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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4日《檢察日報》
第06版:明鏡周刊·一線
原標題
購車出租“高回報”是套路
蕪湖鳩江:筑牢證據鏈揭穿投資騙局
本報全媒體記者 王福兵
通訊員 姚峰 楊夢婷
“低門檻、高回報”的投資項目往往暗藏玄機,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騙局。日前,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涉車輛租賃的詐騙案——謝某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材料等方式,吸引多名被害人投資車輛租賃業務,騙取錢財255萬余元。經該院提起公訴,2025年10月,法院以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35萬元。謝某不服,提出上訴,2026年1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謝某自2020年7月大學畢業后一直從事二手車租賃業務,但因經營不善、沉迷賭博等原因導致資金鏈斷裂。為填補虧空、償還外債,他動起了歪心思,決定以欺騙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2023年8月,后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謝某冒充他本人對其車輛進行質押,非法獲利。公安機關隨即立案。2023年12月5日,謝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變更為取保候審。2024年5月,案件被移送至鳩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因謝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繼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該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逮捕決定,同年12月2日,公安機關對其執行逮捕。
隨著偵查的深入,謝某的犯罪事實逐漸清晰。謝某向朋友及老主顧鼓吹購車出租有高額利潤,并利用信息差的優勢,編造先首付再按揭的購車方式,騙取被害人支付“首付款”。但實際上這些車都是謝某以“零首付”貸款的方式從4S店購入。謝某將被害人委托其出租的車輛,通過偽造車主簽名和質押所需材料的方式,在明知對車輛無權處分的情況下,將車質押出去,并編造理由獲取質押款。不僅如此,謝某還以投資“免息車”為誘餌,騙取被害人資金,用于收購車輛并對外出租,并口頭約定所獲利潤與被害人分攤,但僅將少部分利潤用于收車業務。為避免被害人起疑心,謝某還按照約定支付一定的“分紅”給被害人。
經審查認定,謝某通過上述手段,從數名被害人手中共計騙得255萬余元。“該案的關鍵,在于謝某的行為是屬于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需要準確審查謝某是否具有主觀故意與非法占有目的。”辦案檢察官介紹,在審查起訴階段,為了完善證據鏈條,檢察機關于2024年12月、2025年2月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列出了翔實的補充偵查提綱,要求全面調取謝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等資金流水,深挖涉案資金去向與真實用途;同時,圍繞謝某的資金用途、還款能力、行為表現等方面,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證人開展訊問、詢問,固定證據,通過外化的客觀行為進一步明確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在審查過程中,辦案檢察官發現,謝某經營不善,業務多靠借款拆借,沒有自有資金支持其收購豪車,風險不可控;騙取的資金絕大部分被他用于賭博、還債、個人消費,用途和此前與被害人約定的相背離,對被害人資金持隨意處置和不歸還態度。“‘免息車’項目并不是真的,我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外債催得緊,才以這樣的名義騙錢……”謝某在訊問中如是供述。另外,自2021年起,謝某即被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多個法院查明其無不動產、車輛、社保、公積金等可供執行財產,2022年4月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25年3月,鳩江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對謝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第10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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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檢察日報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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