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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畢峰;編輯:李力
一款被第三方檢測指向存在禁用蘇丹紅IV風險的底霜,從花西子官方渠道悄然消失半年,卻遲遲沒有等來一份清晰的召回公告,也沒有等來一套公開的賠償方案。
“新經濟IPO“注意到,直到今天,消費者最關心的幾個問題依舊懸而未決:已經賣出去的產品怎么辦,第三方渠道為何仍有商家在賣,企業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召回義務,消費者能否據此索賠?如果說下架是危機發生后的第一反應,那么召回、賠償和公開說明,才是真正檢驗一家頭部美妝公司有沒有把消費者健康放在心上的試金石。公開報道顯示,花西子“桃嬌鮮顏精華底霜”在2025年10月被卷入蘇丹紅爭議后從官方旗艦店下架,但目前京東、淘寶等平臺的個別第三方店鋪仍在售賣;截至目前,京東搜索結果仍可見該產品相關條目。
這件事之所以值得反復追問,不只是因為花西子是頭部國貨美妝品牌,更因為它碰到的是一條不該碰的產品安全底線。
只管下架滅火,不管召回賠償?
去年10月,第三方測評賬號“老爸評測”發布視頻稱,在科顏氏、花西子、且初等多款化妝品中檢測出蘇丹紅原料。通過進一步排查,蘇丹紅疑似來自一個復合原料組,該原料組同時含有鱧腸(ECLIPTA PROSTRATA)提取物、印度楝(MELIA AZADIRACHTA)葉提取物和辣木(MORINGA OLEIFERA)籽油。該事件引發消費者和媒體關注。不過,當消費者就此詢問花西子時,花西子最初強調,產品均通過國家認定的權威機構檢測,且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完成備案。2025年10月23日,大量權威媒體跟進后,本來一直辯稱稱產品沒有安全問題的花西子突然火速將該產品從其電商平臺旗艦店撤下,并表示暫停銷售。
值得注意的是,花西子又將鍋甩給了原料供應商。據媒體報道,花西子旗艦店客服表示,非常重視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已對相關原料供應企業展開嚴格調查。在此期間,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產品暫停銷售。”
國家化妝品備案網站顯示,花西子桃嬌鮮顏精華底霜于2023年3月7日首次備案,備案人為“杭州花凝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備案號為浙G妝網備字2023001503。備案屬性為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成分顯示,里面含有被媒體爆出含有蘇丹紅的三種成分—鱧腸提取物、印度楝葉提取物、辣木籽油。
此外,花西子桃嬌鮮顏精華底霜并不是花西子既有工廠生產,而是由蘇州博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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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紅有什么危害呢?《光明網》2025年12月2日發表文章《多款化妝品檢出的禁用成分蘇丹紅Ⅳ,到底是個啥?》,指出蘇丹紅Ⅳ又名猩紅或溶劑紅24,是一種人工合成的偶氮類染料。其外觀為暗紅色至棕色結晶粉末,易溶于苯、氯仿等有機溶劑,幾乎不溶于水。這種特性使其成為工業領域的“染色利器”——常用于油脂、塑料、蠟燭等產品的增色,以及皮革、地板的增光處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明確將其列入《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原因在于其代謝產物可能破壞細胞DNA,具有潛在致癌性。動物實驗顯示,長期攝入可導致肝癌、膀胱癌。此外還會對肝臟造成損傷。動物實驗表明,蘇丹紅Ⅳ高劑量暴露可能導致雄性精子活力下降。專家強調,長期使用含此類物質的產品可能積累健康風險,尤其是兒童、孕婦等敏感人群。
我國早在2007年由原衛生部發布《化妝品衛生規范》,明確將蘇丹紅Ⅰ至Ⅳ號列為化妝品中禁用組分。國家藥監局2021年發布的《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中,蘇丹紅也被禁止在內。但是,如此危險的致癌物在自家產品中存在了兩年多,花西子都沒有發現,花西子對其產品究竟有沒有做過安全檢測和風險物質測試呢?如果做了檢測,卻沒有發現如此危險的致癌物,是否說明花西子的產品安全檢測是在走過場,甚至弄虛作假呢?
