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解釋(二)》進一步明確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等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二)》明確,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四)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五)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單位受賄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解釋(二)》明確,對單位行賄,個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為謀取公職、榮譽稱號行賄的;
(五)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單位行賄,個人行賄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不滿四百萬元,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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