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藝人爆紅以后,粉絲無不期待自己的偶像自立門戶,可以“不受那個鳥氣”。
但是他們不知道,解約這條路,其實溢滿了血腥味。
3月初,有傳聞稱,迪麗熱巴和嘉行傳媒結束了13年的長約。
在過去幾年,迪麗熱巴粉絲和嘉行摩擦不斷,經紀宣傳團隊長期被指控失職,后勤保障屢遭吐槽。粉絲們長期抗議嘉行“強帶新人,消耗熱巴”等等。
滯留迪拜事件,讓粉絲的怨氣到達頂峰。網友普遍認為,這是嘉行續約失敗的報復。實際上,該航班為熱巴自己所選,而續約與否早就確定了。
不過,之所以迪麗熱巴被傳自立門戶,是因為她換了經紀人團隊——張小斐前經紀人郝阿三成為了她的新經紀人。但據「文娛春秋」所知,郝阿三其實是入職了嘉行的,所以,即便更換了經紀人,但約還在(或許也是換了合作模式)。
身為藝人,永遠比粉絲更知道自身的真實處境。
即便是約滿不續,也遠遠不是簡單的分行李,利益的牽扯盤根錯節。更何況是長達13年的合作,打斷骨頭連著筋,獨立運營不僅很多事要重頭再來,可能還有許多潛藏的風險。
當然藝人也不傻,續約必然已經保障了充分的自主權和利益,甚至可能是代理式合作。對于雙方,這無疑算得上是雙贏。
或許,會有許多人感到惋惜。畢竟對于頭部藝人,能無傷離開第一個經紀公司的機會,很可能一生只有一次。
大出血解約的趙露思,可能就深知這一點。
2025年8月,趙露思以一條空白文案的微博,拉開了手撕銀河酷娛戲碼的大幕,緊跟著曬重度抑郁重度焦慮的評測報告,直言“不用你們封殺,我不干了”,隨后多次直播,硬懟公司在她生病期間虐待、私自劃賬,一副魚死網破的架勢。
然而輿論戰看起來慘烈,趙露思卻始終沒有提起訴訟的意思。
據多個媒體報道,若是按照內娛頂流藝人違約金“按年收入數倍計算”的行業慣例,加上合約約定和預期損失,趙露思解約的違約金可能高達4億。
若是官司再拖個一兩年,恐怕等官司勝訴,圈里都已經沒有了趙露思的位置。
2025年11月,輿論戰大優、職業前景卻十分不妙的趙露思,在生日音樂會上宣布正式與銀河酷娛解約,并成立個人工作室“熠而叁思”。這家工作室的大股東,是虎鯨娛樂100%控股的大魚快樂,與銀河酷娛前創始人李煒的合資公司。
趙露思和銀河酷娛解約的代價,則是虎鯨娛樂通過“后續演藝分成抵扣”的方式,為趙露思支付了約5000萬“贖身費”,同時,趙露思還放棄了部分已拍攝作品的版權費。
事實上,沒幾個頂流像趙露思這樣自毀式鬧解約。近年來,藝人申訴解約,除非有實質性證據,證明公司有重大違約,否則就是一場大概率會輸的血戰。
藝人的爆紅期就那么幾年,沒人愿意在這樣的血戰中消耗自己。
更何況,即便血戰還有可能會輸。
為什么藝人解約變得這么難?
