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被開除的干部,受不受從業限制?這和辭去公職有區別嗎?辭去公職是不是廣義上包含了開除的情形呢?
下面,小編就就依據政策文件,來介紹一下這方面的相關要求。
被開除干部的從業限制
開除公職,是監察機關或者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公職人員給予的最高政務處分 。明確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后,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這意味著,被開除的干部,無法再進入公務員或參公管理的隊伍。從更廣泛的就業角度看,雖然沒有統一的、適用于所有行業的嚴格從業限制規定,但實際中,由于被開除往往涉及違法違紀等負面行為,其個人信用和職業聲譽受損,在求職時,尤其是對誠信、品德要求較高的崗位,如金融、教育、醫療等行業,以及一些大型企業、國有企業等,會對有此類不良記錄者持謹慎態度,招聘時大概率不會錄用。
從具體法律法規依據來看,雖未直接針對被開除干部作出廣泛的從業限制規定,但對于因違紀違法被開除的人員,明確排除了其再次進入公務員隊伍的可能。同時,在一些行業規范中,也有間接關聯的約束。例如,在金融行業,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因違法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甚至永久性地被限制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任相應職務。若被開除干部的違法違紀行為涉及金融領域相關違法,很可能受到此類規定的限制。
在教育行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若被開除干部因涉及此類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將無法從事教師職業。此外,對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等重要行業,如軍工企業等,企業內部規定和相關行業政策通常對從業人員的背景審查極為嚴格,有違法違紀被開除記錄者,基本無法進入。
被開除與辭去公職的區別1.性質不同
辭去公職,是公務員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動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的行為,這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 。比如,有的公務員因個人職業規劃調整,想投身其他行業發展,便可以依法申請辭去公職。而開除公職則是一種紀律處分措施,是機關在公務員嚴重違反紀律、法律法規等,不符合繼續任職條件時,單方面作出的解除任用關系的決定 。像公務員出現嚴重貪污腐敗、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就可能面臨被開除公職的處分。
2.程序不同
辭去公職有特定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公務員需要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予以審批。一般公務員的申請,任免機關應在三十日內審批;領導成員的申請,需在九十日內審批 。被開除公職則是依據相關紀律規定和調查結果,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單位,按照政務處分程序作出決定,無需當事人申請。
3.從業限制不同
如前文所述,被開除的干部不得再被錄用為公務員及參公人員,且在其他行業求職也面臨諸多阻礙。而對于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 3 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用,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在離職 2 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用,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但在限制期過后,只要符合其他崗位要求,在就業選擇上相對被開除的干部會更廣泛。
辭去公職不包括開除情形
辭去公職和開除公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廣義上包含關系。辭去公職強調的是公務員主動、自愿的行為,是基于個人意愿對職業選擇的變更;開除公職則是被動的、因違法違紀受到的懲戒措施。二者在行為發起方、性質、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有明顯差異。
所以,被開除的干部不僅面臨不得再進入公務員及參公隊伍的從業限制,在其他行業求職也困難重重;它與辭去公職在性質、程序和從業限制等多方面都有顯著區別,且辭去公職并不涵蓋開除公職這種情況。希望以上解答能讓大家對這兩個概念有更清晰的認識。
信息來源:本文由人事工作者依據相關政策文件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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