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未確認安全便突然橫穿道路,7歲男童被電動自行車撞倒,交警最終認定男童承擔全部責任。近日,這起發生在廣西百色市區的驚險交通事故,不僅讓當事人受傷,更引發網友廣泛熱議。4月12日,江蘇耀時律師事務所律師繆冬辰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該起事故的責任認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并非因“保護未成年人”而傾斜責任分配,而是交管部門依據過錯責任原則作出的專業、公正判斷,同時也給廣大家長敲響了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監護的警鐘。
據悉,事故發生在近日晚高峰時段,廣西百色市右江區崇信巷路段。當時,一名7歲男童突然從路邊商鋪門口快速沖出,徑直闖入行駛車道,與一輛正常通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猛烈碰撞。瞬間,男童與電動車一同倒地,雙方均不同程度受傷。
交管部門經全面調查核實,還原了事故全貌:男童在橫穿馬路時,未觀察周圍來車情況,也未確認安全便貿然沖出;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發現險情后,已立即采取緊急剎車措施試圖避讓,但由于男童沖跑速度過快、雙方距離過近,車輛制動不及,最終導致碰撞發生,電動車側翻,雙方均受輕微傷。綜合全部調查情況,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作出責任認定——該起事故由男童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相關視頻和處理結果在網絡傳播后,迅速引發網友熱議,部分網友對“未成年人被撞卻判全責”表示疑惑,也有網友認可交管部門的判定,認為這是對交通規則的嚴格執行。針對網友疑問,繆冬辰律師從法律層面進行了詳細解讀,明確該責任認定合法合規、有理有據。
繆冬辰表示,該起事故的責任認定核心依據是過錯責任原則,這一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中有明確確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本案中,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男童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無任何過錯,因此判定男童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從具體違法行為來看,男童的行為已明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進一步細化,明確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男童未觀察來往車輛、未確認安全即突然沖出道路,直接違反了上述法定義務,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
此外,繆冬辰還從監護義務和責任承擔角度補充解讀:男童年僅7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道路上通行時,監護人未履行有效監護職責,未能及時制止其危險行為,進一步印證了男童一方過錯的成立。而反觀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事故描述明確顯示,駕駛人在發現男童沖出后“立即緊急剎車避讓”,僅因“孩子沖跑速度快且雙方距離過近”才制動不及,其反應符合一般駕駛人面對突發情況時的合理標準。
繆冬辰表示,這起事故的責任認定,向社會傳遞了清晰的信號:交通規則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年齡大小,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應當遵守交通法規;同時,監護人必須切實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日常監管職責,若因監護不力導致事故發生,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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