這還得從三十年前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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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本是你想解,想解就能解-
1997年,隨著王京花成立黑海紅日,內地才有了第一個正式的經紀公司。
到2000年,華誼簽入馮小剛、并購黑海紅日,與鑫寶源、榮信達組成京圈三駕馬車,娛樂行業進入了蠻荒時代。
此時,國內的電影屏幕不到2000塊,電視劇年產量7000集,一部電視劇的總賣價不過幾百萬。
資源幾乎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
幾乎只有簽了這些大佬公司的藝人,才能從中獲取資源。
此時,藝人的演藝經紀合同,一般被司法認定為委托合同,有時也被認定為勞動合同。
藝人擁有單方面解約權。
唯一需要解決的是,解約之后的資源問題。
1999年,范冰冰不滿瓊瑤公司長期讓她演配角,提出解約。瓊瑤因此震怒,大罵她“就是丫鬟的命”,并將她告上法庭。
然而震怒歸震怒,根據《合同法》第410條,藝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委托合同,范冰冰以賠償15萬(一說20萬)換取了自由身。
范冰冰敢跟瓊瑤甩臉,自然也離不開當時的大佬、皮卡王影視董事長賈云的支持。賈云聲稱要幾百萬捧范冰冰,是當時金鎖最大的底氣,也確保了瓊瑤的影響力不至于干擾自己的發展。
這一案例,后來也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常規做法。
因為這一司法實踐,雙方都更傾向于坐下來討價還價,盡快了結。
張雨綺私接《白鹿原》,并在發布會上單方面宣布與星輝解約。哪怕她違約在先,法院也沒有支持星輝的1400萬索賠要求,更沒有支持原經紀約繼續有效,星輝上訴也沒能改判。
總而言之,在2013年以前,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無論具體合同怎么簽,經紀公司勢力有多大,只要藝人想解約,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對于藝人而言,在絕大多數情形下,甚至不必擔心賠多少錢,法院并不支持天價賠償。如果公司有核心違約行為,藝人甚至無需賠償。
《情深深雨濛濛》(2001)中飾演 “陸夢萍”的樂珈彤,因長期無戲可拍,起訴解約,就無需賠償,因為她長期無戲可拍是事實,屬于公司違約。
選秀藝人要例外一些,也無非是賠償金額的確高不少,陳楚生創下過950萬的賠償金記錄(實際調解金額要低不少)。
實操中,除了2009年熊天平解約案被法院判決繼續履約外,沒有其它案例。
2012年,事情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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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不是你想解,想解就能解-
2012年,竇驍起訴新畫面要求解約,遭新畫面反訴接私活、私接代言,并舉證竇驍私接活動59場等違約行為。
竇驍主張經紀合同是委托合同,適用《合同法》410條,可以單方面解除合約。
這一次,北京中院更改了司法實踐慣例,將演藝經紀合同認定為多屬性混合合同,在公司不存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藝人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由于竇驍存在根本違約事實,法院判定合約解除,竇驍須賠償私接活動損失100萬和毀約損失200萬。
北京高院二審維持了這一判決。
盡管法院沒有支持新畫面的高額索賠需求,但是這一判例釋放了極其重要的信號:演藝經紀合同,不再被北京法院認定為委托合同,藝人也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權。
2012年,因《步步驚心》爆紅的林更新,拒絕出演《步步驚心2》,與唐人的矛盾迅速激化。
2012年12月,林更新按照藝人解約的常規流程,委托律師向唐人發《解除合約函》,以公司未履行經紀藝人、資源分配不公、雙方缺乏信任基礎等理由,單方面提出解約。
唐人書面回函拒絕解約。
2013年2月,雙方對簿公堂。
2013年中,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經紀合同是委托合同,基于雙方信賴,現在雙方已喪失信任基礎,援引《合同法》第410條,合同自林更新發函之日起解除,發函日之后接拍《痞子英雄》不算違約,并駁回唐人的訴訟請求。
2013年12月,上海中院二審判決,明確將演藝經紀合同定性為“兼具委托、勞動、行紀、居間特征的混合合同”,排除了《合同法》410條,判定林更新的解約行為屬于違約,需要賠償公司損失195萬元。
這并不是一個很大的數字,也沒有影響解約的結果,但是最對整個行業,卻有著里程碑的意義。
從北京高院對竇驍案的判決,到上海中院對林更新案的終審,演藝經紀合同從此被司法實踐認定為混合合同。
