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十九年的秋天,四川省南部縣崇教鄉柳樹溝的空氣中,彌漫著一種比尋常年份更為濃烈的火藥味。這一年八月十六日,鄉民李庚成派侄子李明貴去自家佃耕的熟地里淘挖一條積沙水溝。這本是再尋常不過的農活。然而,鐵鍬剛剛插入泥沙,鄰地的任仕才、任仕榮、任廷全叔侄三人便聞聲而至。一場爭吵,就此爆發。
爭吵的焦點,是一條不過“長約十余丈,寬二三尺”的古老溝渠。李庚成堅稱,溝左是他家的熟地,溝右才是任家的地,溝上坡崙栽蓄的“柏樹數十根”,也均歸他管業,上下埋有界石為證。任家則抗不依界,反指李庚成越界挖溝,侵占了他們的熟地。
兩天后,事態急劇升級。八月十七日,李庚成控訴任家“糾眾霸伐民坡崙柏樹二十余根,復蹍來民家,打毀民門格鍋盌”。任家則在另一份訴狀中宣稱,是李明達“糾領李庚辰、李麻老四、李明喜多人趕至”,將任廷全毆至“頭面血口”,且“命在旦夕”。雙方各執一詞,從地界之爭,演變為毀樹、毆傷、砸家的一系列暴力沖突。一條積沙的古溝,二十余棵柏樹,四尺多寬的爭議熟地,將兩個家族拖入了州縣兩級的衙門迷宮。
一條古溝如何成為兩個家族世代恩怨的引爆點?州縣衙門的不同“房科”如何分割并處理糾紛?一個“分縣”在司法體系中扮演何種角色?為何一場涉及毆傷、毀樹、拒捕傷差的激烈沖突,最終以雙方承認“所控毆傷毀伐各節,均系子虛”的戲劇性方式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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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縣衙為差喚李庚成具告任仕才等越界霸爭熟地案內人證赴縣候訊事票
一、一條古溝
柳樹溝,這個地名本身便暗示著地理特征。溝,既是自然地貌,也是人工邊界。在傳統中國的鄉村社會,溝渠、田埂、土坎、樹木,往往是地界最直觀的物理標記。
李庚成在八月十九日的告狀中,對地界的描述極為清晰:“民對門坡有古溝一條,溝左系民熟地,溝右系伊熟地,溝上坡崙栽蓄柏樹數十根,均民管業,上下埋有界石。”這里的關鍵詞是“古溝”與“界石”。古溝意味著歷史久遠,界石則代表著人為確權。李庚成試圖向官府呈現的,是一個“自古以溝為界,且有石為證”的穩定產權秩序。
然而,任家“抗不依界,依溝管業”。這短短八個字,暗示了雙方對“溝”的法律意義存在根本分歧。李庚成認為溝是邊界,任家則認為溝是雙方共有或歸屬己方。更關鍵的是,去年(光緒十八年)發生的一件事,打破了原本的平衡。
工書汪清溪在八月二十九日的勘查稟中,提供了一個相對中立的描述:“嗣因去年,仕才等挨溝地土崩梭溝內,伊等用石堆砌,微將溝約占寬尺許、長五尺余。”這段文字極為重要。它說明,任家去年曾因土地崩梭(滑坡),用石頭堆砌加固,在此過程中“微將溝約占寬尺許”。也就是說,任家實際上通過物理改造,單方面改變了溝渠的走向與寬度,從而在事實上侵占了李庚成所主張的“溝左”熟地。
這正是糾紛的物理起點。一米多寬的溝,被占去“尺許”,看似微不足道,但在土地資源緊張、人均耕地面積有限的晚清四川,每一寸土地都意味著生存空間。更何況,溝上坡崙還有“柏樹數十根”——柏樹是重要的建筑材料與商品,其經濟價值遠高于普通莊稼。
