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內江男子隆某某與江蘇華儷精密機械(昆山)有限公司(簡稱“華儷公司”)簽訂勞動協議后,和同事一起被派遣到重慶大足區昶寶電子科技(重慶)有限公司(簡稱“昶寶公司”),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全身多處被燒傷,截至今年1月已花費醫療費200余萬元,由華儷公司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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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某被燒傷 受訪者供圖
事后,隆某某將昶寶公司起訴到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同時將華儷公司列為第三人,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醫療費。經審理,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酌定被告昶寶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隆某某醫療費43萬余元。
兒子講述:
父親被派遣至外地工作時受傷
4月13日,隆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其父隆某某2025年4月13日在重慶市大足區昶寶公司作業時被燒傷,至今剛好一年。
據他介紹,父親隆某某系華儷公司員工,自2025年4月10日起被派遣到昶寶公司處施工。4月13日上午8時許,隆某某和3名同事一起在昶寶公司D3車間7號積塵水洗臺進行水幕管及擋水板拆除和更換作業。在確認D3車間7號積塵水洗臺已停機后,隆某某與同事郭某某使用電剪刀、鐵錘及鐵釬等工具對積塵水洗臺內擋水板敲擊拆除,此時積塵水洗臺內瞬間產生火焰及氣浪,致使父親和郭某某兩人被大面積燒傷。
事故發生后,隆某某被立即送往當地醫院急診治療,因傷情較重,同日轉入西南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火焰燒傷95%,其雙下肢、軀干、頭部、面部、臀部等多處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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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某在西南醫院的病案首頁 受訪者供圖
因要承擔巨額醫療費用,隆某某將昶寶公司起訴到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同時將華儷公司列為第三人,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醫療費1987528.78元(截至2025年9月11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于同年11月12日開庭審理。
因隆某某一直在醫院接受治療,截至2026年1月28日,醫療費用合計2164541.84元。上述費用由華儷公司墊付。原告隆某某及華儷公司述稱該款項系原告向華儷公司借支。
隆先生介紹,2025年9月19日,昆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父親隆某某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隆某某為華儷公司工人,2025年4月13日在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工傷。第三人華儷公司未為原告辦理工傷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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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某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一審判決:
被告公司擔責20%,傷者提起上訴
判決書載明:2025年11月25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對隆某某燒傷事故出具了調查報告。報告認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華儷公司作業人員郭某某、隆某某現場作業時使用電剪刀、鐵錘及鐵釬等不防爆工具作業產生火花,引起鎂合金粉塵瞬間燃燒,導致事故發生。
報告表示,兩家公司均有責任。昶寶公司方面:積塵水洗臺暫停使用時間約168小時,該公司在開展隱患排查時,未排查發現水洗臺停機較長時間后鎂合金粉硬化易飛揚的隱患,未開展該項目風險研判和評估;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未設置專人監護,未實施審批作業程序,未對現場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未督促華儷公司指派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消除隱患。
華儷公司方面:對工人教育培訓不到位,新進員工、現場作業人員郭某某、隆某某進行口頭教育培訓,新上崗從業人員未達到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導致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違反操作規程或者使用不防爆的工具作業;公司員工作業時,項目施工全過程管理人員未到作業現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未設置專人監護,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能及時發現鎂合金粉飛揚和工人違反操作規程或者使用不防爆的工具作業的安全隱患。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隆某某違規使用不防爆工具作業系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此外,報告亦明確了第三人華儷公司對所屬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合格、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等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因事故的發生系多種因素導致,被告昶寶公司的消極侵權行為只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及被告昶寶公司的過錯大小,法院酌定被告昶寶公司承擔原告損失20%的賠償責任。隆某某在案涉事故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華儷公司應承擔工傷賠付責任,本案對此不做評述,原告尚未向華儷公司主張工傷賠償,故其要求作為侵權人的被告昶寶公司賠付醫療費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被告昶寶公司的責任比例,被告昶寶公司應賠償原告醫療費432908.36 元(2164541.84×20%),對超出上述金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一審判決被告昶寶公司賠償原告隆某某醫療費432908.36元。
對于一審判決,隆先生認為被告公司承擔的責任太輕,目前其父已提起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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