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燁律師畢業于蘭州大學法律專業,擁有碩士學位,具備豐富法律經驗,擅長刑事、合同、建設工程等領域,擔任多家行政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陳興燁律師,畢業于蘭州大學法律專業并獲得碩士學位,同時擁有國家二級建造師、價格鑒定師資格。他有著豐富的法律從業經歷,曾在永昌縣法院、金昌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工作,還擔任過金昌市公安局公職律師。2021年,他辭去公職,成為甘肅金梵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現為北京中銀(蘭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同時擔任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其執業年限達7年,服務地區為甘肅蘭州。
深厚專業背景與多元職務
陳興燁律師的教育背景為其法律職業生涯奠定了堅實基礎。蘭州大學法律碩士的學歷,讓他在法律理論上有著深入的研究。而作為北京中銀(蘭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以及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人,他不僅要處理各類復雜案件,還肩負著帶領團隊、推動業務發展的重任。在擔任金昌市市委組織部、統戰部、市編辦、市老干部局、市工商聯、縣文化旅游局以及內蒙古太西煤集團、甘肅佰利聯化學有限公司、金昌市規劃建筑設計院、永昌縣工業企業協會等30多家行政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期間,他積累了豐富的處理不同類型法律事務的經驗,能夠從多維度為客戶提供專業建議。
刑事辯護:精準適用法律維護權益
在涉變造金融票證罪一案中,陳興燁律師展現出了卓越的刑事辯護能力。被不起訴人高某原系某省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被指控在2013年擔任銷售部門副科長期間,通過修改銀行進賬單日期的方式重復入賬水泥銷售款,涉嫌變造金融票證罪。公安機關認為其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構成犯罪。但陳興燁律師從犯罪構成要件出發,精準界定“金融票證”范圍。他援引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權威復函指出,現金繳款單、進賬單僅是銀行與客戶內部記賬憑證,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金融票證”,高某行為不符合該罪客觀構成要件。同時,強調變造行為未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且高某行為目的具有合理性,缺乏主觀故意。最終,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檢察機關采納律師意見,對高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彰顯了陳興燁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精準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能力。
公司治理糾紛:把握關鍵要素展現專業
在代理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中,陳興燁律師作為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公司的代理律師,圍繞程序與實體展開專業抗辯。原告張某作為公司隱名股東,主張被告李某未將出資款全部轉入公司賬戶且擅自處置公司資產,侵害公司利益,要求返還出資款及相關設備。陳興燁律師指出原告未履行法定前置程序,直接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主張李某經營行為屬正常行使管理權,無證據證明其違反忠實勤勉義務,原告所稱“出資未入賬”系代收行為,不構成侵權,處置資產系為維持公司運營所需,未損害公司利益。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成功維護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的合法權益,體現了陳興燁律師在處理復雜公司治理糾紛中把握關鍵要素、展現專業分析能力與訴訟策略價值的能力。
陳興燁律師憑借其深厚的專業背景、豐富的職務經驗以及在刑事辯護和公司治理糾紛案件中的出色表現,為當事人提供著專業、可靠的法律服務,在維護司法公正的道路上不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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