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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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當事人拿出了一份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問答記錄。法院會買賬嗎?
隨著生成式AI技術的普及,越來越多當事人在訴訟中嘗試“求助”AI,甚至將其生成的內容作為證據提交。但這些“機器說的”話,法院認不認?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裝修合同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答案。
2021年6月,譚先生與某實業公司簽訂《選裝定制合同》,為新房加購了一套包含地暖系統的“裝修包”。誰知入住后第一個供暖季,地暖就“罷工”了——制熱效果差,室溫上不去。譚先生認為,自家140平方米的房子,配的鍋爐功率太小,帶不動。于是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實業公司賠償損失1萬元。
被告實業公司則辯稱,地暖系統驗收合格,運行正常,溫度也符合國家標準,鍋爐功率完全滿足房屋供暖需求。
庭審中,譚先生拿出了一份“特殊”證據——某AI工具的回答記錄。他當時向AI提問:“某型號鍋爐適合多少面積?”AI參考了網購參數、營銷號文章、產品介紹等內容后回復:“該型號鍋爐供暖面積適用于80–120平方米住宅。”譚先生據此認為,自家140平方米超出適用上限,鍋爐功率確實不足。
那么,這份AI生成的回答,能否成為有效證據?
寶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地暖功率不足導致制熱不達標的事實是否成立。實業公司提供的報告等證據顯示,鍋爐最大額定供暖輸出功率大于室內實際需求熱負荷。而譚先生的主要依據,就是這份AI問答。
法院指出,AI生成內容的證據效力,不能“拿來就用”,必須綜合審查其生成邏輯、參考資料來源等因素。經核驗,該AI回復引用的資料主要來自網絡營銷信息和產品介紹,缺乏行業規范、國家標準等權威信息。
為進一步驗證結論的可靠性,法院當庭使用另外兩款生成式AI工具,就同一問題分別提問。結果發現,不同AI給出的適用面積參考結論并不完全一致,有的甚至更寬泛。
據此,法院認定:不同AI工具因算法、訓練數據和檢索來源不同,可能生成差異化結果。譚先生提交的單一AI生成內容,客觀性、權威性及證明力均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譚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地暖存在功率不足的質量缺陷,也未能證明供暖溫度不達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終,上海寶山法院判決駁回譚先生的訴訟請求。(以上人名為化名)
法官說法:
AI生成內容的證據效力,要看“怎么來的”
AI生成內容雖仍適用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但其具有“算法黑箱”“算法偏差”等技術特性。法院需結合其生成邏輯、算法原理、參考資料是否來自權威信源,并通過多工具交叉驗證結論的穩定性。單一、來源不明的AIGC回復,缺乏權威證據佐證,無法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產品“參數”不等于合同“質量”標準
產品的商業宣傳參數(如建議適用面積)與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是兩碼事。當事人主張產品不符合標準,不能僅憑某一參數推測,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產品在實際使用中未能達到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性能指標。
當事人應理性看待AI證據
在訴訟活動中,網絡檢索信息、商業廣告頁面及生成式AI的即時回復,性質上多屬于參考信息或觀點,不能直接等同于具有法律證明效力的證據。涉及專業問題時,應優先依靠合同文本、國家標準、專業鑒定意見等法定證據形式。同時,法院也會主動運用多種AI工具進行交叉驗證,以技術手段審查技術證據,保持技術中立,確保裁判客觀公正。
原標題:《裝修維權官司打到一半,原告掏出AI聊天記錄當證據,法院這樣判……》
欄目編輯:顧瑩穎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郭劍烽 通訊員 陸藝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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