“新經濟IPO”注意到,自從去年10月宣布產品暫停銷售后,花西子對如何處理涉及致癌物蘇丹紅的花西子桃嬌鮮顏精華底霜就再也沒有了下文,即沒有提到如何召回產品,也沒提到如何賠償消費者的損失,更沒有提到如何整改自身產品安全中存在的巨大黑洞。
先來看產品召回和賠償問題。我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寫得很明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發現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化妝品,通知相關化妝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經營、使用,并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報告。也就是說,法律要求的是“停產、召回、通知、報告”的完整動作,而不是“先下架再說”。
問題正在這里。到目前為止,消費者能看到的,是花西子官方渠道下架、客服回應“暫停銷售并調查原料供應商”;公眾沒有看到,但花西子一直拒絕披露的關鍵信息包括:消費者是否應立即停用相關產品?已售產品如何回收?企業是否已向監管部門報告召回處置情況?第三方渠道庫存是否已被同步清理?針對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是否有合適的賠償措施等等。
然而,截止目前,在任何公開的新聞報道中,都沒有查到花西子面向消費者發布一份完整、明確、可核驗的專項召回說明。對一個已經觸及重大健康風險疑云的消費品事件而言,這不是信息披露不充分,而是拒絕承擔應有的責任、漠視消費者安全的毫無底線的行為。
再看第三方商家仍在售賣這一環。按照《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關注監管公開信息;對于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特定批次產品,應立即停止經營。更關鍵的是,平臺內經營者一旦發現所售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注冊人、備案人;而注冊人、備案人則應依法實施召回。說得更直白一點,如果花西子已經掌握足以觸發風險控制的線索,它就不僅有義務下架自營鏈接,更有義務通知渠道商、提醒停止經營、組織召回,并推動風險處置閉環。這不是企業的“善意選擇”,而是法律寫明的主體責任。
“新經濟ipo”在京東、淘寶上輸入花西子桃嬌鮮顏精華底霜搜索,在京東上依然有多家商鋪在銷售該產品,且仍然可以正常下單購買。在淘寶平臺上,有商家在銷售該產品的小樣、中樣等。不過,花西子在這兩家平臺的旗艦店中,已經搜不到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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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來說,花西子雖然自身完成了下架并停售該產品,但它沒有公開宣布履行召回該產品的義務,也沒有督促仍在售賣的商家停止銷售高風險產品,這顯然是對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巨大漠視。試想,隨便一個人在平臺上就能搜出哪些商家依然在銷售這種非法產品,花西子難道做不到去督促或召回這些產品嗎?對一個不斷對外宣傳高端形象和情緒價值見長的品牌來說,這種“自營消失、存量游離、說明缺席”的狀態,恰恰最容易把企業推向“只顧滅火、不顧善后”的質疑中心。
消費者可以主張三倍賠償
花西子至今最令人失望的一點,是它幾乎沒有認真回答消費者最實際的訴求:已經買了怎么辦,誰來退,誰來賠。有媒體曾就企業是否自查、風險出在哪個環節、是否會為已購消費者提供售后支持等問題向花西子發去采訪函,但截至發稿未獲回復。風波持續至今,企業對賠償問題幾乎一字未提。對于一家面向普通消費者、且產品直接接觸面部皮膚的公司而言,這種沉默本身就足夠刺耳。
2025年10月22日,貴州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百姓關注欄目報道,有消費者反映,其在今年8月購買的花西子“桃嬌鮮顏精華底霜”,在國家藥監局備案為普通化妝品,備案功效包括“滋養、修護、保濕、舒緩”,但產品詳情頁卻宣稱具有“護屏障角鯊烷”“12日特妝防暗沉”等功效。
對此,花西子客服稱:“產品合規,不涉及虛假宣傳”。10月17日,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正式受理相關投訴。但是,根據媒體報道,10月24日,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花西子相關虛假宣傳舉報后表示,一項舉報被認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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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錢塘區不受理對花西子的虛假宣傳投訴,可以理解。但是,這不妨礙消費者對花西子發起退貨和索賠行動。
先說最基礎的一層:退款、退貨和損失賠償。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如果不具備應有性能、不符合說明或者不符合以說明、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銷售者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與此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還要對擴大的損害承擔責任,且采取召回措施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生產者、銷售者負擔。也就是說,即便不談懲罰性賠償,消費者至少有權要求退貨、退款、損失賠償,必要時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
