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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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是當事人對生效裁判尋求司法救濟的重要途徑,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核心再審事由。
那么,申請再審,“事實認定錯誤”的法定再審情形有哪些?
本文結合最高院裁判規則與實務案例,全面拆解事實認定錯誤的法定情形及區分技巧,助力當事人精準主張再審事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能夠啟動再審的事實認定錯誤,并非泛指所有事實偏差,而是特指嚴重影響裁判根基的根本性錯誤,核心包括4類:
1.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基本事實”是指關乎案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核心的事實(如欠款金額、合同履行情況、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等);“缺乏證據證明”是指現有證據完全無法支撐該事實認定,或證據證明力極低,無法達到民事案件“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例如,原審僅憑單一存在矛盾的證人證言,認定巨額款項交付這一基本事實,卻無轉賬憑證、收條等客觀證據佐證,即屬于此類錯誤。
2.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主要證據”是指能夠直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對裁判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證據;“偽造”需達到足以影響基本事實認定的程度,若偽造的僅為次要、補強證據,不影響裁判主干,則不構成再審事由。例如,原審依據偽造的借條、合同原件認定借貸關系成立,該偽造證據直接決定裁判結果,即屬于此類錯誤。
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質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主要證據未經雙方當庭質證,即被法院采納作為裁判依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可能影響裁判公正,屬于程序瑕疵引發的事實認定錯誤。例如,原審將對案件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轉賬記錄,未組織雙方質證即予以采信,屬于此類錯誤。
4.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此類情形需同時滿足4個要件——證據是“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如證據由國家機關保存、涉及他人隱私)無法自行收集、已提交“書面申請”、法院未調查且無正當理由,缺一不可。例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獲取銀行流水,書面申請法院調取,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導致案件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即屬于此類錯誤。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程序是“有限救濟”,需精準鎖定錯誤類型,匹配法定再審事由,避免因法律依據錯誤導致申請被駁回。實踐中,深入挖掘事實認定錯誤的線索(如證據偽造、證據不足),再審成功率會較高,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提升再審啟動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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