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了山東高法這個賬號,發布文章名字大致叫《訴訟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影響公正審判的,不予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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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訴訟程序違法,不影響結果公正的,就不許再審了。
剛一看到這個結論的時候,其實我還是有點驚訝的。因為我們說過毒樹之果:無論這個結果是正確與錯誤的,我們都是應該不要它。就說你程序不正確、你這個基礎不正確,你得出這個結果正確,是一個偶然現象,而不具備普遍適用的正當性。你就不應該這么做。
文章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循回法庭2019年第七次法官會議紀要。那么,我們要說法官會議紀要的性質。法官會議紀要,它不是法律,它也不是司法解釋,相當于一個工作記錄一樣,這個東西就是法官的看法、一個實踐操作共識。
但是,既然是最高法的法官的實踐操作共識 ,可能實踐中的法律就是這么操作的。所以呢,把這篇文章發出來,大家都看一看。大家最好是“山東高法”這個賬號去看,因為看里面內容說的更詳細。
會議紀要說得很清晰,就是說訴訟程序錯誤,但未影響公正審理的行政案件,不再啟動再審程序。這話能理解什么意思,但是如果從邏輯的角度來講,它存在悖論。
訴訟程序,就是審理程序。你這個訴訟程序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錯誤的、本身就是違法的了,你怎么可能會不影響公正審理的?這怎么來的呢?
換句話說,“審理程序違法,但不影響公正審理”,這是怎么來的?怎么個邏輯過程?
大家最好的去這個官方賬號去看一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兒啊。
我也是一個簡單的知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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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這個部分,我們來看看這個“法律”的說理部分,比較重要,理解起來也有一定難度。但是這對幫助我們理解,法官們如何理解再審工作、什么情況下再審?什么情況下不再審?在內心邏輯判斷上是怎么一個流程?是怎么一個思維過程?這方面比較重要。
說理:
《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對再審事由的規定不太一致。我們國家有三種訴訟程序,一種訴訟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一種訴訟程序是刑事訴訟程序;一種訴訟程序是行政訴訟程序。他們的再審的事由規定是不一樣的。
訴訟程序違法。但是公正審理的,是說的行政訴訟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也就是說這個行政訴訟法,其實規則了,“影響公正審判的”情況下,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才應當再審。
《行政訴訟法》對再審要求更加嚴格,采用了實體標準,看結果。也就是只要結果正確,那么就是可以接受瑕疵的、錯誤的、過程,有些違法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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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么個意思。行政訴訟程序違法,可能影響實體公正時,那么才啟動再審程序。采取這樣的再審標準并不代表不重視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確實有重要的獨立價值,而且訴訟司法,之所以成為社會活動的最后途徑,主要還是在于其直接言辭、二審終審、合議制、司法公開等眾多程序上的優勢。
最高法的法官其實是認識到了訴訟程序的價值,那為什么還能接受訴訟程序違法呢?因為行政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處理處理糾紛的性質不同。民事訴訟處理的影響一般僅限于爭議的雙方,一般不會影響社會秩序。
個人來說,我覺得不是這樣的一個最高的法官們、合適達成共識說出這樣的話。如果他們是社會的普通人,年輕的二代,能說出這樣的話啊,還是能夠理解的。因為法律是廣泛、長久指引作用的。那么一個案件裁判,他肯定都是有價值判斷指導性的。
說民事訴訟(南京彭宇案)一般不影響社會秩序。這個只能說是欠考慮。
而行政訴訟是公法訴訟處理對象是政行為,不僅影響原告個人的利益,還涉及到對行政執法合法性的評價、行政法律秩序的穩定、公共利益的維護。
那么這個說白了就是最高法院法官,他認為需要考慮到,保護行政機關執法合法性的問題。如果執法的行政機關有違法,你就指出來。那么這個行政機關的權威何在呢?這個行政機關的執法的合法性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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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司法判斷是沒錯的,是準確的。司法不能損害行政機關的合法性。
但是,對公共利益維護談不到啊,因為你的違法的行為都堅持了,你法院都堅持違法的行為了,你能怎么談到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呢?這肯定談不到的。
但是談到穩定法律秩序,這個肯定是能看到的啊,他們無力呀。所以《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裁判再審采取了更為嚴格的標準,其實主要是:1、為了保護行政機關的執法的合法性,,不要太多的把它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指出來。保護行政機關的執法的合法性,執法權威。進而保證行政行為的穩定性。
因為你要是真的給他違法行政行為指出來,那他是不是得改呀?
因為這個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肯定不是一次兩次的,也肯定不是對一個人,兩個人。通常是是大面積的、大批人員的行政違法,才可能導致需要訴訟的案件。有大量需要訴訟的案件,才會有一個可能有堅持到,要求再審的案件。
違法行為你如果要糾正一個,那你都得糾正。這個工作就太繁重了啊,司法機關中的最高法法官認為應該是考慮到這個。
例如,已經罰了10000個人了,每人都罰了200塊錢,200萬塊錢雖不多,但是你要糾正其中一個200塊錢不罰了,而且這個行為被定為違法了,那還有9999個錯誤行政行為。
是不是都要糾正?不糾正,于理不合;糾正,肯定會影響這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
10000個已經確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秩序,都要推翻,都要糾正,這是多大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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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所以大致上說理,就是這么說的。
大家以后在考慮這個再審問題的時候呢,會更理智一些啊。
小學生的那樣個話語的會更少一些。
好的,我們先說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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