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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臭名昭著的人販子“梅姨”謝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很多人都會問一個問題:與她同案的張維平,最后被判了死刑,并執行完畢,那作為鏈條里關鍵一環的“梅姨”,最后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有沒有可能同樣被判死刑?
我是王玉琴律師,做刑事辯護17年,今天結合官方通報和實務辦案經驗,用通俗一點的話,跟大家講清楚這件案子。
先說大家最關心的一點:
只靠已經被執行死刑的張維平口供,能不能定“梅姨”的罪?
根據公開信息,在當年整個拐賣鏈條里,張維平負責拐、偷孩子,而“梅姨”并不動手拐孩子,她主要做兩件事:對接買家、中轉孩子、從中抽成。簡單說,她撐起了“拐—運—銷”里最重要的銷售一環。
有人有疑問:
主犯已經死了,口供算不算數?會不會定不了罪?
其實不會。
張維平生前穩定供述了和“梅姨”合作的全過程,加上現在“梅姨”本人也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接下來,警方只要順著線索,找到當年的買家、中間人、接頭人,一點點交叉印證,把時間、地點、人物、流程對上,就能形成一條完整證據鏈,查清她的犯罪事實,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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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疑惑:
沒動手拐孩子,算不算同罪?算不算主犯?
法律規定地很清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不光只有“拐、偷”才算,“接送、中轉、販賣、找買家、談價格”,只要占了其中一項,都屬于拐賣兒童罪。
落到“梅姨”身上,她專門找買家、敲定交易價格、中轉流轉孩子。雖然她沒有親手抱走孩子,但整條犯罪鏈條,能不能走得通、能不能完成拐賣,很大程度都靠她。
她不是被動參與,是主動、積極參與;不是邊緣人,是核心人。
哪怕她分到的錢不算最多,她也不能當成從犯輕判,完全可以認定成主犯。上游偷孩子、下游賣孩子,危害程度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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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最關心的一點:
她會不會被判死刑?
我們對照法條看。
拐賣兒童罪,基礎刑期不算重,但一旦存在加重情節,起步就是十年以上、無期;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直接判死刑。
常見加重情節包括:拐賣兒童三人以上、使用暴力、脅迫等暴力方法綁架兒童的、造成兒童或其家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已查明的事實,光是查實經過“梅姨”之手完成販賣的,就有“9名兒童”。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3人以上,刑期就在十年以上;她是三倍標準,而且大部分都是“不滿6歲的幼童”。
站在實務角度來說:
“梅姨”拐賣兒童人數多、年紀小、作用關鍵、社會影響極差、突破倫理底線。綜合這些條件,她判死刑可能性非常大。
當然,最后怎么判,還要看完整案卷、證據細節、認罪態度、有沒有其他從輕情節,法院會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慎裁判。
順帶多說一句連鎖影響:
當年一起涉案、現在還在服刑的幾名被告人,如果順著查“梅姨”的線索,又翻出新的、之前沒查到的漏罪,程序上還要重新開庭、疊加量刑,數罪并罰,扣除已經坐完的刑期,重新核定服刑時間。躲不掉,也抹不掉。
“梅姨”案說明:
不是只有動手搶、動手偷,才叫人販子,才構成犯罪。
在中間、盤活整條黑色鏈條、把孩子當成商品來回轉手的人,同樣是人販子,一樣可恨,一樣難逃重罰。
遲到二十年的抓捕,是受害家庭等來的公道。法律不會放過任何一環作惡的人,也一直在守護孩子、守護團圓。
我是王玉琴律師,專注刑事案件辦理、刑事定性與量刑辯護、立案維權。遇到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不清楚的,可以咨詢我,合法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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