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02,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賠償和解可以不起訴。
1、曾某某詐騙案,深寶檢刑不訴〔2021〕946號。
2、曾某某,哺乳期媽媽,34歲,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
3、曾某某住在寶安區新橋街道某出租屋601房間,2020年10月15日,房東問曾某某是否有合適的女孩子介紹給自己的侄子林某,數日后,曾某某答復說,過幾天堂妹同意來深圳與侄子林某相見。11月1日,曾某某說堂妹已到深圳,但不同意房東邀請去家里吃飯。后來,曾某某得知房東要出差數日,便跟房東說自己要回梅州老家幾天,問這幾天堂妹能不能在房間住,房東同意。第2天,曾某某在601房間冒充堂妹與侄子林某見面。第3天,這位“假堂妹”以過生日為由讓侄子送禮,侄子遂去天虹商場買了一對金耳環。第4天,假堂妹又以要公開雙方關系,需要回老家擺酒拜祖先為由要求侄子轉錢,侄子林某當晚就轉賬了7000元。第5天,房東回家,曾某某冒充堂妹騙錢的事徹底敗露。經統計,金耳環價值2000元,合計轉賬的錢合計共9000元,公安機關抓獲了曾某某,后曾某某退還侄子林某全部錢物并得到諒解。
4、寶安區檢察院決定對曾某某不起訴。
5、司法觀點,曾某某實施了詐騙行為且已得逞,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鑒于曾某某犯罪情節輕微,有認罪認罰、賠償和解等情節,且還有不滿一周歲的小孩需要哺乳撫養,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曾某某不起訴。
6,最后同事說,這個騙局也太水了吧,這樣也能去騙,即使騙到了,能跑得掉嗎?回答和感嘆,社會之大,形形色色,各人有各人的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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