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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知識流轉,雖顯現出對智力勞動與資本投入的樸素認可,但其核心保護的并非創造本身,而是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現實利益與權威,因而未能孕育出以知識創作者為本位、具有普遍性的權利觀念。
文|王敬雅
ID | BMR2004
《莊子·逍遙游》中記載了這樣一則故事:宋國有一位世代漂洗絲絮的工匠,家中藏有祖傳的“不龜手之藥”(即防凍瘡膏),涂抹后可在寒冬勞作而不致手裂。時值寒冬,吳越交戰,有人得知后,認為這是謀取功名的契機,于是以百金求購該配方。工匠與家人商議:“我們世世代代以此藥漂洗,所得不過數金;如今一旦售出,便能獲得百金,何樂而不為?”此人在購得秘方后,立即前往游說吳王。在江南濕冷的氣候中,越軍手足皸裂,戰斗力大減;而吳軍因有此藥防護,免受凍瘡之苦,因而大勝。此人亦因戰功封侯,可謂憑借一紙配方換得顯赫前程。
顯然,中國人自古就知道,秘方不僅是工匠的生產工具,更被視為可交易的財產,并能通過交換實現價值躍升。然而,這種交易完全依賴于民間自發約定,并無制度保障。一旦售出,原持有者便永久喪失其權益,也談不上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在中國古代,有沒有真正的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01
知識傳承:學徒與偷師
古代各行各業的技術傳承,皆面臨相似困境:如何在確保技藝延續的同時,維系傳承者的生計與優勢。
師徒制度是古代技術知識傳遞的主要系統,徒弟要從師父這里學到手藝,需要經過層層考驗,當然也要付出不少代價。其傳授并無固定教程,而是在日常勞作中自然進行。以建筑行業中技術最復雜的木工為例,學徒想要完整地從師父那里學到手藝,通常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長時間。
首先學徒年齡有明確限制,多在十二三歲至十四五歲之間。年齡太小心力未足,難以承擔勞動;太大則個性已固,不易管教。因此,這個階段的孩子便被送至師父家中,開始亦工亦學的生涯。
拜師儀式莊重且具契約性。清末民初的文書顯示,徒弟拜師時要準備拜師禮,約定俗成的一般是:糖、肉各三斤以及一套為師父量身定做的衣服和褲子,還要專門邀請一個同行作為見證人參加拜師禮。拜師時要對著坐在上座的師傅磕三個響頭,磕頭之前要先找一塊石頭放在地上,三次磕頭過后石頭上要有血跡才算是誠心拜師。
雙方則需要簽訂文書。一些相聲作品里說,拜師之時會簽訂“生死文書”,所謂“死走逃亡,各安天命”。但實際拜師契約中,很少看到此類用法。雙方訂立的文書上,除載明身份、保人與學藝年限外,關鍵條款是明確規定學徒期間一切勞動成果皆歸師父所有,并授予師父管教之權——所謂“該打罵則打罵”。
入門之后,學徒的實際境遇則因師而異。若遇性情直率者,或能較早接觸手藝;但多數師父會令其先經歷漫長雜役考驗,從家務勞作到工坊粗活,短則數月,長則一兩年,往往連刨子、斧子都難以觸碰。這一過程既是磨煉心性,也是觀察資質,更強化了師徒間的人身依附關系。
木匠作為建筑工匠中學藝周期最長的門類,素有“三年零一節”的傳統。所謂“三年”,是打下基本功的階段,學徒需反復練習鋸、刨、鑿、砍等基礎操作;滿三年后,再延續數月至一個重要節日,稱為“一節”,師父方開始傳授畫線放樣、制作技巧等核心技藝。即便如此,三年半也僅是入門。行業內有“三年出師六年成,八年以后好營生”的俗語,意味著需八至十年才能成長為技藝純熟的大木匠。
即便學滿出師,關鍵技藝往往被師父刻意保留。比如簡簡單單的“鑿眼”工序,看起來不難,但實際上,榫卯的制作需要非常豐富的經驗,正所謂“木匠好學,斜眼難鑿”。鑿眼的精準度與技巧難以言傳,因此師父常“留一手”,不輕易傾囊相授。這也形成了“祖傳木匠本領高”的說法,暗示真正高超的技藝往往僅在家族或師徒間秘密傳承。
此外,師父在涉及計算時也常屏退徒弟。這類被稱作“木匠數學”的實用知識,涵蓋測量、面積體積計算、比例換算、開方等,常見于《周髀算經》《九章算術》等古代算書,是木作技術的精髓。正因關鍵技術多被保留,一位木匠要想成為大師,往往需要十年甚至數十年的親身實踐與摸索。
古代各行各業的技術傳承,皆面臨相似困境:如何在確保技藝延續的同時,維系傳承者的生計與優勢。無論是秘方交易中的價值變現,還是師徒制里漫長的學藝周期與“留一手”的慣例,都體現了知識在傳承與保有之間的艱難權衡。這種普遍存在的矛盾,一方面推動了技藝的代際傳承,另一方面也塑造了傳統社會知識壟斷、緩慢發展的歷史軌跡。
02
知識維護:著作權與版權
書籍的復制與流傳自古便涉及權益問題——究竟誰有權控制一部作品的刊刻與銷售?古代中國是否存在類似現代版權的保護機制?
