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點
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適用《政務處分法》規定的六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事業單位其他人員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沿用執行四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開除)。無論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抑或之后,均不再適用“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發生、連續或者繼續到2020年7月1日《政務處分法》施行之后的,如該違法行為在《政務處分法》中沒有明確具體的對應性條款,可以區分情況適用《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等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全部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不宜再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可以直接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事業單位中的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給予政務處分時還能否適用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作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
載2023年《紀檢監察紀法適用研究》(總第2輯)
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七條規定,事業單位中的公職人員適用的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事業單位中的公職人員適用的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4種。
[編者注:2023年11月6日中組部、人社部印發修訂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自此,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適用《政務處分法》規定的六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事業單位其他人員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沿用執行四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開除)]。
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2020年7月1日起,無論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抑或之后,處分種類均由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4種調整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取消了“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種類的提法。
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發生、連續或者繼續到2020年7月1日《政務處分法》施行之后的,如該違法行為在《政務處分法》中沒有明確具體的對應性條款,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有具體對應性規定的,也不能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務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是按照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降低崗位等級、開除4種處分種類來設定違法行為適用處分的,已不適應《政務處分法》施行后處分種類變化后的新情況),而是可以區分情況分別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即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等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此外,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全部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七條關于“從舊兼從輕”的規定適用當時規定處理的,一般也不宜再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建議可以直接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給予政務處分(政務處分依據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確定適用的處分時可以參考《政務處分法》第三章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關于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違法行為定性參考是《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法規鏈接
第七條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四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復審、復核,適用當時的規定。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當時的規定;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認為是違法的,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違法或者根據本法處理較輕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任免機關、事業單位對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給予處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
(四)開除。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紀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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