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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一、關于對臨海市大田聯商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龍眼抽樣不合格的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龍眼;購進日期:2026年1月18日;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被抽樣單位:臨海市大田聯商超市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1.調查處理情況:2026年2月14日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260196)并告知其享有復檢異議權利,同時責令對該批次龍眼進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產品控制情況:當事人于2026年1月18日從供貨商處購進該抽檢批次龍眼,共購進21斤,購進價格為7.619元/斤,購進金額共160元,均已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272.58元,共獲112.58元。
當事人購進上述不合格批次龍眼時查驗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檢驗報告,保存了購貨票據。當事人張貼召回公告后,未收到顧客反饋,已被消費者食用,無法召回。
3.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當事人銷售的龍眼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查驗并保存了食品的檢驗報告,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龍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經分析排查,二氧化硫是一種食品添加劑,可以防止果皮褐變、殺菌防腐、漂白增色。當事人經營的龍眼中檢驗出龍眼,可能是上游商家為防止運輸過程中腐爛變質,違規加大使用劑量所致。當事人購進龍眼后并未添加任何物質,且在購進時查驗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檢驗報告,保存了進貨票據。我局要求當事人進行整改,作為流通環節商戶繼續做好進貨查驗義務。
臺州市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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