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通告
2026年4月1日起
天津全市范圍啟用電子行政執法證
全面推行入企檢查“亮碼亮證”
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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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相關規定,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切實減輕企業迎檢負擔,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以下簡稱“執法監督平臺”)正式上線涉企行政檢查系統,在全市范圍內啟用電子行政執法證,全面推行入企檢查“亮碼亮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創新行政執法及監督模式,統籌推進涉企行政檢查工作,開展檢查主體“亮碼亮證”、企業“掃碼核驗評價”,實現對涉企執法工作的數字化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按照《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716號)有關規定,電子行政執法證與實體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行政執法證樣式和內容與實體證件相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可通過涉企行政檢查系統等途徑出示電子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和資格。
三、開展涉企行政檢查時,實行“電子執法碼”制度。“電子執法碼”由執法監督平臺統一生成,以二維碼形式展現,是關聯檢查行為、顯示行政檢查任務的唯一數字標識。開展檢查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監督平臺完成檢查任務報備或者信息核驗,取得統一的“電子執法碼”,未取得“電子執法碼”的,不得實施檢查。
四、行政檢查主體依法進入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開展涉企行政檢查時,應當嚴格遵守“亮碼亮證”的規定,在檢查過程中主動向企業出示“電子執法碼”和行政執法證件(人民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受檢企業掃碼核驗。檢查結束后受檢企業可登陸“津心辦”APP涉企檢查評價端,對行政檢查進行滿意度評價。
五、天津市司法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涉企行政檢查工作,負責全市“電子執法碼”和電子行政執法證推進工作。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牽頭全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在全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開展的涉企行政檢查任務,通過與執法監督平臺數據交互獲取“電子執法碼”,實現“一碼同源、一碼通用”。受檢企業的檢查結果和評價反饋信息,向執法監督平臺同步共享。
特此通告。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6年3月20日
來源 | 天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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