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5日
是第十一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活動主題是
統籌發展和安全
護航“十五五”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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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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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2
樹立國家安全意識
自覺關心、維護國家安全
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
關于國家安全的小知識
你了解多少?
什么是國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所確立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將國家安全涵蓋為以下十六個領域:
1. 政治安全
2. 國土安全
3. 軍事安全
4. 經濟安全
5. 文化安全
6. 社會安全
7. 科技安全
8. 網絡安全
9. 生態安全
10. 資源安全
11. 核安全
12. 海外利益安全
13. 生物安全
14. 太空安全
15.極地安全
16. 深海安全
上述安全領域相互關聯、相互影響,構成一個有機整體。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與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對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與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
主要義務包括: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主要權利包括: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應急管理是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應急管理的核心任務——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預防、準備、響應與恢復——正是維護社會安全、生態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等國家安全領域的具體體現。
公民如何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落實國家安全與應急管理要求?
維護國家安全、依法應急,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
(一) 強化法治安全意識。主動學習《國家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熟練掌握應急避險、自救互救基礎技能。
(二) 嚴守安全行為規范。工作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堅決杜絕違章作業;生活中自覺遵守消防、防災安全規定,不違規用火用電、不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不違規儲存危險物品。
(三) 主動報告風險隱患。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線索,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報告;發現生產安全隱患、自然災害前兆、突發事件風險,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或應急管理部門上報。
(四) 積極配合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發生時,服從政府及現場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有序疏散避險,主動配合應急救援工作;不編造、不傳播突發事件虛假信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五) 嚴格保守國家秘密。恪守保密規定,妥善保管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嚴禁通過網絡及其他渠道,非法傳播、泄露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
國家安全非一日之事,
法治安全在日常之行。
國家安全與每個人的工作、生活緊密相連,
依法守安、依規應急、
主動防范、履職盡責,
就是公民對國家安全最直接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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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一審:丁秀華
二審:蘇宏森
三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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