李庚成在告狀中稱任家“越溝越界,霸爭民熟地四尺余寬,十丈多長”。這個數字如果屬實,意味著爭議面積相當可觀。但工書汪清溪的勘查結果卻顯得謹慎得多——“微將溝約占寬尺許”,未提及十丈之長的霸占。這種差異,既可能是李庚成的夸大,也可能是工書在勘查中受限于技術條件或人情壓力而有所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汪清溪的稟文中還有一個關鍵信息:“但此地土,兩造均系所佃任姓之業。”這意味著,李庚成與任仕才雖然分屬不同家族,但他們耕種的土地,竟然都是向同一個地主——“任姓”——承佃而來。也就是說,爭來爭去的這塊地,其所有權并不屬于爭訟雙方中的任何一方,而屬于一個更高層級的“任姓”地主。
這一事實,徹底改變了案件的性質。李庚成與任仕才之間,并非所有權之爭,而是佃權與使用邊界之爭。雙方都是“任姓”地主的佃戶,理論上應當共同遵守地主劃定的界址。然而,由于地主“任大成”在本案中被列為“干證”而非被告,且始終未主動出面調處,這場糾紛便在兩個佃戶之間演變成了“越界霸爭”的惡性互控。
黃宗智在研究清代基層治理時提出“第三領域”的概念,指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中間地帶。在土地糾紛中,這個“第三領域”通常被認為本應由族人、鄰里等先行調處。但本案中,家族調解顯然失敗了。李庚成聲稱曾“投李相成看明,理斥還界”,但任家“搬毀老界,自埋新界,抗不退還”。這意味著,鄉間權威的調解未能生效,雙方最終選擇走向官府。
二、兩套敘事
將李庚成的告狀與任仕才的分縣控詞并置對讀,可以發現兩套截然不同卻又高度對稱的敘事結構。
李庚成的敘事主線是“越爭毀伐”。他將自己塑造成一個“啞忍”多年的弱者:“伊等仗財逞刁,疊次爭民田邊地角,民啞忍。”任家則是“越溝越界”“霸伐柏樹”“打毀門格鍋碗”的強橫之徒。時間線索清晰:八月十六日挖溝引發爭執,投人理斥無效,十七日任家毀樹砸家,十九日赴縣告狀。李庚成還特意強調自己“離本城五十里,離石河場八里”——既表明路途遙遠、告狀不易,也暗示自己并非“健訟”之徒。
任仕才的敘事則完全不同。他在八月十七日(沖突發生當天)向“南部縣分縣”遞交的控詞中,將事件重構為“欺誣糾毆”。他說自己的兒子任廷全“在民地擔挖沙坑,以防天雨,沖壞禾苗”,完全是正當的農作行為。而李明達等“多人趕至,誣子侵挖伊界,不由分說,朋毆廷全,頭面血口……”。任仕才還聲稱兒子“命在旦夕”,自己“一面延醫,不敢下藥”,將事態嚴重性推向極致。
這兩套敘事的差異,不僅體現在對事件起因的歸責上,更體現在對暴力程度的描述上。李庚成承認有“兩相角口”,但否認己方率先施暴;任仕才則詳細描述了李明達等人的“朋毆”行為及具體傷情。李庚成控訴任家“霸伐柏樹二十余根”并打砸家門;任仕才的控詞中卻完全不提毀樹之事,只強調己方受傷慘重。
這種選擇性敘事,絕非偶然。在清代司法實踐中,不同性質的指控對應著不同的審級與程序。“越界爭地”屬于“田土細故”,通常由州縣官自理,可以“批仰鄉約、族長秉公調處”。“霸伐樹木”涉及財產損失,性質略重但仍屬“細事”。而“糾眾毆傷人命”則可能升級為“重情”,需要更嚴格的驗傷、勘驗程序。任仕才將案件引向“毆傷”甚至“命案”方向,顯然是為了爭取更高層級的司法關注。更為關鍵的是,任仕才沒有選擇向南部縣正堂告狀,而是向“南部縣分縣”遞狀。這個選擇,徹底改變了案件的走向。
