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前夕,上海楊浦區法院有個巡回審判挺有意思。林女士和何先生20世紀70年代初結婚,近30年后協議離婚。多年后林女士發現,前公婆墓碑上有她名字,還寫著“兒媳”。她怒了,覺得婚姻結束自己不再是何家兒媳,何先生擅自刻名侵害她姓名權,造成精神困擾,要求除名并賠償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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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究竟是咋回事?
據媒體4月3日報道,林女士與何先生于上世紀70年代結婚,相伴近三十年后協議離婚,姻親關系隨之解除。婆婆病逝下葬時,林女士未參與葬禮、未參與立碑,卻在多年后偶然發現,自己的名字以孝媳身份被刻在前婆婆墓碑上。她多次要求移除遭拒,認為此舉侵犯自身人格權益,憤而將前夫告上法庭,請求清除姓名、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墓碑署名兼具身份公示與人格屬性,離婚后雙方婚姻與姻親關系已終止,擅自以兒媳身份刻名,易造成社會對其婚姻狀態的誤認,侵害姓名權與人格尊嚴,最終支持林女士的除名訴求。
針對此事,有網友認為,我覺得前夫,不管因為什么,他倆離婚,但在前夫的眼里他是孩子的媽,他是,第一夫人,把他當回事.肯定婆婆也就認可認這一個兒媳婦又是孩子的親媽,如果他們家有這種說法兒媳婦必須簽上,那就證明在這個男人心里,拿這個女人也就是孩子的媽媽永遠當成一家人,都過了三十年了,不應該那么較真了,必定是孩子親媽呀,這是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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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表示,我認為,過去的墓碑是不會刻兒媳的名字的,現在很多都將兒媳也刻上,實際上刻也難、不刻也難,刻上去有了變故成麻煩,不刻又說當外人了。因此應該按立碑的時間,如果立碑前就變故了,就不必刻了因為事實不存在了。如果立碑后才變故的,就不能追究了。因為之前的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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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指出,如果是離婚之前就有了墓碑,可與對方協商解決,離婚后才有的墓碑則男方是不應該將該女士的名字刻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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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看似瑣碎,實則是傳統習俗與現代權利的碰撞。在不少地方的喪葬傳統里,立碑會一并刻上家屬姓名,以示家族完整、孝道圓滿。前夫一方或許出于念舊或省事,未意識到已構成侵權,卻忽略了最關鍵的前提:尊重當事人意愿。
婚姻解體意味著身份解綁,強行將前配偶留在墓碑上,看似是“念舊情”,實則是對他人人生的強行綁定。對林女士而言,墓碑上的名字不僅是符號,更是被定格在過去身份的枷鎖,可能影響其現有生活與社交評價,帶來精神困擾。
法律給出了清晰答案:習俗不能凌駕于人格權,緬懷逝者不能以侵害他人權益為代價。離婚的體面是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不在身后事上強行捆綁。
這起判決也提醒所有人,告別不僅是情感上的放手,更是身份上的厘清,尊重他人的獨立與自由,才是文明社會應有的分寸。當然,如果事先經過前妻允許,那就另當別論。畢竟,她也是孩子的母親,這個身份永遠改變不了。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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