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游新聞3月27日報道,2024年4月29日晚,陜西安康白河縣一女教師薛某榮在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身亡,歿年50歲。
后經交警部門調查,事發時,薛某榮曾先后遭遇兩輛汽車碰撞、碾壓。在被第二輛汽車拖行5.9公里后,薛某榮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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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榮生前舊照 圖片來源:上游新聞
姐姐車禍離世雙手呈抓握狀、全身拖痕 妹妹兩度尸檢只求真相
據大象新聞2026年4月1日報道,妹妹薛煥莉回憶起2024年發生的這起交通事故,至今仍心有余悸。
薛煥莉和姐姐在縣里同一所小學任教。“我是在第二天一早接到了學校領導電話,說交警打電話來說姐姐可能出事了,讓我去殯儀館認人。”薛煥莉告訴記者,2024年4月29日事發當晚沒有任何人通知家屬,知道姐姐出事的消息,已經過去12個小時。
4月30日,薛煥莉在殯儀館看到姐姐遺體時當場崩潰了,“姐姐雙手呈抓握狀、顱腦崩裂,全身有多處拖傷和碾壓痕跡。看到這些,我就知道這不是一場簡單的車禍,我暗暗發誓,一定要把這個事情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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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看到姐姐遺體的慘狀,薛煥莉泣不成聲
當天下午,薛煥莉就帶著姐姐的遺體一起前往湖北省十堰市進行尸檢。尸檢持續了四個多小時,薛煥莉全程在場,一步也不敢離開,“我是全程看著尸檢的,但這份尸檢結果和我看到的不一樣。”第一次鑒定結果家屬并不認可。
2025年8月,白河縣公安局委托陜西智弘司法鑒定中心再次做了鑒定。該份鑒定結果顯示:“薛某榮其死因符合車禍致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合并胸部閉合性損傷而死亡;陜G11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第一次車禍損傷……不足以快速致人死亡;陜AV1XX號小型轎車二次事故所致損傷為死亡的主要因素……拖拽人體后行駛至減速帶附近處,所形成開放顱腦損傷為絕對致命傷,為死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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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司法鑒定報告
女教師被卷入車底拖行數公里細節曝光
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24年4月29日20時40分許,劉某祥駕駛車輛將前方同向行走的薛某榮撞倒并碾軋,之后劉某祥減速靠右將車停在非機動車道上,下車查看情況并電話報警。在劉某祥撞倒薛某榮后極短的時間內(8秒以內),被告人肖某酒后超速駕車(車載薛某旭等4人)同向駛來,碾軋薛某榮身體,并將其卷入該車底盤下,駛離現場。
肖某駕駛肇事車輛從事發地點向白河縣城獅子山社區行駛,在白河縣中醫院后門短暫停車后經白界路欲返回工作單位。當日21時許,車輛行至白界路轅門小學門前減速帶處,無法正常通過,同車人員下車查看發現車底有人,后被告人肖某仍駕駛肇事車輛碾軋薛某榮身體逃離現場。薛某榮被拖行5.9公里。
檢方指控,案發后經鑒定,肖某血樣酒精含量80.83mg/100ml;肖某事發后還存在與同事串通“頂包”,銷毀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儀內存卡的行為。
檢察機關認為,肖某超速、醉酒駕駛,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碾軋地上薛某榮身體后逃逸,挾帶薛某榮身體長距離拖行、碾軋,導致薛某榮現場死亡,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肖某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應認定為“逃逸致人死亡”。此外,肖某具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銷毀證據、“頂包”等情節,應從重處罰;同時具有坦白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經查,事發時,第二輛車上共載5人,均在陜西交控集團白泉分公司白河路產養護管理中心擔任過重要崗位。陜西交控集團成立于2021年,是大型國有獨資企業,經營范圍涵蓋交通基礎設施勘察設計、投資、建設、運營等。起訴書顯示,薛某旭、肖某、劉某、趙某波、屈某利等人共同飲用了4瓶白酒。聚餐結束后,5人又留在該莊園打麻將。當晚8時許,麻將機發生故障后,幾人離開該莊園。薛某旭在明知肖某飲酒的情況下,默許肖某駕駛轎車前往白河縣城。
接近該案的知情人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了事發之后,肖某等人意欲找人頂包的行為。當晚他們先后與陜西交控白河路產管理中心兩名員工聯系,眾人碰面后其中一人當場明確拒絕頂包。隨后,另一名年輕男子經勸說后答應。
該男子到交警隊后,意識到此事并不簡單,于是迅速推翻了此前向交警承認自己是駕駛員的說法。這次“頂包”事后也被檢方查實,因此檢方在起訴狀中表示應當加重處罰肖某。
除駕駛人外,事發時第二輛車上另兩人也被公訴機關起訴。其中公訴機關指控,第二輛車上的薛某旭曾參與銷毀有關證據,并給他人做思想工作,替肖某“頂包”。公訴機關認為,薛某旭與駕駛人肖某構成共同犯罪。薛某旭不僅是車輛所有人,事發時擔任陜西交控集團白泉分公司白河路產養護管理中心主任。
2026年3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白河縣檢方獲悉,因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趙某波和屈某利涉嫌犯罪,故白河縣公安局未對二人進行立案偵查。
被害人的妹妹薛某莉認為,事發車上五人均為陜西交控集團旗下分公司的相關管理人,負責高速安全管理,本應具備更高的安全意識和法律素養,但最終釀成悲劇,無法接受趙某波和屈某利未被立案,認為也應當追究兩人法律責任。
3月26日,薛某旭交通肇事案在旬陽市人民法院開庭。檢方指控,薛某旭作為單位負責人、車輛所有人,明知肖某飲酒仍提供車輛并默許駕駛,發生事故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薛某榮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與駕駛人肖某構成共同犯罪,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此次開庭,薛某莉的心情復雜。“對于我們家來說,這是天大的事,我相信通過正常的途徑,最終能討回公道。”
據悉,被告人薛某旭當庭否認公訴機關指控。
(來源:寧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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