三、分縣與正堂
所謂“分縣”,全稱為“代理保寧府南部縣新鎮壩分縣”,是清代縣級行政體制中的一種派出機構。用今天的話說,相當于縣政府的“片區辦事處”。分縣的主官稱“分縣丞”或“代理分縣”,品級低于知縣,但擁有獨立的司法與行政權限——可以受理案件、差喚人證、進行初步審訊,并將重要案件“牒呈”正堂。
本案中,任仕才選擇向分縣控告,而李庚成則向縣正堂控告。這種“擇地而訴”的策略,在晚清四川并不罕見。分縣距離鄉民更近,訴訟成本更低,但也意味著其司法權威與資源遠不如正堂。更重要的是,分縣與正堂之間存在著微妙的權力關系:分縣受理的案件,若被告不服或事態擴大,正堂可以以“上級”身份介入,甚至“牒提”全案。
光緒十九年九月初十日的牒文中,分縣陳某某詳細敘述了任仕才“欺誣糾毆”一案的受理經過。他聲稱,自己已派差役林太、黃才前往喚拘被告李明達等人,且“已將被告李明達等喚獲”。然而,“突出李向成、何登發,仗恃伊等惡霸,一方地棍,阻不許役……將明達等搶走,縱令伊家母老虎李何氏、藿蔴李楊氏……將役等朋毆,頭面血口,扯落役等發辮,兼執鐵錐戳傷役等各手及后臀血孔,搶去役等……布衫二件、汗衣一件”。
這段描述充滿了情緒化的修辭。“母老虎”“藿蔴”等綽號,顯然出自差役林太、黃才的稟報,而非客觀描述。但其中透露的信息極為嚴重:被告家屬不僅拒捕,還“毆傷差役”“搶走衣物”。這在清代法律中屬于“拒捕傷差”的重罪,已遠超“田土細故”的范疇。分縣陳某某據此認為,此案自己已無力處理,遂“抄錄原詞,據情備文牒請堂臺”,請求南部縣正堂“飭差勒喚任仕才控告李明達等全案人證到案”。
表面上看,這是分縣將案件“上報”正堂的正常程序。但細讀牒文,會發現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分縣聲稱自己已將李明達等人“喚獲”,卻被李向成等人“搶走”。如果這個說法屬實,意味著分縣的差役已經完成了拘捕,只是在押解途中被人劫走。這不僅是抗法,更是對分縣權威的公然挑戰。分縣無法獨立處理這種局面,只能移交正堂。
然而,李庚成在九月十二日的“懇狀”中,提供了完全不同的敘事。他說:“民思堂案未訊,不能赴分衙候審。可惡分差挾仇,乘機捏覆,騙民干證李相成及何登發阻喚,羅織無干多人在案。”也就是說,李庚成認為,分縣的差役林太、黃才之所以聲稱遭遇“拒捕傷差”,是因為他們“挾仇”報復——李庚成拒絕赴分衙候審,差役便捏造了阻喚、傷差的情節。
孰是孰非?僅憑現有檔案,很難斷言。但可以確定的是,分縣的牒文成功地將案件從“田土細故”升級為“拒捕傷差”的重案,從而為正堂的介入提供了充分理由。而李庚成對此極為不滿,因為他的原案“落工房”,任仕才的牒案“落刑房”——在縣衙內部,不同房科處理不同類型的案件,兩案并訊意味著他要同時面對兩套衙門班底,訴訟成本與風險成倍增加。
四、工房與刑房
清代縣衙內部,通常設有“三班六房”。六房對應中央六部,其中“工房”掌水利、工程、土地測量,“刑房”掌刑獄、緝捕、審訊。不同的“房”由書吏掌管,他們雖無品級,卻是縣衙運作的實際操盤手。本案中,李庚成最初向“工房”呈狀,因為案件核心是“地界”與“樹木”,屬于工房管轄范圍。縣正堂袁某在八月二十二日的票文中明確寫道“工房呈”,表明此案由工房書吏負責登記、傳喚、勘查。
