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安息之所,亦是生者追思之源。當承載家族記憶的墳墓被人破壞,法律該如何守護這份傳統倫理中的人格權益?近日,泰州高港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泄私憤破壞他人墳墓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被告因一時沖動的過激行為,不僅受到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還需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民事責任,為所有心存僥幸者敲響法律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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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因親屬與原告一方存在土地糾紛,心中積怨難平,為泄私憤酒后持鐵鍬將原告方近親屬的墳墓挖開,所幸并未破壞到墳墓內的骨灰盒。
事發后,被告主動撥打110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置。次日,泰州市公安局醫藥高新區分局(高港分局)依法對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處罰。原告一方認為,被告故意破壞近親屬墳墓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死者及其家人的人格權,給其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遂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02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權雖隨之消滅,但人格利益仍受法律嚴格保護。墳墓作為后人追悼、緬懷先人的特定場所,是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載體,更是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寄托著生者的深切哀思,被告故意破壞原告近親屬墳墓的行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已對原告方造成實質性的精神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綜合考量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造成的損害后果、被告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被告向原告方書面賠禮道歉,并向原告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上訴后又撤回上訴。
03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墳墓并非單純的土堆,而是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更是承載生者祭奠權、情感利益的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本案中,即便被告未損壞骨灰盒、未觸碰遺體遺骨,但其故意挖開他人墳墓的行為,已直接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時給死者近親屬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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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警示
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緬懷逝者、尊重墳墓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墳墓承載著生者對逝者的思念與敬意,其權益受法律嚴格保護,任何以泄私憤、圖私利等為由破壞他人墳墓的行為,都是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更是對法律紅線的觸碰,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鄰里之間、親友之間產生矛盾糾紛實屬正常,遇事切勿沖動,更不能采取過激行為發泄情緒,應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理性的方式解決問題。尊重他人權益,敬畏公序良俗,恪守法律底線,才是處理矛盾糾紛的正確方式,切莫因一時沖動,釀成終身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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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文章來源:泰州高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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