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提議,對違反規定程序開設數字賬戶的行為,處以7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罰款。
越南公安部正在就《關于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的議定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3月16日至26日。
越南公安部表示,近期網絡空間違法活動持續呈現復雜演變態勢。在社交服務平臺上,傳播不良、有毒信息及違法信息的行為仍頻繁發生。此外,個人數據被濫用、竊取、交易和叫賣以牟利的情況依然存在。上述事實表明,有必要設定處罰力度,以增強法律效力,加大震懾力,預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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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民身份證上的個人識別碼。(示意圖)
根據草案內容,起草組在第12條中提議了對在網絡空間侵犯屬于個人秘密、工作秘密、家庭秘密和私生活秘密信息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標準。據此,對以下行為之一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將屬于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秘密、家庭秘密和私生活秘密的信息上傳至網絡空間,致使機關、組織或個人的名譽、聲望、人格尊嚴、權利及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未執行網絡安全專業力量關于防范網絡間諜、依法保護屬于國家秘密信息的要求。
擅自更改、銷毀或使旨在保護國家秘密信息的技術措施失效。
故意非法竊聽、錄音、錄制網絡空間上的對話。泄露民用密碼產品信息、合法使用民用密碼產品的客戶信息;使用或經營來源不明的民用密碼產品。
違規者還可能被采取補救措施,即強制刪除、銷毀至無法恢復的程度,涉及網絡空間中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秘密、工作秘密、家庭秘密和私生活秘密的數據信息。
根據草案第13條規定,對利用網絡空間、信息技術、電子手段侵犯經濟管理秩序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第13條第5款提議,對違反規定程序開設數字賬戶,或利用虛假身份信息、在國家人口數據庫或組織企業數據庫中無記錄的信息來維持具有金融交易功能的數字賬戶的行為,處以7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罰款。
所述的賬戶類型包括:銀行賬戶、銀行卡、電子錢包、移動貨幣賬戶、證券賬戶、數字資產交易賬戶以及其他具有金融交易功能的數字賬戶。
在同一處罰框架下,起草組還提議處罰為被列入禁止開設和使用數字賬戶名單的人員開設數字賬戶的行為。
除罰款外,草案還提議多種補救措施,包括強制退還或上繳從違規行為中獲得的非法利益;強制關閉數字賬戶、吊銷營業執照(針對相應違規行為)。
特別是對于第13條第5款的違規行為,還提議強制賠償給他人造成的100%損失。根據草案檔案,擬議的網絡安全領域最高罰款額為個人1億越南盾,組織2億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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