如果說師徒制體現了以“人”為載體的技藝傳承,那么以“書”為載體的知識傳播則更為廣泛。然而,書籍的復制與流傳自古便涉及權益問題——究竟誰有權控制一部作品的刊刻與銷售?古代中國是否存在類似現代版權的保護機制?
在編寫環節,古代書籍的署名、代筆與作偽問題,一直使有些書籍權屬非常模糊。早在戰國秦漢時期,簡帛寫本普遍不題撰人,如《孫子兵法》簡中僅見“孫子曰”。到了后世,以“某子”命名的子書,則可視為早期對著作權屬的聲明。
此外,古代代筆現象尤為普遍,這實質是一種變相轉讓著作權的行為。古人代筆所撰體裁如碑記、墓志、奏疏、公牘、序跋、詩文等,應有盡有,尤以各種應用文體為多。明清以后,學術類作品明顯增加,如清末繆荃孫代張之洞撰《書目答問》、代張鈞衡撰《適園藏書志》、代盛宣懷編《愚齋圖書館藏書目錄》等。從早期的君臣、父子代筆,到唐宋以后出現的職業幕僚代筆,形成了一個穩定的供求關系,即署名者獲得文名或實用文本,代筆者獲取報酬或生計保障。這使得中國古代書籍的署名權與創作權經常分離。
古書作偽也非常常見。無論是托名圣賢以廣傳播,還是將他作竊為己有,實際上都擾亂了作品與作者之間的歸屬關系。我國歷史上有很多剽竊的丑聞,如郭象剽竊向秀《莊子注》、虞預剽竊王隱《晉書》、何法勝剽竊郗紹《晉中興書》、王鴻緒剽竊萬斯同《明史稿》等。唐代甚至有因剽竊鬧到對簿公堂的案例。唐代張鷟在《朝野僉載》中記載:國子監進士辛弘智作詩“君為河邊草,逢春心剩生。妾如堂上鏡,得照始分明”,同屋學士常定宗將其末句改為“得轉始分明”,兩人遂爭此詩所有權。案件提交學官裁決后,判詞寫道:“詩歸弘智,‘轉’還定宗。”
此外,古人對前人文獻的利用,主要通過“編述”和“抄纂”兩種形式。類書、總集、注釋著作的編纂,固然是知識積累與再創造的重要方式,但也必然模糊了原作與新作的界限。古人引書“略其文而用其意”的慣例,雖不同于今日的逐字抄襲,卻在更深的層面上引發了原創與衍生、作者與編者之間的權責糾葛。
在傳播階段,這種分歧尤其明顯。在刻版印刷普及之前,最常見的就是“傭書”。傭書,顧名思義就是受人雇傭代人抄書,最早見于戰國時期。據王嘉《拾遺記》載:“張儀、蘇秦二人,同志好學,迭剪發而鬻之,以相養。或傭力寫書,非圣人之言不讀。”東漢著名史學家班超年輕時也曾為官府傭書。魏晉南北朝以后,由于便于書寫的紙張大規模普及,傭書業獲得了很大發展,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個職業傭書階層。即便是在雕版印刷術普及之后,傭書業在官方和民間仍有存在空間。
自雕版印刷術廣泛應用后,官方出版活動日益活躍。為維護刻本的權威性、內容的準確性,并防止敏感信息(如歷法、國史、邊機軍政)無序傳播,官府逐漸建立起以“禁擅鐫” 為核心的出版管制。例如,唐代禁止私印歷日,五代至宋初重要典籍須經國子監許可方能刻印,宋代更是嚴令禁止私人雕印會要、實錄等官方史料。這些禁令的本質,主要是政治與思想管控,旨在壟斷知識解釋權與發布權,其性質更接近于行政特許,而非保護私權。
隨著商業出版繁榮,書坊和刻印者為保護自己的巨額投資與利潤,自發形成了多種保護措施。他們在書中刊印“不許覆板”的牌記以作警示,進而積極向地方政府乃至國子監尋求官方授權,獲取禁止他人翻刻的“榜文”或“公據”。例如,南宋祝穆刻印《方輿勝覽》,就成功申請到地方榜文,授權其追懲翻版者、毀其書版。這些實踐的核心訴求是保護刻印者因編輯、刻版所付出的勞動與資本投入,防止其“枉費錢本”。
到了明代,有些出版社為防盜版,還特意在扉頁上增加“牌記”——類似今天的防偽商標。比如萬歷四十四年《月露音》刻本牌記上寫:“杭城豐樂橋三官巷口李衙刊發,每部紋銀八錢。如有翻刻,千里究治。”后來牌記還出現了圖文并茂的種類。例如考試用書中,牌記畫一個魁星,作為書的防偽標記。魁星左手拿著墨斗,右手拿著筆,踩在鰲頭之上,左腳翹起。這種牌記圖形復雜,對雕版精度要求較高,粗制濫造者很難模仿。
03
邏輯困境:利益與道德
1910年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著作權法,標志著現代版權制度在中國的正式奠基。
