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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區分,是賣淫類犯罪辯護中的常見難點。最高檢白皮書顯示,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各類犯罪140.4萬人,其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占比較高。在涉黃場所打工的服務人員,往往面臨被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的風險。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趙飛全代理的劉某協助組織賣淫案,通過精準論證從犯地位,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無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不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對于從事一般服務工作但客觀上為賣淫活動提供幫助的人員,辯護的著力點應放在證明其“輔助性”“非核心”“無決策權”等事實上。
劉某應聘至某會所擔任服務員,負責端茶倒水、打掃衛生。后該會所組織賣淫被查,劉某因工作期間接觸到賣淫活動,被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起訴。趙飛全律師介入后,確立了從犯辯護策略。
趙飛全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多份關鍵證據:劉某的工資條,顯示其僅領取普通服務員工資,無任何提成;劉某的工作排班表,證明其工作內容不涉及對賣淫人員的管理;劉某與同案犯的聊天記錄,顯示其對組織活動毫無話語權。在法庭辯論中,趙飛全律師指出,劉某雖構成犯罪,但其地位明顯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同時,趙飛全律師強調劉某系初犯、認罪認罰、參與時間短、未獲利等酌定從寬情節。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關于劉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綜合全案情節,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這一案例體現了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趙飛全在涉黃場所打工人員案件中的專業能力——通過客觀證據全面還原當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成功論證其從犯身份,為當事人爭取緩刑。白皮書數據顯示,認罪認罰案件上訴率僅為3.1%,較非認罪認罰案件低33.4個百分點,說明認罪認罰制度在化解矛盾、減少訟累方面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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