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危機下,當事人、被害人、證人等都會有意無意地各自塑造自己的人設形象。被害人作為遭受違法犯罪行為傷害的人,會首先塑造自己遭受嚴重傷害的弱者人設形象,要求辦案機關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證人則會有意無意將自己置身事外,塑造公允、未參與、沒有法律責任的證人形象;當事人也會設置諸多人設形象。
實際上,正在面臨刑事指控的當事人,只要其足夠理性,都無疑會給自己塑造對自己最有利的人設形象。
01 沒參與的無辜者
當事人堅持認為指控的犯罪事實完全不屬實,他從來沒有實施或參與過涉案犯罪行為,他也不知道涉案犯罪事實,自己是被錯誤指控或者被誣告陷害的,完全是無辜的,要求辦案機關為他主持公道,還他清白。或者在經濟犯罪案件中,當事人辯解自己只參與了和犯罪行為無關的部分,因此是無辜的。諸如此類,當事人會塑造自己確實沒有參與指控犯罪行為的無辜者形象。
典型案例:
在劉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一案中,劉某被指控構成兩個罪,其中搶劫罪發生時間是2014年底至2015年初。劉某及其律師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2014年開始劉某已經有固定的工作,每天有固定的上班時間,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更沒有搶劫,指控的犯罪事實他根本沒有參與。
該案劉某的人設形象就是無辜者,他始終認為沒有參與搶劫行為,要求認定其不構成搶劫罪。
02 不知情的無辜者
雖然當事人客觀上實施或參與了涉案的犯罪行為,但當事人認為自己不知道違法犯罪的事情,主觀上不知情,沒有實施犯罪的主觀故意,對于涉案行為屬于犯罪行為他根本不知道。
如公司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大多數員工都會辯解,認為他只是在做一份工作,掙一份辛苦錢,他的收入都是勞動獲得的合法收入,他從來沒有意識到公司的業務是犯罪行為,公司經營這么久也沒有人來告訴他們公司的行為是犯罪,他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幫助了犯罪。
當事人據此塑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卷入案涉犯罪行為,完全沒有犯罪主觀故意的無辜者形象。
典型案例:
在某松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朱某是公司的理財師,他被指控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雖然朱某承認自己在公司工作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客戶的要求推薦理財產品,并根據業績獲得報酬,但朱某始終認為自己不知情,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是無罪的。
? 問:你對雪某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什么認識? 答:我是在雪某信托做理財師的......不清楚雪某集團的理財產品發行等具體情況,也不知道雪某集團理財產品涉及的底層資產情況以及相關的交易是否真實,雪某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我是不知情的。 問:你個人對你在雪某信托工作銷售理財產品,從中收取傭金提成有什么認識? 答:我認為我銷售理財產品所獲得的工資和提成是我的合法收入,我的銷售傭金提成是合法收入,我向客戶推薦的理財產品均按照客戶真實要求原則,且客戶的認購行為均是客戶的自身意愿和選擇。 問:你是否愿意退出你的銷售傭金提成所得? 答:我不愿意。 問:你是否認罪認罰? 答:我不認罪認罰。03 做了但應該無罪
當事人對指控的主要事實和行為都認可,確實實施、參與了案涉的事實,但提出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行為、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其他無罪的理由,主要為了說明他的行為有正當的理由和依據,沒有達到犯罪標準,他的行為不應該評價為犯罪。
由此,當事人為自己塑造既積極配合調查且其行為本身確定不構成犯罪的人設形象。
典型案例:
在魏某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中,魏某作為某財務造假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被指控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魏某作為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相關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簽字人,他均承認簽名真實性,以及對相關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數據真實性的承諾,但始終認為,他已經盡責,應該無罪。
