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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在辦理涉嫌受賄的案子時,在看守所里經常會聽到當事人說“我沒開口要,是他主動送的”或者“錢我確實收了,但那是朋友之間的往來,跟職務沒關系。”
每一個被指控索賄的公職人員,在向我講述案件時,都帶著委屈和困惑。他們不明白為什么對方主動送的錢,最后變成了索賄?為什么一句不好辦就被認定為暗示?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從刑事辯護的角度談談索賄的認定標準,以及律師能為你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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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索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由此可知,受賄罪分為普通受賄和索賄兩種情形。索賄的核心特征是主動索取,只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主動向他人提出財物要求,就構成索賄,不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認定為索賄:
直接開口要錢,比如“想辦這個事,拿20萬來”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這個事不太好辦啊”“最近手頭緊”
以拖延、刁難、查處相威脅,逼迫對方給錢
利用職務便利,設置障礙,讓對方“主動”送錢
但什么算主動、什么算暗示、什么算威脅,這些認定遠比表面看起來復雜,實踐中認定標準也比較模糊,我將從以下幾個角度介紹辯護要點。
辯護要點一:“主動索取”是否成立
索賄的認定,必須建立在“主動索取”這一核心要件上。如果行為人沒有主動開口,而是對方主動送錢,那就不構成索賄,可能降格為普通受賄,甚至可能不構成犯罪。
1.審查開口要錢的證據是否充分。
很多索賄指控,只有行賄人的單方口供。沒有錄音錄像、沒有聊天記錄、沒有證人,只有行賄人說“他開口要了”。這種情況下,辯護人可以主張證據不足。行賄人可能為了推卸責任、爭取從輕處理而夸大其詞,甚至虛構事實。“孤證不能定案”,僅憑行賄人一面之詞,不能認定索賄。
2.審查“暗示”是否達到“索取”的程度。
有些所謂的暗示,比如“這個事不太好辦”“最近手頭緊”可能只是抱怨、訴苦,未必是索賄。實踐中,認定是否為暗示需要結合具體語境,比如雙方是什么關系?之前有沒有經濟往來?說話時的場合和語氣如何?如果只是隨口一說,沒有明確索要的意思表示,可以主張不構成索賄。
3.審查是否存在人情往來的可能。
如果雙方原本就是親戚、朋友、同學關系,收到的錢可能是借款、禮金、饋贈,而不是賄賂。這種情況下需要重點審查:雙方是否有長期往來關系、款項是否有借條并約定歸還、數(shù)額是否符合人情往來的慣例以及是否與職務行為有直接關聯(lián)等。如果能夠證明是正常人情往來,就不構成受賄罪。
4.審查是否存在“被敲詐”或“被設套”的可能。
有些情況下,是行賄人主動設套,他們先引誘公職人員開口,再偷偷錄音,然后反手舉報。這種釣魚式取證,雖然法律不禁止,但公職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被害人”,不是“索賄者”,可以主張自己是被動陷入圈套,主觀上沒有索賄故意。
看到這里,你可能已經明白索賄的認定,遠沒有想象中那么簡單。
如果被指控索賄,我們還能從哪些角度辯護?這些內容,我們放在下一篇詳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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