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泊車功能,本應是提升駕駛便捷性的“神器”,可對于江蘇徐州的彭先生來說,卻成了心頭之痛。購買宣稱配備該功能的比亞迪新車后,不僅提車時功能未開通,開通后還故障頻發,歷經7次維修仍未解決,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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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3月31日,彭先生向媒體爆料,他于2024年1月購買了比亞迪2024款宋L EV602KM卓越四驅頂配版,因看中宣傳中的自動泊車功能,方便家人用車才選擇此車型。然而提車時該功能未開通,直至2024年3月廠家才通過OTA升級解鎖權限。但開通后,自動泊車功能頻繁出現泊車中斷、無法泊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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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3月,車輛OTA多次升級,彭先生先后4次到店檢修、3次售后上門,累計7次維修,問題卻始終未徹底解決,門店也未給出明確解決方案與處理期限。彭先生已撥打客服熱線、向12315投訴,可問題依舊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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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回應多種故障可能,無法直接解決
隨后,有記者致電比亞迪人工客服熱線。客服工作人員表示,自動泊車終止可能由泊車系統故障、超聲波探頭故障、全景攝像頭故障、自動泊車控制器故障等多種問題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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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彭先生多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客服稱之前回復是因行駛安全或其他特殊車位影響導致無法泊車屬于正常現象,后續會將相關情況再進一步反饋。同時客服明確表示,無法直接給出解決方案,車輛功能異常需以檢測結果為準,再出具對應處理方案。
面對記者的采訪,彭先生表示希望廠家可以通過軟硬件升級,解決其車輛自動泊車功能問題。那么問題來了,如車輛再次維修依然無法解決自動泊車功能問題,彭先生能否享受退換車服務?
律馳駕道觀點
比亞迪自動泊車“修不好”:車主維權之路何去何從?
江蘇徐州的彭先生購買比亞迪頂配車型,本為享受自動泊車帶來的便利,卻陷入“功能成擺設、七修未果”的尷尬境地。這起事件看似個案,實則折射出智能汽車時代下,新車功能“未達標”、售后服務“踢皮球”、退換車“門檻高”等普遍性難題。當宣傳的“神器”變成鬧心的“擺設”,法律該如何為消費者撐腰?以下三大爭議焦點,正是解開困局的關鍵。
焦點一:自動泊車功能故障,是否構成“不符合質量要求”?
彭先生購車時,自動泊車被明確宣傳為車輛配置,但提車時該功能未開通,開通后又頻繁出現“泊車中斷、無法泊入”等故障,歷經7次維修仍未解決。從法律上看,這已不僅僅是“體驗不佳”,而是涉嫌“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約定的質量。自動泊車作為該車型的核心賣點之一,其無法正常使用,直接影響了彭先生購車的主要目的,應認定為質量瑕疵。
焦點二:歷經7次維修仍未解決,是否滿足“退換車”法定條件?
彭先生先后4次到店檢修、3次售后上門,累計7次維修,問題依舊。此時,他能否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即“汽車三包”規定)要求退換車?根據該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消費者可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更換或退貨。彭先生的經歷已超過這一標準,尤其是4S店始終未給出明確解決方案與期限,更強化了其主張退換車的合理性。
焦點三:客服推諉、門店無方案,是否構成售后服務違約?
面對彭先生的反復報修,比亞迪客服以“正常現象”“需檢測結果為準”等話術回避實質解決,門店也未能提供有效維修方案或時限。這種態度不僅無助于問題解決,更可能構成對“三包”義務的消極履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等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銷售者方面在多次維修失敗后仍無實質性應對措施,已涉嫌侵害消費者的獲得售后服務權。
彭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它敲響了智能汽車質量與售后責任的警鐘。自動泊車功能雖非傳統意義上的“行駛安全”核心部件,但作為明示的配置和購車誘因,其長期失效已足以觸發退換車條件。建議彭先生整理好維修記錄、溝通憑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式提出退換車請求,必要時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車時對智能功能的承諾應留存證據,遇到反復維修未果的情形,應果斷行使法定退換車權利,不必再“忍氣吞聲”。
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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