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學費易、退費維權難。未成年人多次違反校規被開除,預交的一年學費該退嗎?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涉未成年學員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依法判令學校退還未成年學員未就學期間的學費。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2日,未成年學員張某報名某美容美發培訓學校的化妝大師班課程,雙方簽訂《技能培訓合同》,約定學制一年,學費12800元、工本費180元及食宿費等共計13910元。其母親李某在場并支付相關費用。
入學僅5天,張某因夜不歸宿被學校給予停課處分,后經家長帶回教育后返校。同年9月,學校兩次衛生檢查中均發現張某存放不宜在宿舍存放的物品,經與家長溝通后,張某搬出學校校外租房居住,學校退還剩余住宿費及押金。然而,自10月起,張某開始頻繁無故曠課,學校多次聯系張某及家長未果,雙方溝通矛盾激化,家長甚至對班主任進行語言人身攻擊。2025年11月17日,學校以張某多次違反校規校紀符合開除條件為由,作出開除學籍決定,并拒絕退還任何學費。
張某及其家長認為,學校作為培訓機構,對未成年人采取激進管理方式存在過錯,開除后拒不退費的行為構成欺詐,遂將該美容美發培訓學校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部已繳費用。
庭審中,美容美發培訓學校辯稱,張某多次違反宿舍管理規定及考勤制度,已符合雙方簽訂的《技能培訓合同》第五條 “無故曠課三次按自動退學處理,學費不返”的約定,且學校在處理過程中多次對張某進行批評教育、心理溝通,并積極配合家長進行管教,已盡到教育管理義務,故開除決定合法合規,學費不應退還。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雖系未成年人,但簽訂合同時其母親在場并支付費用,應視為對該合同的認可,案涉《技能培訓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系學校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所有入學學生簽訂的合同內容完全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加以說明;未履行該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本案中,學校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未能舉證證明已就“曠課不退費”條款向學員及家長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張某不發生法律效力。張某自2025年5月入學至11月被開除,實際在校學習半年,學校應退還剩余半年學費;同時,工本費180元系發放畢業證的專項費用,因張某未畢業且學校未發放畢業證,該費用亦應退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美容美發培訓學校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張某學費6400元及工本費180元,合計6580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近年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頻發,預付式消費模式下的“退費難”問題備受關注。格式條款不能“暗箱操作”,未成年人權益需重點保護。因此,教育培訓機構應規范合同訂立流程,對涉及退費、退學等與學員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必須以加粗、彈窗提示等顯著方式進行說明,確保學員及家長充分知曉并理解;家長在為未成年人選擇培訓機構時,也應仔細審閱合同條款,妥善保管繳費憑證,遇到權益受損情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共同營造規范有序的教育培訓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來源:中國吉林網綜合自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微信
編輯:熊一黎 審校:劉怡彤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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