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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市公安局交管支隊直屬一大隊分控中心接到群眾舉報:舉報人駕車沿黃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黃河路與上海路路口時,一輛小型汽車停在路口中間車道,綠燈放行后長時間滯留不通行,后車鳴笛提示仍無反應,直至紅燈即將亮起時才駛離路口,請求交管部門依法處理。
接到舉報后,分控中心民警立即對舉報內容及相關視頻資料進行核查,確認交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隨后將該案件推送至機動中隊處置,中隊民警依法傳喚涉事駕駛人到大隊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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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涉事駕駛員到隊接受處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民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6分的處罰,并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普及相關交通法規,講明違法行為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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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
“闖紅燈”和“綠燈不走”均屬于“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前者很危險、易發生交通事故,后者則易引發道路交通擁堵及追尾事故。
對于并非機動車故障或操作不熟導致的“綠燈不走”情形,交警將依法給予罰款200元、駕駛證記6分的處罰。
來源:菏澤交警直屬一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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