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 王振雅)3月31日,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發布會上,國家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司司長顧榮介紹,《實施細則》為嚴厲打擊欺詐騙保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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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司司長顧榮
國家醫保局將重點打擊以車接車送、減免費用、給好處費、贈送米面油等方式騙保的問題。
對于明知他人實施欺詐騙保行為,仍然參與其組織的違法活動,并接受、贈與財物,減免費用或者提供額外服務的,可以按照欺詐進行處罰。
《實施細則》重點打擊倒賣回流藥的問題。定點醫藥機構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利用耗材后非法收購銷售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以騙保為目的,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仍然協助其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
顧榮介紹,我們在實踐監管中發現,有些藥販子同時拿著十幾張醫療保障憑證去醫院開藥。有些醫生不看任何個人信息,也不看有沒有委托,直接開藥。這就屬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
個人長期或者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對象收購、銷售醫保藥品的,可以認定存在欺詐騙保目的。參保人員將醫保基金已經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進行轉賣的,可以認定屬于轉賣藥品行為。
個人在享受醫保待遇期間,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的合理數量范圍,購買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并轉賣,可以認定存在欺詐騙保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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