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這一規定為司法機關整治高額彩禮、打擊婚騙犯罪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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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的一則案例令人警醒。被告人馬某組織多名女子 “閃婚閃離”,騙取 15 個家庭 200 余萬元,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指出,短期內多次 “閃婚” 并收取高額彩禮,可認定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一旦發現當事人涉嫌騙婚,會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當事人以索要彩禮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不僅要退賠被害人損失,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以此有力震懾不法分子。
高額彩禮不僅給給付彩禮的一方家庭帶來沉重經濟負擔,還為婚姻穩定埋下隱患,甚至可能引發刑事案件。最高法堅決貫徹黨中央關于移風易俗的決策部署,回應群眾對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期盼,引領全社會讓婚姻基于 “愛”,讓彩禮回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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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涉彩禮糾紛裁判規則,統一司法尺度
彩禮具有地域性特征,各地彩禮的種類、項目不盡相同。2024 年 2 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重申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原則,對彩禮范圍認定、彩禮返還主體等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規定,統一了裁判標準。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蔣月表示,判斷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沒有統一金額標準,需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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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締結婚姻時除彩禮禮金、“五金” 等財物外,還可能存在購房款、購車款等金錢給付。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男方認為購車款屬于彩禮應全部返還,女方則認為是贈與不應返還。法院結合聊天記錄等證據查明,因女方答應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男方才給付購車款,雖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男方行為以婚姻為目的,購車款具有彩禮性質,最終酌定女方返還部分金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稱,各地法院應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目的,綜合考慮當地習俗、給付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若一方以婚姻為目的給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可視其具有彩禮性質,按彩禮裁判規則處理。
培育簡約文明婚俗,引領正確風尚
公共政策與法律規范清晰劃定了合法與違法、合俗與失序的邊界,治理高額彩禮并非否定彩禮習俗。蔣月認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及其家庭以婚姻為目的,自愿依據習俗給付和收受彩禮,不違反法律和道德。但違背給付人意愿,單方強行將彩禮與結婚捆綁,或彩禮價值超出給付方經濟能力導致其大額借債支付,就可能涉及 “借婚姻索取財物”,為政策法律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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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持續推動治理高額彩禮,依法規制借婚姻索取財物和婚介亂象。吳景麗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將把治理高額彩禮融入 “楓橋式人民法庭” 常態化創建工作,發揮人民法庭深入基層的優勢,開展巡回審判,加強普法宣傳,推動完善村規民約,做實婚姻家事糾紛前端預防、多元化解。
專家強調,對于農村高額彩禮問題,既要持續推進綜合整治,也要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培育簡約文明的婚俗文化。據悉,最高法將強化與中央農辦、全國婦聯等部門協作,形成部門協調、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讓我們共同期待,婚姻能擺脫高額彩禮的束縛,回歸其純粹與美好。對于治理高額彩禮,你有什么看法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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