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的錢
能隨便給情人嗎?
男子婚內與情人同居
多次大額轉賬
累計金額超20萬元
離婚一年后
前妻“翻舊賬”
法院這樣判
龍鳳區的小紅(化名)和大剛結婚3年,2025年2月,因瑣事離婚。
2026年2月,小紅意外發現,從2024年2月起大剛就與未婚女子小菲(化名)相識并同居。小紅還得知,兩人交往期間,大剛曾多次通過微信向小菲轉賬,累計金額超20萬元,其中不乏520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而小菲僅向大剛回轉1萬余元。
小紅將小菲告到龍鳳區人民法院,要求小菲返還剩余1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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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庭審中,小菲表示,和大剛交往期間并不知道他已經結婚,大剛給她的錢都用在了二人共同生活的消費中,所以不應返還,而且錢都已經花沒了。
面對小菲的辯解,小紅并不接受,堅持讓小菲返還剩余的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尊重、關愛。大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交往的異性,該行為既侵害了小紅的財產權益,更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官針對小菲“不知情”的抗辯明確表示,無論受贈人是否知曉贈與人已婚,均不影響贈與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的法律后果。此外,小菲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轉賬用途系生活照料,且消費行為不能免除其返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菲向小紅返還19萬余元。
法官提醒
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的底線,法律否定婚外情贈與行為,既是保護受害配偶財產權益,也是捍衛婚姻忠誠與社會公序良俗。同時發出警示,隱瞞婚姻狀況與人交往不道德,建立親密關系前應核實對方婚姻狀況,避免陷入法律糾紛。
(來源:大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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