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介紹
柳向律師是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總所)專職刑事辯護律師,高級合伙人、刑辯研究院成員,中共黨員,多年深耕專注于上海本地各區刑事案件的辦理,擅長為當事人提供全流程刑事案件辯護。自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并正式執業以來,始終專注于刑事辯護領域,扎根于上海,熟悉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與司法實踐規則,積累了豐富的實戰辯護經驗。
執業期間,柳向律師任職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逐步形成了“證據解構——邏輯重構——精準抗辯”的辯護體系,注重從案件細節入手,挖掘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突破口,始終堅持原則、恪守誠信、守護良心,把每個案件當精品打磨,多次為當事人爭取到了不起訴、取保候審、緩刑、重罪轉輕罪、大幅減刑等良好辯護效果,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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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上海本土化刑事辯護律師,柳向律師深度了解上海地區刑事司法政策與裁判傾向,能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為當事人提供貼合本地實踐的辯護策略,全程參與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幫助。
專業服務內容
上海看守所拘留查詢、看守所律師會見、取保候審辦理、不予批捕、羈押必要性審查、不起訴辯護、審查起訴閱卷、緩刑辯護、輕罪辯護、罪輕辯護、無罪辯護、二審上訴辯護。
柳向律師專注于刑事辯護領域,涵蓋詐騙罪(含境外)、盜竊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個人信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各類常見及疑難刑事罪名。憑借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以及對案件的精細化案件辯護服務,在業內及當事人中享有良好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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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代表案例
爭取不起訴典型案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辯護結果:不起訴
辯護策略亮點:
權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0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律師在介入案件辯護工作后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然而偵查機關態度堅決,并將案件提前報捕到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在極其緊張的辦案時間內,律師竭力申請不予批捕,同年11月14日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將其釋放。
2024年1月15日,此案移送審查起訴。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6日,權某某與他人結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牟取利益,仍將其名下多張銀行賬戶、密碼及綁定的手機提供給他人使用。
律師調閱卷宗后詳細分析案件,結合被指控犯罪的證據,圍繞罪名定性問題進行全方位的論證,步步為營撥開案件迷霧。律師提出其僅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辯護意見,從犯罪行為與社會危害結果的關聯性、當事人主觀明知程度入手,在聽證環節通過重構證據邏輯打破指控,最終取得相對不起訴的結果。
2、偷越國(邊)境罪
辯護結果:不起訴
關鍵策略亮點:
潘某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11日被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律師在介入案件辯護后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辦理,同年5月15日成功取保候審。
2024年5月11日,此案移送審查起訴。公訴機關指控:自2013年12月起,潘某利用事先騙取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冒用他人的名義,在上海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個人普通護照。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10日期間,潘某使用騙取的護照從加拿大非法出入我國邊境22次,2023年4月7日準備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境至加拿大時被查獲。
律師調閱案件卷宗材料后,進行多次閱卷并找出案件的辯護要點,隨后對潘某進行全面案件輔導。除此之外,律師還與檢察官多次溝通,最終認定潘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情節,為潘某爭取到不予起訴的最佳結果。
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辯護結果:不起訴
案號:滬寶檢刑不訴(2023)854號
關鍵策略亮點:
2023年5月5日,蘭某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取保候審。2023年7月31日,此案移送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蘭某某被指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進行網絡收款及支付轉賬,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涉案流水高達600余萬元。
