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中旬,僅用三天工夫,青島平度市某村的葛某與丈夫宋某,頻頻出現在村子北側水庫周邊——他們貓著腰鉆進蘆葦叢、伏在淺水灘邊,雙手翻草撥泥,專注搜尋一種灰褐色、皮膚粗糙的小生命。
這對夫婦從晨光微露忙到暮色四合,動作利落、分工明確,仿佛早已練就一套嫻熟“捕蟾術”。可他們萬萬沒料到,這種田埂溝渠間司空見慣的兩棲小生靈,實則身披法律鎧甲;而連續(xù)三日瘋狂圍捕逾千只的行為,早已越過行政違法邊界,直抵刑事追責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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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2年5月11日至13日,整整72小時,青島平度市一行政村北端的水庫岸線,反復出現葛某與宋某的身影。他們并非垂釣消遣,亦非散步觀景,而是手持編織袋、長柄抄網與塑料桶,目標明確地鎖定中華蟾蜍種群,展開高強度野外采集。
周邊村民察覺其反常行徑后迅速向屬地派出所舉報。民警抵達其住所時,在堂屋地面、廚房角落及院中柴堆旁,當場查獲大量活體蟾蜍,密密麻麻擠滿十余只容器,現場景象令人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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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青島農業(yè)大學動物科技學院權威物種鑒定,涉案動物共計1023只:其中中華蟾蜍1006只,黑斑側褶蛙17只,全部列入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發(fā)布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即“三有”名錄),依法受法律嚴格保護。
尤為關鍵的是,依據青島市園林和林業(yè)局出具的價值認定書,每只涉案兩棲類個體基準價值核定為100元。僅中華蟾蜍一項,整體資源價值已達100600元,突破法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量刑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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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之內,靠徒手捕捉野生蟾蜍牟利超十萬元——聽似荒誕不經,卻真實上演于現實土壤;而這場看似“輕松致富”的行動,最終換來的是法庭上的鐵證如山與判決書上的冰冷字句。
法律定性 非法狩獵的嚴重后果
公眾常存疑問:不就是抓了幾只癩蛤蟆?真有必要動用刑法嗎?答案是肯定的!此案之所以被司法機關列為典型案例,正在于其精準踩中多重法律雷區(q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清晰載明:凡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且情節(jié)嚴重的,即構成非法狩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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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公告,平度市全域自2020年起正式劃定為永久性禁獵區(qū)域,全年365天均為法定禁獵期。葛某與宋某在禁獵區(qū)、禁獵期內,針對受保護“三有”動物實施規(guī)模化捕捉,行為本身已屬違法。
再看“情節(jié)嚴重”的司法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獵捕“三有”動物20只以上即達入罪起點;獵捕200只以上即屬“情節(jié)嚴重”;獵捕1000只以上則直接升格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本案中1006只的總量,遠超該標準五倍之多,屬于典型惡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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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確認,二被告人主觀明知系主動捕獲,客觀行為持續(xù)性強、數量巨大、工具齊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鏈完整閉合,依法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判決如下:葛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宋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雖免去監(jiān)禁之苦,但需接受為期一年的社區(qū)矯正監(jiān)管,并永久留存刑事犯罪記錄,對其子女政審、就業(yè)落戶、信貸征信等均將產生實質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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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熱議 網友觀點兩極分化
案件通報一經發(fā)布,立即引爆全網輿論場,社交平臺評論區(qū)迅速分化出鮮明立場陣營,熱度居高不下。我們梳理出最具代表性的四類聲音:
執(zhí)法支持派:“三天捕獲超千只,明顯超出生活所需范疇,屬于職業(yè)化濫捕行為!中華蟾蜍日均捕食害蟲數百只,堪稱農田衛(wèi)士,如此肆意清剿,等于人為削弱生物防治能力,判刑完全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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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理解派:“很多農村長輩至今仍稱其為‘癩蛤蟆’,根本不知它已入國家級保護名錄。若事先開展過村級普法宣講、張貼過‘三有’動物圖鑒告示,或許結局會不同。”
知識普及派:“重點不在它‘丑’或‘常見’,而在它是否具備生態(tài)功能、經濟潛力或科研價值。麻雀、刺猬、喜鵲、虎紋蛙、大鯢幼體……這些名字你我都熟悉,但它們全在‘三有’名錄里,一個都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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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警示派:“100元/只不是象征性定價,而是司法評估體系的真實體現。1006只=超十萬估值=‘情節(jié)特別嚴重’=實刑可能。別再把‘隨手抓幾只’當成無傷大雅的小事,法律賬本從不記糊涂賬!”