工書汪清溪在八月二十九日的勘查稟,便是工房職能的典型體現。他奉命“查勘李庚成熟地,并坡崙柏樹,有無被任仕才等越界妄爭及霸伐”,并提交了相對平實的勘查報告。這份報告雖然認定“無有毀伐各情”,但也確認了任家去年“用石堆砌,微將溝約占寬尺許”的事實。可以說,工房的勘查為案件提供了技術性的基礎事實。
然而,當任仕才向分縣控告并引發“拒捕傷差”后,案件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分縣牒文中明確提到“刑房呈”——這意味著,正堂袁某在收到牒文后,將此案轉交刑房處理。刑房關注的重點,不再是地界與樹木,而是“拒捕”“毆差”“搶人”等刑事犯罪。
李庚成在懇狀中表達的焦慮——“民控案在前,案落工房,尚未審訊,伊牒案在后,案落刑房,難受兩房兩班之累”——真實反映了清代縣衙內部的權力分割對訴訟當事人的壓力。工房與刑房各有自己的書吏、差役、辦案節奏與利益考量。兩案并訊,意味著李庚成要同時應對兩套衙門體系,稍有不慎便可能被某一方“勒索”或“刁難”。
更重要的是,工房與刑房對同一事件的處理邏輯可能截然不同。工房傾向于“勘明事實、調處息訟”,刑房則更關注“是否觸犯律例、應否科刑”。汪清溪的勘查稟中明確寫道“無有毀伐各情”,這實際上為李庚成的“霸伐柏樹”指控提供了反證。但刑房在處理“拒捕傷差”時,未必會采納工房的勘查結論——因為兩房之間本就存在信息壁壘與利益競爭。
五、堂諭與和息
光緒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南部縣正堂開庭審訊此案。現存檔案中的“敘供”(即供詞記錄)與“堂諭”,為我們呈現了案件最終的走向。
審訊過程極為簡練。李庚成首先供稱:“小的與任仕才們均系承佃任姓業產地土,俱以相連,各管耕種……今八月間,小的往淘溝沙,這任仕才們越爭向阻,兩相角口,把小的捏控分衙,差喚。小的無奈,才來案具告的。”這段話中,“捏控”二字值得注意——李庚成承認自己在分衙的控告(或對方對他的控告)存在不實之處。
任仕才的供詞則更為直接:“小的們二比均佃任姓地土耕種……因今八月間,這李庚成越界,往挑小的們佃明業內溝沙……他聽刁,反來把小的們捏控案下。”雙方都承認對方“捏控”,也都承認自己“無奈”才來告狀。
關鍵轉折出現在縣官的堂諭中:“訊得李庚成與任仕才互控一案,只因口角細故,所控毆傷毀伐各節,均系子虛。姑念鄉愚,各免深究。以后,應各管各業,毋得藉故混爭,自滋訟累。分縣之案,備文移銷。兩造均取結完案,以全憐誼。”
這段堂諭的核心是四個字:“均系子虛”。也就是說,縣官認定李庚成所控的“霸伐柏樹”“打毀門格鍋碗”是假的,任仕才所控的“糾眾毆傷”“命在旦夕”也是假的。雙方都是在“口角細故”的基礎上夸大其詞、相互捏控。
然而,如果“毆傷毀伐各節均系子虛”,那么分縣差役林太、黃才所稟報的“拒捕傷差”又該如何解釋?堂諭對此只字未提,僅以“分縣之案,備文移銷”輕輕帶過。這意味著,縣官選擇性地忽略了“拒捕傷差”這一重罪指控,將其與“田土細故”一并歸為“口角細故”,從而為“各免深究”提供了理由。
本案中,雙方迅速接受了堂諭。九月二十九日,李庚成具結狀稱:“蒙恩訊明,查民與伊等互控一案,只因口角細故,所控毆傷毀伐各節,均系子虛……今民遵斷,具結狀是實。”任仕才也出具了類似的結狀。案件至此終結。
