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
大冶市檢察院披露了一起
高空拋物犯罪案件的處理結果
大冶某小區居民徐某某
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
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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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2025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其所居住小區的廣場舞音量過大,與他人發生爭執。為泄憤,徐某某從自家4樓窗戶先后往樓下廣場空地處拋擲了兩個空玻璃瓶,其中一個瓶子砸中了被害人朱某的汽車,導致車輛前引擎蓋車漆刮傷、鈑金變形。
周邊群眾發現后立即報警。公安機關出警后,通過現場勘查、固定證人證言等工作,迅速查清事實,并以涉嫌高空拋物罪將該案移送至大冶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審查認為,徐某某明知從高空拋物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因泄憤故意實施拋物行為,雖未造成實際傷亡,但其行為已對公共安全構成現實危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鑒于徐某某認罪悔罪、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節,檢察機關建議法院依法對其適用拘役。
2026年3月19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及量刑建議,依法對徐某某作出上述判決。徐某某當庭認罪服判,表示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與危害性,承諾今后將自覺守法、杜絕類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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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根據《刑法》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即使未傷人,也構成高空拋物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民法典》也規定,高空拋擲物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即若不能確定具體拋物者,樓上所有用戶共同承擔責任。
辦案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
要自覺摒棄高空拋物陋習
主動清理自家陽臺雜物
教育好孩子遠離危險行為
如發現高空拋物行為
及時向物業、社區報告或報警
攜手以法治與共治筑牢安全防線
共同守護好“頭頂上的安全”
出品 | 黃石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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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 / 馮國棟 責編 / 肖姿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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