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賽柏藍藥店 作者:酒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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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醫保局發布了《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確定評估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確定工作,鼓勵和引導各類零售藥店公平參與競爭。《細則》自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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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除了明確申請條件外,還重點提到了評估內容,尤其是執業藥師、醫保管理人員的社保信息。具體如下: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注冊地、參保證明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參保證明、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
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另外,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在簽約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人員培訓、硬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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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強調,簽約前準備工作,應在評估通過后的3個月內完成,零售藥店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簽約前準備工作的,該藥店本次納入醫保定點的申請無效,經辦機構不得與該藥店簽訂醫保協議。
對于新納入醫保定點的零售藥店,設立6個月政策輔導期,有針對性指導定點零售藥店落實醫保管理及支付相關政策要求。
政策輔導期內出現違反協議 約定或違反醫保政策規定的,醫保部門應及時輔導、糾正,并增 加政策輔導頻次。政策輔導期內出現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政 策輔導期延長6個月,延長期內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續簽醫保協 議;情節嚴重的,直接解除醫保協議。
梳理發現,不單是藥店申請醫保資質環節,有的地區開始嚴查現有定點藥店的執業藥師社保信息。
例如,浙江省桐廬縣市場監管、醫保、衛健等部門近期聯合發布《桐廬縣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藥師配備管理工作制度(試行)》,執業藥師違規信息同步至醫保部門,對定點藥店依法采取暫停結算、取消資格等措施。
在專項檢查方面,重點核查執業藥師注冊信息一致性、社保繳納真實性、處方審核記錄完整性等情況。
3月31日,湖南瀏陽市醫保局發布了《零售藥店申辦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報銷業務申報流程》,其中申報材料必須包括執業藥師的職工醫保參保證明(連鎖藥店可參保在總公司)。
藥店升級“健康驛站”,繞不開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掛證”,長期以來是藥店行業的傳統“頑疾”,而社保信息則是真實勞動關系的關鍵證據。監管以此為突破口,從源頭禁止執業藥師“掛證”行為。
目前,“人員社保信息”已成為執業藥師監管的核心檢查環節,不少地區醫保部門也將其列為“藥店申請醫保”的重點評估項目。在智能化監管背景下,醫保、藥監、人社部門的數據可實現互通共享,通過比對多方信息,能精準快速鎖定門店執業藥師“掛證”行為。
需要一提的是,醫保部門重視執業藥師“掛證”問題,原因在于藥店在缺乏專業藥師的審核指導下,門店超量開藥、重復用藥、超適應癥用藥更容易泛濫,繼而對醫保基金產生浪費。
執業藥師作為藥品銷售的“把關人”,其在崗履職情況與醫保基金安全使用高度相關(醫保支付“記分制”涉及執業藥師)。
所以,監管部門借助檢查社保,確定藥店執業藥師真實在崗,后續才能強化藥店的處方審核、用藥指導服務,進一步提升醫保基金使用的安全等級。
更關鍵的是,執業藥在崗狀態以及專業服務能力,也是直接關系藥店是否能從“銷售終端”升級為“健康驛站”的關鍵因素。執業藥師“查社保”“查掛證”其實也在呼應上級促進藥品零售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需求。
短期來看,“檢查執業藥師社保”必定增加藥店的人力成本;長遠考慮,該舉措助力藥店規范經營,是醫藥零售行業專業化發展的必經之路。
對于藥店來說,合規使用醫保基金,提供專業藥學服務,是自身需要好好學習的兩門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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