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情況是投訴人的老婆開車,把違停在路邊的車撞了后直接離開了現場,而自己卻說是自己老婆技術不好,刮蹭別人的車。
按照當事人的意思,這是輔警處理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輔警接待,并向當事人說明具體情況、詢問情況,最終由民警開具相關單據或者憑證。
2026年3月3號上午9點37分20秒,江西省贛州市某縣司機表示:
本人與2026年2月27號下午到某縣交警大隊處理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當時是我老婆因技術不成熟不小心剮蹭了別人的車,當時處理此事故的協警(警號XJ010*)因本人提出對方有違規停車的過錯行為,此執法人員不僅置諾罔聞還囂張的對我說道:對方違規停車你就去撞人家車?本來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意外事故被說成了故意撞人家車,作為一名執法人員這是何等行為?后面我與之爭辯了幾句,對方更是威脅我說要扣我車并且拘留15天。
作為一名執法人員不僅偏袒對方的過錯行為還放大本事故的過錯,這算不算徇私枉法?在此我請求上級領導要求相關部門嚴肅處理此事,依照相關法律作出處罰。
2026年3月11號單位答復:
網友:
2026年2月23日上午,您至交管大隊報稱:停放車輛被撞,要求民警處理。
接警后,民警通過監控開展視頻核查。經核查發現:2月22日19時許,一輛車牌號為贛BV69**白色小車行駛至該處,車頭與您停放在該處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隨后,民警電話聯系該小車車主黃某某詢問了解情況,黃某某自述其知曉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但一直未與對方聯系,同時未撥過打電話報警,并在電話中稱其親屬已和對方車主溝通處理,但您表示從未有人員與您商議處理。而后,民警告知黃某某開車至交管大隊與對方協調處理。
黃某某及其家屬抵達交管大隊事故中隊后,民警組織雙方溝通處理,并告知黃某某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根據《道交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于罰款一千元,記6分,可以并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時告知黃某某可與對方車主自行溝通處理。
2026年2月27日,雙方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撤案申請,表示該交通事故無需公安機關出具事故認定及相關證明,雙方自行協商處理。該事故處理期間,不存在辦案民警威脅恐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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