中曹某亮花50萬買回信用分,雖然避免了停播,但最終被判刑、罰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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