? 問:你對自己在XX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有無盡責? 答:我在XX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沒有參與XX股份有限公司的虛假業務等,在本職工作中較多還是通過公司提供的數據去分析,但沒有深入去核實數據,職業敏銳度不高。 問:你作為具有會計學教授職稱、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等方面專業知識的XX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為何從未對公司每年度出現的虛假業務、提前確認收入等行為作出任何質疑,你能否解釋一下? 答:我在任職期間有對公司業務提出質疑......也專門在網上自行核查過業務公司的資質,沒有發現業務公司資質有什么問題,當時還特別關注了證券公司年審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也未發現該業務及收入存在什么問題,之后就沒再進行深入核查。04 做了但存疑無罪
當事人雖然實施了所指控的涉案行為,但認為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否達到入罪標準存疑、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存疑、其供述的犯罪與指控的犯罪一致性存疑等辯解。因此,他的行為不應該認定犯罪。
當事人既承認了他實施的主要行為,但提出影響罪與非罪的關鍵問題的較大爭議,試圖為自己爭取較大的辯解空間。此舉塑造當事人認罪態度好,既有認罪、坦白情節,但根據法律規定確實存疑、應當無罪的人設形象。
典型案例:
在阮某涉嫌走私淫穢物品罪一案中,他作了很多次認罪供述,都承認被查扣的這些淫穢書籍就是他的。然而,后來他翻供,認為自己確實通過網站向境外購買過淫穢書籍,但他購買的不是這一批,案卷材料顯示的購買時間、發貨時間、入境時間、書本數量、書本名稱等都和他自己購買的那些有出入,他也無法確定他購買的那一批究竟有沒有入關、什么時候入關、委托誰入關等信息。
因此,辦案機關查扣的這一批是不是他的,他無法確定,很有可能不是他的。認定他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05 做了但是罪責輕
當事人承認自己實施的行為,但認為自己在犯罪中僅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被害人有嚴重的過錯,或者自己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坦白、退賠、諒解等各種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和表現等,塑造自己認罪悔罪但請求寬大處理的形象,以爭取從寬處理的結果。
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最常見的。即便當事人認為自己無罪,當律師分析后認為無法作無罪辯護時,大部分當事人都會轉而塑造自己認罪悔罪請求寬大處理的人設形象,尋求從寬處罰結果。
人設背后的辯護邏輯
當事人的辯解直接體現他的人設形象,人設形象也會對其辯解內容、辯解策略及辯解可信度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當事人為自己塑造一個良好、適當的形象固然很重要,但沒有必要刻意塑造,避免有過度的修飾痕跡。當事人的形象應該是建立在案件事實真相或者合理辯解上的自然表現,其形象務必與案卷其他證據材料相吻合,與其辯解內容、辯解策略相互匹配。辯解策略不同的,人設形象必然是不同的。
當事人的人設形象應該盡可能穩定一致,否則配合辯解內容、辯解策略的人設崩塌不僅會大大減損辯解的說服力,還會在后續訴訟階段甚至申訴階段繼續產生不利影響。
一般而言,在刑事申訴階段出現的新辯解、新人設形象,比較難以被采納。
典型案例:
在劉某受賄罪申訴一案中,劉某在一審階段、二審階段的供述及其律師的辯護意見,都認可劉某收取涉案錢款的事實,僅認為這是禮尚往來。審判期間,劉某還主動退贓20多萬元。最后,判決認定劉某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55萬多元。劉某服刑完畢后對生效判決不服,想要進行刑事申訴。劉某認為,他是冤枉的,他雖然收了55萬多元,但是這些錢都不是他自己用的,是幫單位代收的,而且款項也全部充當單位的小金庫,用于單位開銷,認定他自己構成受賄罪是錯誤的,不公平的。
可見,當事人在一審、二審階段塑造的人設形象是確實收了錢,但屬于禮尚往來,因此不屬于受賄。然而在申訴階段,當事人提出塑造的人設形象是,他自己沒有收錢,都是代表公司小金庫收的,因此收錢是單位收的,而不是個人受賄。原一審、二審階段和申訴階段,當事人的人設形象前后完全不同。顯然,他的申訴理由難以被支持。
賴建東律師 在經濟犯罪 | 職務犯罪 | 金融犯罪 | 詐騙犯罪 | 刑事危機處理 | 刑民交叉 | 刑事控告案件等方面有豐富經驗。
已出版刑事實務專著五本:《刑事風險防范》 《如何應對刑事危機》 《全流程辯護》 《全方位質證》 《刑事控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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