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交易、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3月30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領域,公開發布五起查處的網絡交易違法行為典型案件。
案例一 某醫療科技公司在網上虛構交易
重慶某普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上線微信小程序“某普千金方”。其后,當事人在該小程序上架“【滾珠禮盒】獨活寄生抑菌膏50g*6支(贈12貼)”商品,頁面顯示該商品銷量為1389件。
截至4月7日,該款商品共有11單下單記錄,均為當事人公司員工自行操作完成,無真實消費者購買,實際有效銷售訂單量為0。
當事人通過虛構交易、偽造銷量的方式,誤導消費者認知,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2025年8月,巴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提示:網絡經營者不得通過虛構交易、偽造銷量等“刷單炒信”方式誤導消費者,此類行為破壞網絡交易公平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尤其是醫藥健康類商品直接關系消費者身體健康,經營者更應堅守誠信經營底線,嚴格規范網絡經營行為,否則將依法面臨行政處罰。
案例二 電熱蚊香液宣稱“母嬰適用”
重慶某城蚊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在1688平臺開設網絡店鋪,主要銷售其生產的蚊香、電熱蚊香液等商品。
2025年3月,當事人在其網絡店鋪內上架“電熱蚊香液無味家用超市”電熱蚊香液時,為提升商品銷量、吸引消費者購買,在商品廣告頁面上傳帶有“母嬰適用”的廣告圖片,但該產品外包裝注意事項明確標識“避免孕婦及哺乳期婦女接觸”,廣告內容與產品實際使用說明不一致。
2025年7月,合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提示:日用品網絡廣告宣傳需與產品實際屬性保持一致,不得作出虛假、誤導性表述。尤其是涉及母嬰、孕婦等特殊人群的廣告宣傳,需嚴格核實產品特性,杜絕虛假誤導性廣告,切實保障特殊人群的消費安全。
案例三 直播間虛假“饑餓營銷”
重慶某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面向消費者提供抖音視頻剪輯等網絡培訓服務,每人收取培訓服務費990元。當事人在免費體驗課程宣傳中,虛構“路思校長(老師)”“路思校長1V1親傳弟子班”“10個名額”“名額有限”“官方指導價2990”“官方優惠價2000元”等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報名繳費。
2025年1月,北碚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提示:網絡培訓服務經營者開展直播營銷時,嚴禁虛構師資、名額、價格等信息,不得作出無任何依據的承諾。經營者需堅守誠信經營原則,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杜絕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案例四 通過外賣平臺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
璧山區某生酒吧經營酒吧服務、預包裝食品銷售等業務。2025年1月,當事人通過美團外賣餐飲平臺,在經營場所內向未成年人趙某某銷售重慶啤酒12瓶,實際消費金額58元。當事人經營場所雖張貼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標志,但在銷售過程中,未履行查驗消費者身份證件、確認其年齡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義務,違規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2025年4月,璧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沒款10058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提示:酒類經營者嚴禁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張貼警示標志并非免責條件。經營者必須嚴格履行消費者身份證件查驗義務,確認消費者年齡,落實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定義務,堅決杜絕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案例五 網絡平臺把電動摩托車當自行車賣
四川某達科技有限公司在運營合川區“倍特電動車(彭二娃維修部店)”“倍特電動車(合川志鑫電動車店)”“倍特電動車(合川上什字店)”等3家美團網絡店鋪期間,將實際車輛類型“電動兩輪摩托車”虛假標注為“電動自行車”進行銷售。
2025年6月,合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提示:網絡經營者在平臺宣傳商品時,必須如實標注商品核心信息,嚴禁通過虛構、篡改信息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電動車屬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商品,其車輛類型、最高車速等參數標注,必須嚴格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等國家相關安全標準。
上游新聞記者 嚴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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