這些聲音背后折射出一個深層現實:該案絕非孤例,而是映照出當前基層群眾對野生動物保護認知的普遍斷層與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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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科普 你不知道的 “三有” 動物真相
不少民眾與這對夫妻一樣,誤以為只有雪豹、穿山甲這類瀕危明星物種才值得立法守護,對田間地頭的蟾蜍、麻雀、野兔等抱持“取之無礙”的舊觀念。殊不知,這些看似尋常的生命,早已被納入國家法律嚴密防護網絡。
所謂“三有”動物,全稱為“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由國家林草局牽頭組織專家團隊,基于種群穩(wěn)定性、生態(tài)位權重、遺傳資源潛力等維度進行動態(tài)評估后統一發(fā)布。名錄不僅涵蓋中華蟾蜍、黑斑側褶蛙,還包括麻雀、山斑鳩、棕腹啄木鳥、東北刺猬、環(huán)頸雉(野雞)、赤狐幼體,甚至部分蚯蚓科與蛙科物種亦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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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雖無國寶光環(huán),卻是維系自然平衡的隱形支柱。以中華蟾蜍為例,成體日均攝食鱗翅目、鞘翅目害蟲逾百只,單只年控蟲量可達1.2萬只以上,顯著降低水稻螟蟲、玉米粘蟲爆發(fā)風險,間接減少化學農藥施用量,保障土壤健康與水源安全。
一旦局部種群遭大規(guī)模清除,將引發(fā)連鎖反應:害蟲暴發(fā)→作物減產→農藥濫用→天敵進一步衰退→生態(tài)系統韌性崩塌。人類終將成為生態(tài)失衡最直接的承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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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強調的是,“三有”動物的法律地位絕不遜于一級保護物種。依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其個體價值依物種等級、存活狀態(tài)、繁殖階段等綜合核算;非法獵捕數量一旦觸碰司法解釋設定的閾值,即可啟動刑事立案程序,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普法比懲罰更重要
審視此案,既看到法治剛性落地的必然結果,也感受到基層普法缺位帶來的沉重代價。葛某與宋某并非蓄意挑戰(zhàn)法律權威,更多源于長期信息隔閡與規(guī)則意識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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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袤鄉(xiāng)村地區(qū),“摸魚撈蝦、掏鳥捉蛙”曾是幾代人的童年記憶,也被默認為生活常態(tài)。但時代早已變化:生態(tài)保護已上升為國家戰(zhàn)略,野生動物管理進入精細化法治軌道。普法工作不能再停留于橫幅標語與廣播喊話,必須下沉至村委會議室、趕集現場、短視頻直播間,用方言解讀案例、用圖冊識別物種、用算賬方式講清違法成本。
同時,內容創(chuàng)作者肩負特殊責任:傳播此類事件時,須超越流量導向,深入拆解法律條款、標注名錄出處、附上查詢路徑,讓每一次轉發(fā)都成為一次微型普法課堂。唯有如此,案例才真正具備預防價值與教育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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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這起發(fā)生于青島鄉(xiāng)村水庫邊的非法狩獵案,是一面映照全民法治素養(yǎng)與生態(tài)自覺的鏡子。
法律底線不容試探。無論對象是“三有”動物還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只要未經許可實施獵捕、交易、運輸、食用等行為,均將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制裁。僥幸心理沒有生存空間,小利誘惑終將釀成人生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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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tài)責任重于泰山。一只蟾蜍或許微不足道,但千只匯聚便是生態(tài)屏障;一只麻雀看似平凡,百萬只協同即是天然農林衛(wèi)隊。尊重每一個生命的存在邏輯,就是守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空氣、水源與沃土。
知法守法貴在日常。主動查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三有”動物名錄》,關注地方林草部門發(fā)布的禁獵通告,養(yǎng)成“不確定就不動手”的行為習慣。更要帶動家人鄰里共同學習,把野生動物保護意識融入春耕秋收、婚喪嫁娶、節(jié)慶習俗等生活肌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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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再次昭示:在這個萬物互聯的時代,沒有哪一次伸手可以毫無后果,也沒有哪一條法規(guī)只是紙上談兵。唯有心懷敬畏、行有所止,方能在天地之間走得踏實、行得長遠。
你認為法院的量刑尺度是否妥當?你所在的村莊是否張貼過“三有”動物識別海報?歡迎在評論區(qū)分享你的觀察與思考,一起為生態(tài)文明添磚加瓦!
參考信源
極目新聞《3天狂捉1006只癩蛤蟆,青島一對夫妻非法狩獵雙雙獲刑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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