蘭某某擔心會留有案底,與律師溝通后決定委托律師辯護。律師仔細閱卷,深入挖掘證據瑕疵,精準把握案件關鍵點,指導當事人如何正確配合工作,最終爭取到自首情節,再配合認罪認罰,為蘭某某爭取到不予起訴的最佳結果。
4、傳播淫穢物品罪
辯護結果:不起訴
案號:(2024)滬0109刑初149號
關鍵策略亮點:
2023年4月10日,馬某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抓獲。2023年4月13日,馬某取保候審。但此刻的馬某擔心如留有案底,會保不住自己的穩定工作。
2023年7月10日,案件移送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馬某被指控在網絡上向不特定群體發送淫穢物品,點擊瀏覽量7.5萬次。
律師介入辯護工作后通過細致解構涉案傳播范圍、主觀故意等關鍵證據并指導當事人如何正確悔罪,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公訴人充分交流辯護意見,最終爭取到相對不起訴。
爭取緩刑典型案例
5、非法經營罪
辯護結果:緩刑
案號:(2023)滬0151刑初241號
辯護關鍵策略亮點:
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2023年2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2023年3月24日被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23年5月24日移送審查起訴。
律師在介入辯護工作后多次前往看守所與徐某探討案件脈絡,事后深入審查經營行為的行政違法性,認真梳理進貨、出貨各方人物關系鏈條,反復計算涉案電子煙的定價、數量、金額,并精準抗辯“情節嚴重”要件。最終在審判階段爭取到緩刑結果,當庭釋放,恢復人身自由。
6、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辯護結果
辯護結果:宣告刑大幅減輕
案號:(2023)滬0105刑初658號
徐某某為知名企業采購人員。2023年4月20日,徐某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同年5月23日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由上海市公安長寧分局執行逮捕。
2023年8月23日,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9月25日,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向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律師介入辯護工作后與辦案機關積極溝通案件定性,前往長寧區看守所進行了數十次的會見,詳細挖掘案件細節,再結合案件細節全方位為其進行專業輔導。在涉案金額巨大的情況下,律師通過對證據鏈的細致梳理,實時跟進案件辦理進度,全力以赴為當事人爭取到所有有利于當事人的量刑情節。最終在審判階段爭取到緩刑結果,當庭釋放,實現了"重罪輕判"的辯護效果。
7、跨境詐騙
辯護結果:緩刑
案號:(2024)滬0120刑初457號
史某某曾被他人高薪誘騙至境外,參與境外(馬來西亞)詐騙,2019年下半年回國。2024年3月26日,史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以涉嫌詐騙罪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律師介入辯護工作后結合史某某的特殊情況,與辦案機關積極溝通案件,并在合適時機向偵查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同年4月19日,史某某成功取保候審。后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奉賢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
律師經過調閱卷宗材料,用"放大鏡思維"尋找案件辯護突破口,結合跨境案件的特點進行精準的法律適用辯護,最終在法院審判階段爭取到緩刑的判決結果。
8、盜竊罪
辯護結果:緩刑
案號:(2023)滬0112刑初1494號
蔣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3年5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律師在介入案件辯護工作后,積極主動與辦案單位就涉案情況進行多次溝通,密切跟進案件辦理進度,幫助家屬洽談賠償諒解,并取得諒解書。
偵查期間,律師多次前往閔行看守所會見,結合案件詳情為其提供全面法律輔導,合適時機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同年6月15日,成功取保候審。案件偵查結束后于2023年8月9日移送至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3年8月17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蔣某被指控與同案人員配合,冒充公司業務經理,以辦理入職手續為由騙取被害人的手機、身份證及銀行卡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資金到賬后并轉移至同案銀行賬戶,用于二人使用。律師通過調閱案件卷宗,精準把握案件審理方向,積極搜集有利證據,全面輔導蔣某辦案配合注意事項,采用"環環相扣"的精細化辯護策略,最終為其爭取到緩刑結果。
9、尋釁滋事罪
辯護結果:緩刑
案號:(2023)滬0115刑初266號
盧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10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律師在介入辯護工作后,積極主動與辦案機關溝通。因涉案人員全部被刑事拘留,排除萬難促進多方達成和解,并取得相互諒解。自此期間,律師多次前往上海市浦東看守所輔導盧某,在合適時機遞交取保申請。2022年11月15日,盧某某取保候審,成為本案唯一被取保候審的涉案人員。
2022年11月28日,案件移送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中量刑建議刑期較高,采用"兩步并走"辦案策略,最大化控制案件辦理風險。2022年12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盧某某等人被指控:2022年10月14日1時許,盧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滬南公路聽潮南路路口西側因騎行電動車按喇叭為此發生口角,引發沖突,互相拳腳踢打,雙方互毆行為致其中一人肋骨骨折2處,構成輕傷二級,三人因頭皮創口、面部軟組織及體表挫傷構成輕微傷。
