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zhuǎn)自:長安街知事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四起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一披露,王某文十余年間流竄多地偷盜十余名幼兒予以出賣,罪行極其嚴重,已被依法核準并執(zhí)行死刑。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上述“王某文”即為王浩文,所拐賣的兒童中包括“雷公”雷武澤的兒子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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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披露,王浩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實施拐騙、拐賣兒童犯罪,2006年11月17日因拐騙1名兒童被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后,繼續(xù)流竄多地實施拐賣兒童犯罪。
2015年12月10日,其因拐賣3名兒童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刑略)。
服刑期間,王浩文因所實施的其他拐賣兒童犯罪被相繼偵破,于2019年3月15日被從監(jiān)獄解回受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其還有以下漏罪事實:
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浩文化名“王維”,單獨或伙同王某瓊、胡某雄(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以出賣為目的,在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等地偷盜未滿六周歲的幼兒共計11人,販賣至廣東省。其中,王浩文參與拐賣兒童11人,非法獲利19.9萬元;王某瓊、胡某雄各參與拐賣兒童1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王浩文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對多數(shù)罪行拒不如實供述,不配合偵查機關(guān)查找被拐兒童,無悔罪表現(xiàn)。
據(jù)此,對王浩文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王浩文已被依法核準并執(zhí)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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