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合同、民間借貸等糾紛中
作為債權人的夫妻一方去世后
生存配偶能否單獨起訴主張債權?
基本案情
2022年,范某的丈夫白某與齊某簽訂《協議書》,約定由白某向齊某供應磚塊。自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白某共向齊某指定的某商貿公司工地供應磚塊,貨款共計990570元。某商貿公司已支付白某800000元,剩余貨款190570元未支付。2025年9月,白某的妻子范某將齊某、某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貨款。齊某稱,本案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人,白某雖已去世,但其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并非只有范某一人,其他繼承人是否放棄實體權利、是否參加訴訟情況不明,本案不應繼續審理。
另查明,2025年1月,白某去世。自2021年5月至2025年6月,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齊某。
![]()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交易發生于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白某向齊某供應磚塊的時間在白某與范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形成的債權屬于夫妻共同債權,夫妻共同債權對外是完整、不可分之債,任何一方均有權單獨向債務人主張全部權利,內部繼承分割不影響外部債權實現,繼承分割屬家庭內部事務,應另案解決,故本案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案涉磚塊用于某商貿公司宿舍樓建設,齊某作為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其簽署協議及相關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該筆債務應由某商貿公司承擔,齊某不承擔還款責任,法院最終依法判決某商貿公司支付范某貨款190570元。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夫妻一方去世后,生存配偶在主張債權時是否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以及此類訴訟是否必須追加所有法定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
案涉債權屬于夫妻共同債權,生存配偶享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產經營或共同財產所生的債權,屬于夫妻共同債權。本案中,白某與齊某之間的磚塊交易發生于其與范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涉貨款屬于夫妻共同債權,在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時,生存配偶可單獨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生存配偶單獨起訴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中遺漏原告。必要共同訴訟是指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必須由全體當事人共同參加訴訟,法院必須一并審理的情形。本案中,范某所主張的債權是基于夫妻共同債權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該債權對外具有整體性、不可分性。白某的去世雖引發繼承問題,但繼承關系屬于家庭內部法律關系,不影響夫妻共同債權的行使。其他繼承人如對債權分割有異議,可通過繼承訴訟另行解決。
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容易混淆對外債權主張與對內遺產分割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家庭內部存在繼承爭議為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若要求必須追加所有繼承人方能起訴,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也可能導致債務人惡意拖延履行、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來 源:鹿邑縣法院位士棟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