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辯護過程中,律師運用"放大鏡思維"重復慢放案發現場視頻還原現場真相,從細微之處挖掘當時案發現場的每一個細節,并輔導當事人如何正確應對庭審。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對盧某某進行重判,但經過多方努力在法院審判階段爭取到緩刑的辯護結果,同時也是該群體性案件中唯一爭取到了緩刑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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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轉行政處罰案例
10、袁某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介入案件辯護后爭取到行政處罰的結果。
爭取取保候審典型案例
11、蔣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介入案件辯護后于2023年6月15日幫助其成功辦理取保候審,予以釋放。案號:滬公閔(刑)取保字(2023)01185號
12、馬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介入案件辯護工作后于2023年8月30日幫助成功其辦理取保候審,予以釋放。
13、湯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介入案件辯護工作后于2023年10月27日幫助其成功辦理取保候審,予以釋放。案號:滬公寶(顧)取保字(2023)00354號
14、孫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介入案件辯護工作后于2024年4月11日幫助其成功辦理取保候審,予以釋放。案號:滬公閔(刑)取保字(2024)00387號
15、胡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介入案件辯護工作后于2024年4月26日幫助其成功辦理取保候審,予以釋放。案號:滬公黃(經)取保字(2024)00113號
16、李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介入案件辯護工作后于2025年5月7日幫助其成功辦理取保候審,予以釋放。案號:滬公靜(寶山)取保字(2025)00014號
17、潘某某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介入案件辯護工作后于2025年8月8日幫助其成功辦理取保候審,予以釋放。案號:滬公奉看釋字(2025)1052號
18、曾某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介入案件辯護工作后與2025年11月21日幫助其成功辦理取保候審,予以釋放。案號:滬長看釋字(2025)0949號
柳向律師工作經歷
2021年3月至今: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總所)
柳向律師執業理念
堅持原則、恪守誠信、守護良心,把每個案件當精品打磨。
多次實現:不起訴、取保、緩刑、重罪轉輕罪、大幅減刑的良好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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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向律師辦案風格
根據公開的法律服務評價及實務案例,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的柳向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形成了非常鮮明且系統化的辦案風格。
柳向律師的辦案風格核心可以概括為一套完整的“證據解構—邏輯重構—精準抗辯”的辯護體系。這套體系強調專業深度與實戰策略的結合,具體表現如下:
1.證據層面:極致的精細化審查
柳向律師非常注重對證據鏈的“拆解”與“驗證”。
尋找瑕疵:她不僅關注證據的結論,更會深入挖掘證據的合法性與完整性。例如,仔細審查電子數據的提取程序、言詞證據的矛盾點以及資金流向的關聯性。
擊破鏈條:通過發現控方證據中的薄弱環節(如證據提取不合法、鏈條斷裂等),嘗試排除非法證據或削弱指控證據的證明力,從而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2.策略層面:邏輯重構與定性區分
刑事案件中邏輯重構是方法,定性區分是目標。柳向律師辦案會通過系統性的分析與論證,為后者——即準確判斷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提供堅實的支撐。
邏輯重構:案件事實并非簡單地復述案情,而是在解構控方證據與邏輯的基礎上,運用嚴謹的法律推理,重新構建一個更完整、更具說服力的案件敘事和法律適用方案。
定性區分: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于審查其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實行行為”。柳向律師辦案中會從形式和實質兩個層面進行判斷。
形式判斷: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某個罪名的構成要件描述。
實質判斷:行為是否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如生命、財產、公共安全等)造成了現實的、值得刑罰處罰的侵害或威脅。
階段化策略:
偵查階段:快速介入,指導當事人應對訊問,爭取取保候審。
審查起訴階段:深度閱卷,撰寫高質量的法律意見書,爭取不起訴或變更罪名。
審判階段:進行精準的法庭質證與辯論,結合類案檢索報告影響法官判決。
本地化適配:
深耕上海各地區的司法實踐規則,其“全流程服務+本地適配”模式被認為能更高效地把握上海司法機關的辦案節奏和尺度。
柳向律師客戶服務理念
求真、務實、靠譜、專業且有溫度
以當事人權益為核心:秉持“每一起案件都關乎他人人生”的敬畏心,注重與當事人及家屬的溝通,提供心理疏導,確保案件辦理過程中信息透明。
結果導向:依托其辯護體系,致力于為當事人爭取無罪、罪輕、不起訴、緩刑等實質性成果。
綜合來講,柳向律師的辦案風格并非單純的“庭辯型”,而是“研究型+實戰型”的結合。她通過深厚的法律功底對案件進行“解剖”,再利用嚴密的邏輯構建出新的辯護路徑,這種風格在處理復雜的經濟犯罪和新型網絡犯罪(如詐騙罪、組織賣淫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案件辯護)都尤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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