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4月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消息稱,為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規范生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環節的照明使用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文件,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嚴禁使用“生鮮燈”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今年5月7日。
征求意見稿開篇提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近期,總局監測發現,仍有部分市場銷售者還在使用特定光源、顏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的照明等設施(以下稱“生鮮燈”),欺騙誤導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真實感官性狀的認知,擾亂市場秩序,危害食品安全。
市場監管總局擬明確四類事項,分別是:
一、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經營、展示等場所使用的照明設施色表特征應為白光等不會影響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真實感官性狀認知的光源。
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得使用有色燈罩、有色塑料袋等燈具外罩、大面積有色圍擋或者背景板、類似用途的其他設施等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影響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的認知。
三、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要依法依規履行主體責任,對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使用生鮮照明設施情況進行常態化管理。
四、照明設施銷售者不得以“生鮮燈”(“鮮肉燈”“水產燈”“水果燈”“蔬菜燈”等)為噱頭開展銷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設施會改變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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