表面上看,這是一場“各打五十大板”的和息。但細究之下,會發現這個結果對李庚成更為不利。他的核心訴求——確認地界、賠償柏樹,已經完全落空。堂諭中的“各管各業”,實際上維持了任家去年“用石堆砌”后的現狀,李庚成未能收回被占的“尺許”之地。而“所控毆傷毀伐各節,均系子虛”的認定,更是將李庚成置于“誣告”的邊緣——若非“姑念鄉愚”,他本應受到反坐之罰。
學界在研究晚清州縣訴訟時指出,州縣官的審斷往往不是“依法判決”,而是在“情、理、法”之間尋求平衡,其最終目標是維護地方秩序而非實現個體正義。本案的結局正是這一邏輯的產物。李庚成為何接受這個結果?答案或許在于訴訟成本。他已經歷了近一個月的衙門奔波,支付了書吏、差役的各種規費,還要應對工房與刑房兩套班子的“累”。繼續訴訟,不僅可能面臨“誣告”的風險,還可能徹底得罪任家與地主任大成。在“以全憐誼”的名義下,接受和息是保全臉面的唯一選擇。
六、古溝、柏樹與沉默的大多數
光緒十九年的這場官司,最終以一種心照不宣的方式收場。沒有人被懲罰,沒有地界被重新劃定,沒有柏樹被賠償。一切仿佛回到了原點——除了那條被占去“尺許”的古溝,以及兩家族之間更加深重的嫌隙。
這份檔案的意義,正在于它提供了一個窺見晚清基層社會運作機制的微觀窗口。透過這個窗口,我們看到了“田土細故”如何因當事人的策略性敘事而升級為“拒捕傷差”的重案;看到了分縣與正堂之間微妙的權力關系;看到了工房與刑房在縣衙內部的權力分割與利益競爭;看到了州縣官如何在“嚴格執法”與“息事寧人”之間尋找平衡點;也看到了普通鄉民在訴訟中所面臨的巨大成本與風險。
更值得深思的,是檔案中那些“沉默的聲音”。李庚成的妻子、任仕才的妻子、李何氏、李楊氏——這些女性在檔案中只作為“阻喚”或“母老虎”的符號出現,她們的視角、訴求與困境,從未成為敘事的焦點。那位名叫“任大成”的地主,作為真正的土地權利人,始終沒有露面,仿佛這場糾紛與他毫無關系。差役林太、黃才聲稱被毆傷、被搶衣,但堂諭中對此只字未提,他們的傷痕與損失,最終化作了“均系子虛”四個字。
此外,雇工、佃農在清代的低下地位也值得注意。李庚成與任仕才都是佃戶,他們的生存高度依賴地主的許可。當糾紛發生時,他們無法指望地主出面調處,因為地主可能認為“狗咬狗”與自己無關。他們也無法指望家族提供足夠的支持,因為家族內部的權威(如李相成)已經嘗試調解但失敗。最終,他們只能走向衙門——一個既可能提供“公正”又可能吞噬他們全部家產的機構。
光緒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李庚成在結狀上畫押。他回到柳樹溝,面對那條被占去“尺許”的古溝,面對被砍伐的柏樹,面對被打爛的門格鍋碗,面對鄰居任家的冷眼。檔案沒有告訴我們他后來如何。是繼續啞忍,還是伺機再爭?是與任家徹底絕交,還是表面上“以全憐誼”?
我們不知道。但我們可以確定的是,那條古溝依然在,那些柏樹的年輪永遠停留在了光緒十九年的夏天,而那些泛黃的紙頁,則為我們留下了一個關于地界、樹木、面子與生存的復雜故事。
(作者楊凱喆系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本科生。指導教師為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吳佩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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