中國古代刻書者已經開始使用固定的表述來聲明權益,如南宋《東都事略》的牌記“已申上司,不許覆板”,強調專有版權。《方輿勝覽》與《叢桂毛詩集解》所附的官方榜文與公據,也常被學者視為中國古代出現版權保護的證據。這些文書中反復出現“私自編輯,數載辛勤”“一話一言,茍足發明”等強調智力與資本投入的表述,并明確請求官府對翻版者施以“追板劈毀,斷罪施行”的懲罰。表面觀之,此類對作品專有性、獨創性與侵權行為的申明,確與近現代著作權制度有相似之處。然而,如果深入分析這些聲明背后的邏輯與語境,便會發現其性質與正當性基礎與現代著作權存在根本差異。
第一,權利主體關系特殊。聲明中作者與刻印者往往關系密切:或為同一人,或為親屬、師生。這種關系既用于說明版本來源,也被用作主張專享利益的理由,反映出權益訴求主要圍繞刻印者和出版者展開,而非作者個人。保護的中心都是出版者,追求的也是出版物的保值。換言之,這種對于知識產權的微弱保護,保護的仍然不是“知識”,而是商品。
第二,正當性訴諸“公益”而非私權。聲明禁止翻刻的主要理由通常是防止他人“竄易首尾,增損音義”,損害文本準確性、誤導讀者。即便未明言,后續也常補充“恐誤學士大夫披閱”等公益理由。然而,這種理由本質上難以成立,翻刻者如果可以保證文本準確,翻印行為是不是就合法了?更具諷刺意味的是,為保障文本權威,官方刻書反而鼓勵翻刻、禁止刻書的過程中進行再創作,這與民間刻坊聲明的邏輯完全相悖。
第三,用道德話語掩蓋利益本質。“數載辛勤”等表述的核心,就是一種道德話語:刻印者將自身塑造為辛苦編纂、有益公益的“君子”,而將翻印者貶斥為唯利是圖的“小人”。在“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的傳統道德觀下,意圖“喻于利”的小人,就是需要譴責的。然而,這種道德區分實際上脆弱,刻印者自身同樣追求利潤,雙方并無本質區別。
因此,這些公告在本質上并非現代意義上的著作權保護,更像是地方上有勢力的刻印者借助官府權威,通過道德化和公益修辭,實現市場壟斷與排擠競爭的聲明。正如近代藏書家葉德輝所揭示,這些公共的根本目的不過是“意圖壟斷漁利,假官牒文字以遂其罔利之私”而已,與近現代著作權制度在價值觀上有著本質的不同。
中國真正意義上的版權保護,其制度化進程始于晚清。1903年清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通商行船續訂條約》,首次在中文正式文書中引入“版權”一詞。此后,在西方法律文化影響下,清政府效仿大陸法系,著手編纂新式法典。最終于1910年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標志著現代版權制度在中國的正式奠基。
回望中國古代的知識流轉,從匠人秘方的交易到師徒間的“留一手”,從官府對刻印的管制到民間書坊的“榜文”自保,種種實踐始終在“傳”與“藏”、“公”與“私”、“義”與“利”的關系間尋求平衡。這些現象雖顯現出對智力勞動與資本投入的樸素認可,卻始終未脫離特定的人身依附、商業壟斷或道德話語的框架。其核心保護的并非創造本身,而是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現實利益與權威,因而未能孕育出以知識創作者為本位、具有普遍性的權利觀念。
直至晚清,在西力東漸與變法圖強的背景下,現代版權概念才隨條約與法律正式引入中國。對于歐美知識產權理念的效仿,不僅是文本意義上的移植,更是一場深刻的文化與法律觀念的轉型。知識的保護開始從傳統的道德話語與行會慣例,逐步轉向以成文法為基礎的權利體系。盡管這一歷程漫長而曲折,但它終究開啟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代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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