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支付爭議解決路徑分析
在建設工程領域,監理費支付爭議是常見的合同糾紛類型。本文結合(2017)陜0124民初1003號調解書內容,為工程監理企業提供爭議解決的核心思路與操作方法。
一、爭議焦點:監理費支付的核心依據
本案中,原告主張監理費的關鍵依據是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約定。根據判決書原文:“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這一約定明確了監理費的計算標準(工程造價×費率)和支付節點(工程竣工后),是主張權利的核心證據。
實踐中,監理企業需注意:
合同條款明確化:在簽訂監理合同時,需明確工程造價、費率、支付時間及逾期違約責任,避免模糊表述;
保留履約證據:如監理日志、竣工驗收報告、工程交付使用證明等,證明已完成監理義務;
及時主張權利:工程竣工后,應主動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費結算申請,并保留書面溝通記錄。
二、爭議解決:調解與訴訟的選擇策略
本案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后,雙方通過法院調解快速解決爭議。根據判決書原文:“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二、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負擔。”
具體操作步驟:
協商先行:爭議發生后,先與建設單位溝通,明確欠款原因(如資金周轉、對監理服務的異議等),嘗試達成還款協議;
調解優先:若協商無果,可向法院申請調解。法院調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優勢,且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訴訟兜底:若調解不成,及時提起訴訟,提交合同、履約證據等材料,通過司法程序強制回款。
三、風險防范:監理企業的事前與事后措施
除爭議解決外,監理企業還需做好風險防范:
? 事前: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后15日內支付監理費”“逾期支付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等條款,增加違約成本;
? 事后:若建設單位逾期付款,及時發送《催款函》并保留郵寄憑證,為后續主張權利保留證據。
城市:泰安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東盈和盈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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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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