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引人關注的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王某因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冒用他人名義、偽造資料從銀行騙取貸款,且在被抓獲時已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服刑,最終被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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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10余人名義,編織290萬貸款“迷局”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1980年出生,大學文化,無業。2017年至2018年間,王某伙同他人(袁某,已另案處理),利用自己在銀行的關系,打起了“借名貸款”的主意。
王某先后冒用鄭某、趙某、趙某清、范某建、趙某朋、王某哲、吳某龍、趙某敏、王某文、宋某存等10余人的名義,通過提供虛假貸款資料、編造虛假貸款用途等手段,在民權縣農商銀行連續騙取貸款共計290萬元。這些貸款被王某用于個人經營等支出。
案發前,王某僅歸還貸款利息18.444098萬元,給銀行造成的實際損失高達271.555902萬元。
從“騙取”到“詐騙”:法院為何改變定性?
本案的核心看點在于,公訴機關最初以騙取貸款罪對王某提起公訴。然而,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王某的行為性質更為惡劣,應定性為貸款詐騙罪。
法院的改判基于以下幾點關鍵事實:
主觀惡意明顯:王某在實施貸款行為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其在明知自己背負巨額債務、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通過欺騙手段獲取銀行貸款,且一直不予歸還,其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的主觀意圖非常明顯。
資金去向無法證明:王某辯稱貸款資金用于投資鄉村道路修繕、經營店鋪等,但經過公安機關調查,其所述投資項目要么查無實據,要么無法提供合伙人信息,資金去向成謎,進一步印證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據此認定,王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關于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特別巨大。
“漏罪”追查:與前罪并罰,刑期再增
更令人關注的是,王某并非初犯。判決書披露,王某曾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此次被查處的騙取貸款行為,發生在前罪判決宣告之前,屬于漏罪。
根據《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法院最終決定將本次犯下的貸款詐騙罪與之前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并執行。最終,王某被判處: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其中5萬元已繳納)。
其違法所得271.555902萬元予以追繳,并退賠給民權縣農商銀行。
法律紅線不容觸碰
這起案件再次為金融市場參與者敲響了警鐘。無論是金融機構的內部人員,還是企圖通過不法手段獲取資金的外部人員,任何試圖利用虛假資料、借名貸款等方式騙取銀行資金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法院通過細致審理,準確區分“騙取貸款”與“貸款詐騙”的界限,體現了對金融安全的有力維護和對經濟犯罪的精準打擊。
(注:本文內容完全依據公開的(2024)豫1421刑初302號刑事判決書整理,旨在傳遞司法信息,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案件相關當事人信息已做化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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