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王宜
1998年的判決書,2026年的結案通知書。28年,三代執行干警接力跑完了“最后一公里”!近日,一筆18萬元的案款在鄂州市梁子湖區法院執行局終于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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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倒回1998年。
原告彭某與被告鄭某承包合同糾紛一案,鄂州市鄂城區法院判決鄭某償還47780.8元。判決生效后,因被執行人當時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無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彼時,第一代接手這起案件的執行干警,在卷宗扉頁上工工整整地寫下一行字:“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暫無可供執行財產”。
時間來到2021年。
經鄂州市中院指定,該案被移交到梁子湖區法院恢復執行。第二代承辦人從檔案室借出了那本泛黃的卷宗。接下來的日子,執行干警線上線下查了個遍,還跑村里走訪。但鄭某就像消失了一樣,名下沒有房產、沒有車輛、沒有存款。村里人說,鄭某早就去了北京,失聯多年。
在辦案過程中,執行干警注意到一個細節,鄭某即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屆時他就可以領養老金了……于是,就把這個情況告訴了年輕同事,并在系統里標記:“被執行人鄭某,1962年生人,關注其退休時間”。
2021年11月底,案件再次依法“終本”。
2022年初,梁子湖區法院執行局例行排查終本案件,當系統彈出鄭某的名字時,接棒的年輕執行干警突然站了起來:“60歲……鄭某60歲了!”他幾乎是跑著去啟動調查程序的,向社保部門查詢,核實,確認——鄭某的養老金賬戶剛剛開始發放。
接下來的事情,快得像一陣風。梁子湖區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第一時間對鄭某的養老金賬戶采取了凍結措施。該復函明確指出:“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同時,梁子湖區法院依據相關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為被執行人預留了必需的生活費用,確保鄭某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凍結賬戶后沒幾天,鄭某的電話就打到了法院:“法官,我愿意還錢……能不能商量一下……”
隨后,在執行干警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由鄭某支付18萬元,了結此案。協議達成后,鄭某分7次將全部款項履行完畢——最后一次,是2026年3月11日,100000元。
至此,這筆18萬元的舊賬,跨越28年,終于全部結清。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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