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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暉(1928年-2026年4月11日),著名法學家,法治思想家,與江平、李步云并稱“法治三老”
文 | 夏 勇,作者授權發布
近讀郭道暉先生的文集《法的時代精神》,頗受感動。感動緣何?一是郭先生“竭力為人民的權力和權利鼓與呼”(第三頁)的道德精神,一是郭先生孜孜不倦于探索“簡單真理”且“敢開第一腔”(第四頁)的學術精神。
其實,在作為學者的郭先生那里,這兩種精神是很難分開的。面對民眾的苦難或苦難的民眾,真正的學者雖間或有哀其不幸、怒其不爭一類的意氣,但最終從筆端流出來的,應該還是經理性濾過的德性和由德性熏冶的理性。這大概就是作者自己總結出的治學態度:“求真、有氣、有勇、有恒、有節”(第五十至六十七頁)。合德、理二性,做道德文章,本為吾國士人之良風美俗。然人心不古,時尚不菲,尤其是近些年來,無理失德之爭轟轟烈烈,趨炎弄潮之風走石飛沙。郭先生文集的出版,可以說,至少是法學理論界的一道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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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的這本文集除了朱镕基總理的代序“為學與為人”和作者的自序“寫在前面”外,共收錄論文六十六篇,后附著作年表。論文分別編排在如下幾個主題之下:“法學思維導論”、“法的本質與法的精神”、“人權與權利”、“權利與權利”、“憲政與民主”、“法治思想與法治國家”、“立法權與立法方略”,以及“社會矛盾與社會穩定”。這些論文代表了作者自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六年對法律基本理論的思考,也可以說,代表了作者對“法的時代精神”的詮釋。
那么,郭著所詮釋的“法的時代精神”究竟是什么呢?后生不敏,粗讀全書之后,覺得郭著貫穿著這樣兩條主線,一是論述法治的基本理論和相關的操作問題,二是論述保護公民權利的必要性和與權利保護相關的制度設計。若用我自己的體會來講,一是治國依法,二是強民以權。這兩條線索,既可以說是作者的兩個學術主張,也可以說是作者所詮釋的法的時代精神。
作為一種主張,治國要依法律,可以說自從國家與法出現的時候就有了。我們通常說,中國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和西方古代希臘的思想家如亞里士多德主張依法治國,其實,孔子在主張圣賢治國、柏拉圖在主張哲學王治國的時候,并沒有說過治國可以不依法律,更沒有說過可以不要體現至理大道、超越國家法之上的經天地、序民人的法。后一種法才是法治的根基。當然,不同時代和文化背景下的學者及其所生活的社會所面臨的法治問題和相應的解釋法治的路徑、方法和水準是不一樣的。郭著的一個重要價值在于,它從一個側面展示了近二十年來在特殊的社會歷史背景下中國學者不斷探索法治、中國政治逐漸走近法治的理論過程。從郭著里的幾篇文章來看,作者不僅親歷這一過程,而且還參與或卷入了這一過程中的許多論爭,提出了不少自己的意見。這里略舉幾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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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關于什么是法律。法治的一個根本要素是法律具有客觀、確定、穩定、可預期性,如果法律只反映統治者的意志,并且可以根據統治者的意志而隨時、隨需更改,那就根本無法治可言。因此,通過質疑或修正“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一來自斯大林時代法學教科書的定義,對于推動中國法治進程就顯得特別重要。當時,啟動這一研究的是關于法的本質和關于法的繼承性的討論。作者在發表于1985年的《法的本質的哲學思考》一文里通過提出和辨析“法的整體與部分”、“法的本質與現象”、“法的本質內容和本質形式”、“法的要素和層次”以及“法的產生和‘消亡’”諸問題,論證了法的本質不是單一的而是分層次的,不能僅僅把法的本質歸結為階級性,某些法律、某些法律的某些部分具有社會共同性,法律概念的一個重要要素是社會行為規范等觀點,并提出要“在實踐上注意扶植與促進那些不同于剝削階級的法的新要素的發展,使法律日益成為十億人民自己手中的武器”(第九十九頁)。在發表于一九九四年的《法與法律的區別》一文里,作者對法的本質作了再分析,提出和論證了“法是指由經濟關系”所派生和決定的“法權關系”、“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公意的體現”等命題(第一一九至一二七頁)。
第二,關于什么是法的精神。在發表于一九九四年的《社會主義自由——當代社會主義法的精神》一文里,作者通過梳理孟德斯鳩、康德、黑格爾、馬克思的有關論述,探討以抽象法的形式而存在的“法的精神”,從而把“法的時代精神”歸結為人權,繼而把“中國法的時代精神”歸結為自由,并認為自由是人權這個法的時代精神的核心和在中國的具體內涵(第一三五頁)。在作者看來,把自由作為法的精神乃是“馬克思主義的應有之義”,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共同意志的要求”,而且,當代中國這種社會主義自由最深刻的發展,是“從國家與社會高度一體化的體制下,逐步向國家(政府)與社會二元化相輔并列的格局轉化”(第一三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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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關于什么是法治。在發表于一九九三年的《法治與“人治底下的法制”》 一文里,作者提出了法治的幾個基本問題:一是用以為治的法“是民主的法,還是專制的法?是良法,還是惡法?是保障人民權利和權利主導的法,還是以制民防民為主導的法?”二是“法治的主體是誰?是人民還是政府、執政黨?”三是法治的客體是誰?作者論證說,法治里的法應該是民主的自由的、權利本位的法,不能把人民作為法治的客體,而只把政府或執政黨作為法治的主體,法治的客體應該是國家。所以,“實行法治,首要的還在實行憲治,這是法治之本”(第四九七頁)。在發表于一九九六年的《治國方略的根本轉變》一文里,作者發表了關于法治的相對成熟的思考,認為在中國實現法治,要把握“四個要領”,即“既要民主法制化, 更要法制民主化”,“既要掌握與監控國家權力,也要培育和發展社會權力”,“既要建立法治國家,又要形成法治社會”,以及“既是執政黨,更是領導黨”(第五三六至五三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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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暉(右)與同窗朱镕基合影(1947年)
