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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5日,一樁備受關注的“贈車風波”迎來大結局。陳光標通過個人社交賬號發文稱,鑒于張雪遲遲未來提車,決定將車輛變現后的1000萬元捐贈給北京市朝陽區嫣然天使兒童醫院,并曬出銀行匯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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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來源@陳光標
從1300萬元勞斯萊斯的“擬贈予”,到1000萬元真金白銀的“落袋捐贈”,這場持續數日的慈善事件,為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
贈與合同的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4月1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贈予合同已經成立。然而,一個重要細節在于:張雪遲遲未來見面提車。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即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車輛未實際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陳光標在此階段選擇變更捐贈方式,在法律上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陳光標最終將1000萬元匯入嫣然天使兒童醫院,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構成“慈善捐贈”。《慈善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該法第三條將"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列為慈善活動范疇。嫣然天使兒童醫院專注于兒童醫療救助,符合衛生事業慈善的法定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嫣然天使兒童醫院是李亞鵬、王菲等共同發起創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成立,具備接受社會捐贈的主體資格。根據《慈善法》第九條,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不以營利為目的、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有組織章程等條件。陳光標選擇將善款匯入該院,符合慈善捐贈的法律規范。
一個有趣的細節是:陳光標曬出的匯款單顯示,收款人為"北京市朝陽區嫣然天使兒童醫院",匯款金額1000萬元。這與張雪此前提出的"捐贈給嫣然天使基金"略有不同——嫣然天使兒童醫院與嫣然天使基金是兩家獨立機構,前者不具備公開募捐資質,但接受定向捐贈。陳光標通過主動匯款的方式完成捐贈,恰恰體現了慈善捐贈的"自愿性"特征——《慈善法》規定,是否捐贈、如何捐贈、捐贈數額等都由捐贈人自主決定。
從稅務角度看,本次捐贈涉及兩個關鍵環節。
陳光標方面:將車輛變現后捐贈現金,屬于個人將財產對外捐贈的行為。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陳光標若在年度匯算時申報該筆1000萬元的公益捐贈,可依法享受相應的稅前扣除優惠。
受贈方(嫣然天使兒童醫院):作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其接受的社會捐贈屬于慈善財產,受《慈善法》保護。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捐贈票據。陳光標曬出的匯款憑證,既是資金流動的證明,也可作為后續稅前扣除的法定憑證。
這場贈車風波之所以引發熱議,不僅因為1300萬元的金額令人矚目,更因為它在法律層面展現了捐贈行為的完整鏈條:從贈與合同的成立與撤銷,到慈善捐贈的認定標準,再到稅務合規的實務要點。陳光標最終選擇"變現捐贈",既尊重了張雪此前的公益意愿,也完成了自己的慈善承諾。
《慈善法》第一條明確指出,立法目的是"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陳光標在聲明中寫道:"我們投身公益事業,完全是出于對社會和時代的感恩,鼓勵創新與進步,促進友善和尊嚴。"從1300萬元的擬贈予豪車,到1000萬元的實際善款到賬,這既是慈善初心的回歸,也是一次在法律框架內完成的規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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