所為混合合同,即司法認為,經紀合同不僅包含演出安排,還含商業運作、包裝推廣、著作權許可,各部分相互聯系、相互依存,構成完整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不能單方面解除,除非一方根本性違約。
藝人從法律性質上,失去了任意解除的權利,也失去了想走就走的可能。
隨著經紀合同法律性質的變化,法院的判決自然也產生了變化,于是有了2015年的蔣勁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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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解約也會敗訴的時代來臨-
2013年,蔣勁夫出演《軒轅劍天之痕》爆紅,隨后參演多部劇集和綜藝,成為一線小生。2015年,蔣勁夫與唐人矛盾公開化,于9月發微博單方面解約。
雙方隨后進入訴訟程序。
蔣勁夫認為唐人妨礙其事業發展,并拖欠費用,資源分配不均,同時主張演藝經紀合同是委托合同,自己享有解除權。
2016年,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蔣勁夫了訴求,判詞重點是:演藝經紀合同是混合合同,唐人沒有核心違約,藝人不能隨意單方面解除,蔣勁夫仍然需要繼續履行經紀合同,且須賠償唐人經濟損失200萬元。
2017年,二審終審維持原判。
蔣勁夫不得不繼續做唐人旗下藝人。在此期間,喜天影視提前悄悄打理他的事務,但由于官司耽誤,加上合約在身,諸事不便,蔣勁夫已經失去了最好的發展機會。
2018年,法院對于金晨訴訟解約的案件,維持了一樣的判罰:不予解約。
從竇驍的北京第一案,到林更新的全國示范性二審,到蔣勁夫的解約失敗,司法一步步收緊了藝人解約。
根據2015–2020《中國藝人經紀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大數據報告》,藝人主張解除合約的案件,法院判決繼續履約的,占了20%以上。
在2015年以前,藝人申訴解約失敗的案例,幾乎為0,只有熊天平一個孤例。
越來越多的藝人,即便打官司也無法解除合同,只能繼續履約,還面臨賠償和公司的雪藏。
界面新聞援引法律界共識報道:“過去的經紀合約官司通常都會判決解約,但是近幾年來不解約的判決越來越多。”
司法為什么會收緊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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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砍樹,后人遭殃-
“若視為委托合同允許單方解除,將鼓勵成名藝人惡意解約,破壞行業秩序。”——法院對林更新案的核心判詞,在后來的蔣勁夫案、金晨案反復出現。
這句話已經表明了司法收緊的原因。
單方面解除權,導致一紅就解約的現象有普遍化的趨勢,對行業發展不利。
2005年,周筆暢獲得超女亞軍,從素人一躍成為爆紅藝人,4個月后,周筆暢單方面宣布解約,最后賠了500萬獲得自由身。
從此,爆紅就解約成為選秀藝人的常規操作。2009年,陳楚生被法院判為惡意違約,但最終結果仍然是650萬換來自由。
相比賠償,不用給原經紀公司高額分成的誘惑實在太大了。
隨著影視行業的發展,這個誘惑也在蔓延。
2008年開始,商業院線大爆發。到2012年,影院超過3500家,銀幕數達到13118塊,是2005年的5倍有余。
2012年的電影總票房達到170億,是2005年的近9倍,2008年的4倍多。
電視劇市場,由于視頻網站的瘋狂競爭,各類新資本的進入,2012年,電視劇產量達到18000集,全球第一,平均單集售價臺網加一起75萬,最高已經達到單集200萬。
在這種大爆炸式的發展背景下,藝人的片酬堪比坐火箭,頭部藝人電影片酬2000萬、電視劇單集片酬70萬,都已經不是新鮮事。
爆紅前后的片酬差距百倍不止,自然推動了藝人的解約意愿。
根據上海交大的調查數據,2005年以前,年解約官司小于5件。自超女解約潮,每年的解約官司10到15件,到2008年影視爆發年,每年的解約案暴漲到50-80件。
這使得司法不得不從行業健康和長遠發展的角度,快速大力地收緊藝人解約。
一紅就解約,很難單獨從某個角度定性是非,比如辛芷蕾單方面與梁婷解約,從雙方的角度都各自有話說。梁婷覺得我一分錢不賺就是想把你打造成文藝大咖,辛芷蕾認為我現在真的很需要商業化賺點錢。
但從行業客觀角度,藝人可以任意單方面解約,是極大的風險,藝人和經紀公司的互信關系被先天埋了一顆雷。
那些走在前面的藝人,多少對后來某些事情產生了負面影響。
司法一收緊,藝人從 “想走就走”,變成“輸官司、賠大錢、甚至走不了”。
藝人解約成功率從2009以前的100%,變成了2015年以后得50%以下。
黃婷婷就是在這種背景下,一審被判繼續履約,二審雖然解約成功,但因為付不起高額賠償金,成了失信被執行人,工作大幅度停擺數年之久。
解約風險的血腥味,逼迫藝人更審慎地對待自己簽下的合約。
在行業擺脫草莽、走向正規的三十年,合約,一步步蛻變成為契約。
藝人親手為自己星途,戴上了黃金枷鎖。
也許下一步,司法會進一步完善,為枷鎖送上一把鑰匙,用來掃清那些利用灰色地帶牟利的經紀公司。
撰稿 | 船長
策劃 | 文娛春秋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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