郭著的另一條主線是討論權利問題。書中大約有二十三篇文章專論權利,述及“人權、社會權利與法定權利”,“人權的階級性與社會性”、“集體權利與個體權利”、“人民主權”、“特權與特殊權利”、“習慣權利”、“平等權”、“法律上的自由”、“權利推定”、“領導權與人民主權”、“黨的權威、權利與政府權力”、“馬克思對繼承權的態度”、“人大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以及“中國的權利立法及其法理基礎”等。這些論述所包含的知識本身就是對權利論爭熱烈但權利知識匱乏的中國法理學研究的一個貢獻。當然,作者關于權利的論述遠不限于這二十三篇,前文所提到的關于法律本質、法的精神和法治的研究也是以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為主導的,并屢屢論涉權利。
作為讀者,我在此要強調的是,郭先生的思路承襲了一個以先秦儒學的民本觀念和近百余年來的民權觀念為表征的由中國進步的知識分子所堅持的進步的思想傳統,這就是,本著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力求站在民眾的立場上,為絕大多數人思考問題,發表意見。自權利概念和相應的制度傳入中國,許多進步的知識分子就把權利作為民眾對抗本國統治者和外國侵略者的專橫與暴戾的一個理性工具,通過喚醒民眾的權利意識,規設權利保護制度,逐漸實現從“相憫之仁”向“制度之仁”的轉變。因為權利的工具價值就在于賦予人以一種制度化的力量,即通過承認和保護權利來“empower people(強民)”。正因此,作為一位在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冒生死之險加入共產黨,一九七九年后相繼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國法學會從事立法實務與研究的學者,郭先生在研究權利問題時,把共產黨領導人民革命就是為了爭取和實現人民的權利作為不育而喻的前提,而且始終把筆觸放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上,并專注于如何通過立法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他認為,要轉變重政權(行政權)輕民權的思想,強化人民權利和公民權利意識;要轉變 “防民”思想,提高領導干部對民主的承受力。在發表于一九八六年的《民主化立法的幾項原則》一文里,作者論證了如下原則:人民主權、公民權利、權力制約、權利救濟、利民便民、政治公開(第六五四至六六八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研究立法理論時提出要“突破兩類矛盾論,樹立多元利益群體觀”,把重點從調整對立階級間的政治關系轉移到社會多元利益群體間的政治關系、經濟關系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等社會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為主。
郭著關于權利的研究還有不少值得一讀的見解,此不贅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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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談談郭著作為學術作品所存在的某些缺憾。第一,我覺得,作者在論證許多重要的論點時,往往通過引用權威人士或經典作家的一兩句話來代替論證過程。這樣的方法有時的確可以收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但從學術的角度講,于增強論證的力量則顯得不足。例如,倘若對權威人士的話在理解上存有很大爭議,便難免又一場筆墨官司。第二,作者在提出和表述某些術語、概念和原則時,個別地方未能免卻某種程度的隨意或不確定。如前文提到的“社會權利”這個概念即為一例。第三,作者提出并論證了治國依法、強民以權這樣的主題, 但是,對于為什么要有法律,要有法治,為什么要有權利等根本問題,則較多地從經驗角度,尤其是中國的經驗教訓的角度來論證,似較少從其他角度作學理上的論證和發揮。以上三點,與其說是郭著的遺憾,不如說是我輩學人(當然包括我自己)在今后的學術研究中要加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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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羨林先生、羅豪才先生為《公法》創刊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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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夏勇編《公法》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426-4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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