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是給沒工作的人救急的,有工作還領,這不是明擺著騙錢嗎?” 近日,浙江寧波一起社保騙保案引發熱議。2024年1月到9月,陳某某可沒閑著,先后在物業公司、保安公司、人力資源公司三家單位上班,拿著三份工資。但他轉頭就隱瞞了自己已經重新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申領了失業保險金,從2月到9月,足足領了17928元,還享受了3748.08元的醫保減免費,合計騙領21676.08元。
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2024年12月9日,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北侖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失業事實、隱瞞就業真相,騙取社保待遇,數額較大,已經構成詐騙罪。一審判決他有期徒刑一年,罰金3000元,還要全額退賠騙領的21676.08元。陳某某不服上訴,寧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這下 “撿便宜” 變成了 “栽大跟頭”,工作沒丟,先丟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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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覺得 “領點失業金而已,頂多退回去”,但陳某某的案例告訴我們:騙保不僅要退錢,還可能坐牢! 這些法律知識點,每個打工人都要記牢:
1.為啥領失業金還能構成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金,就屬于 “詐騙公私財物” 的行為。
同時,《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必須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相關待遇。陳某某一邊上班領工資,一邊隱瞞事實領失業金,既符合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的詐騙特征,騙領金額2.1萬也達到了 “數額較大” 的標準(各地標準不同,一般3000元- 1萬元以上即達標),所以被認定為詐騙罪。2.申領失業金,必須滿足3個硬條件!
不是想領就能領,失業金是國家的民生保障,有嚴格的申領門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必須同時滿足這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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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滿1年:失業前,單位和個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1年(累計≠連續,中間斷繳沒關系);
非本人意愿失業:比如被公司裁員、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破產等,自己主動辭職的不算;
已辦失業登記:得去就業管理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不能領了錢在家躺平。
而且只要重新就業、開始領養老金、移居境外等,就必須停止領失業金,再領就是違法!
3.騙保的后果,遠比你想象的嚴重!
不管騙領金額多少,后果都很慘重,主要有三層懲罰:
刑事處罰:像陳某某這樣,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行政處罰: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騙保會被責令退回騙取的金額,還會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信用懲戒:騙保記錄會納入個人信用檔案,影響貸款、信用卡申請、出行等,甚至可能影響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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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要特別提醒:醫保減免費也算騙保金額! 很多人以為只退失業金就行,其實像陳某某這樣享受的醫保減免,也會被計入詐騙數額,一分都不能少退。
最后給大家劃重點:
領失業金要如實申報,重新就業后及時停領;離職時一定要確認離職原因,自己主動辭職的不能領失業金;不要心存僥幸,社保系統會通過社保繳費、個稅記錄等多渠道核查,騙保很容易被發現。
記住:誠信是做人的底線,社保紅線碰不得!守護社保基金安全,就是守護我們每個人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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