更值得強調的是,消費者并非只能要求退款,他們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主張三倍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放到花西子這起事件里,這意味著:如果消費者能夠證明花西子或銷售者在宣傳環節存在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欺詐,例如把普通化妝品包裝成具有更強功效的產品,或者以虛假、誤導性宣傳促成交易,那么消費者就不僅可以要求退貨退款,還可以依法主張“退一賠三”。這條路徑并不當然等于“買了就能三倍賠”,但它絕不是空談。關鍵在于證據:宣傳頁面、下單頁面、客服話術、交易記錄、產品功效表述與備案信息之間的差異,都會成為主張三倍賠償的重要基礎。
這里還要補一層常被忽視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明確,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平臺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對于生命健康相關商品,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推薦者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這起風波里,消費者并不只能盯著品牌方一家,平臺、店鋪乃至相關宣傳鏈條,在法理上都可能被拉入責任網。
至于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管部門此前對虛假宣傳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復,也不能被企業輕飄飄拿來當護身符。公開報道顯示,舉報人針對花西子桃嬌鮮顏精華底霜的兩項宣傳提出投訴后,監管回復稱其中一項屬于輕微違法且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予立案。這個結論只能說明當時該案沒有走到行政處罰階段,絕不等于消費者民事索賠的大門被關上,更不等于產品安全爭議自動消失。行政上“不予立案”,與民事上消費者是否能據此主張欺詐、要求三倍賠償,是兩條并不重合的路徑。
品控體系暴露黑洞
如果把目光只停留在“下架了沒”、“是否立案”,就會低估這件事真正的危險性。真正需要追問的,是一家已經站穩頭部位置的美妝公司,為什么會在如此敏感的風險問題上,給市場留下這么大的口子。
花西子產品含高風險致癌物蘇丹紅表明,花西子的品控體系存在重大黑洞,至少,花西子的產品質量,并不想其客服回應消費者的那種“通過了國家安全檢測”之類的話術。實際上,就有媒體尖銳地指批評花西子在此事上的“鴕鳥”態度:及時下架并不能掩蓋企業在上市前安全檢測、原料審核和全鏈條質量管理上的漏洞。
從監管邏輯看,這種批評并不夸張。《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又把風險信息披露、停止經營、依法召回等義務壓到了鏈條各方頭上。換句話說,就算最終問題真的出在上游原料供應商,花西子也沒有資格把自己描述成一個完全無辜的受害者。原料怎么篩,風險怎么識別,功效怎么審核,產品怎么放行,售后怎么預警,這些本來就是備案人的法定責任。把風險全推給供應商,本質上仍是在回避自身失守、推卸責任的手段。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起事件還照出了化妝品行業一個更普遍的問題:合法備案不等于絕對安全,上市銷售也不等于風險已經被消除。
《中國化妝品雜志社》2025年12月24日發表文章《國家藥監局年內3次通報46批次化妝品涉禁:安全紅線何以屢破?》稱,,在國家藥監局抽查到的18批次問題產品中,多款產品的禁用原料檢出情況尤為嚴重,部分產品存在單一成分多倍超標或多重違禁疊加的問題。
文章分析為何化妝品企業屢屢突破監管紅線的原因時指出,“監管與違規的“貓鼠游戲”持續上演:盡管國家藥監局近年來持續加大抽檢力度,但部分企業的違禁手段愈發隱蔽,增加了監管難度。
同時,部分企業對原料入廠檢驗流于形式,甚至被上游供應商蒙蔽,反映出其對全鏈條質量管控的缺失。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三次通報中多數涉事企業均持有正規生產資質和產品備案編號,卻在實際生產中無視安全標準,暴露出部分企業重市場擴張、輕質量管控的經營理念,未能將產品安全作為核心底線”
廣東省委機關報《南方日報》旗下南方網記者2025年12月12日發表監督報道《細菌超標160倍、添加致癌物和抗生素!國家藥監局披露37批次不合規化妝品》,文章根據國家藥監局不合格化妝品抽查通報分析指出,大量被抽檢的化妝品存在高風險物質,部分物質屬于高風險致癌物或禁用物質。
南方網這篇報道提到的這些違法添加違禁物質的化妝品公司和生產廠家,基本都持有合法資質,其產品也經過了備案和自身宣稱的“安全檢測”后上市銷售。根據南方網報道,這些獲得合法銷售資質的產品在京東、天貓等大型互聯網平臺都開設了銷售渠道。而花西子一直在對外宣傳中強調其產品符合國家化妝品監管規范要求,無安全問題。但在蘇丹紅這種產品風險爆發后,花西子對追隨它的無數消費者,不僅沒有賠償,連一句“道歉”都沒有,這樣一家公司,長久來看,能贏得消費者信任嗎?
說到底,花西子今天最該面對的,不是如何用一套更柔和的話術消化這場風波,而是如何回答三個無法繞開的追問:第一,既然涉及的是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風險線索,為什么至今沒有一份完整的召回說明;第二,既然法律已經給出了退款、賠償乃至三倍賠償的路徑,為什么企業至今對消費者善后幾乎只字不提;第三,既然普通備案、宣傳爭議、原料風險和渠道殘留幾乎在同一時間暴露,是否說明其產品管理并非偶發失誤,而是存在結構性的品控硬傷。企業當然可以說“還在調查”,但消費者也完全有理由追問:一張備案表、一句暫停銷售,憑什么就想把對健康權益的虧欠輕輕翻頁?
一家消費公司真正的成色,不在風平浪靜時的廣告片,而在風險來臨時的擔當。花西子“桃嬌鮮顏精華底霜”涉蘇丹紅爭議發展到今天,消費者已經看得很清楚:官方下架不是終點,客服回應不是交代,沉默更不是負責。對消費者而言,他們要的很簡單:一份明確的召回說明,一個清晰的退貨賠償方案,一套對質量漏洞負責到底的處理機制。對監管而言,法律已經寫得足夠明白,地方監管部門應當執法嚴明,承擔起對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消費安全的監管責任;對企業而言,剩下的不是理解法規,而是有沒有勇氣把該承擔的責任承擔到底。如果連涉及健康風險的產品都可以在一句“暫停銷售”里被稀釋,那么被稀釋掉的,最終就不只是一次危機,而是消費者對品牌最基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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