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注職務侵占罪辯護以來,我經辦過各種各樣的案件,有涉案數百萬、證據確鑿的疑難大案,也有像本案這樣,當事人被冤枉、因“回扣”二字陷入刑事困境的普通案件。說實話,每當接到這類案件,我心里都格外沉重——采購崗位本就容易被“回扣”“差價”等字眼裹挾,一旦公司賬目出現問題,采購人員往往第一個被推到風口浪尖,稍有不慎,就可能從“履職者”變成“犯罪嫌疑人”,不僅工作沒了,還可能留下案底,影響一生。今天,我就把這起采購被控職務侵占、最終爭取到法定不起訴、當事人保住無犯罪記錄的成功案例,詳細分享給大家,也希望能給正在被同類案件困擾的當事人和家屬,一點參考和慰藉。
案情簡介
本案的當事人姓孔,我們都習慣叫他老孔,今年48歲,在一家中型制造業企業做采購主管,已經在這個崗位上干了八年。老孔為人踏實,做事細致,公司上下對他的評價都不錯,家里上有老下有小,這份工作是家里的主要經濟來源。誰也沒想到,一場突如其來的“舉報”,把他的生活徹底攪亂了。
事情的起因,是老孔所在公司的一次內部財務審計。審計過程中,工作人員發現,老孔負責采購的一批原材料,單價比市場平均價格略高,而且合作的幾家供應商,有幾次向老孔的私人賬戶轉過小額款項,累計金額大概8萬余元。公司隨即認為,老孔是利用采購主管的職務便利,故意抬高采購價格,收受供應商回扣,將本應屬于公司的利益非法占為己有,涉嫌職務侵占罪,當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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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報案后,公安機關依法對老孔進行了傳喚,隨后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那段時間,老孔整個人都垮了——他一輩子老實本分,從沒做過違法亂紀的事,面對警方的詢問,他反復解釋,那些小額款項不是回扣,采購價格略高也有合理原因,但慌亂之下,很多細節都說不清楚。老孔的家人更是急得團團轉,四處打聽律師,經朋友介紹,他們找到了我,希望我能幫老孔洗清冤屈,保住他的工作和無犯罪記錄。
案件辦理過程
接手案件后,我沒有急于下結論,也沒有盲目承諾,而是先靜下心來,一點點梳理案件的來龍去脈。作為專做職務侵占罪的律師,我很清楚,這類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往往不是“有沒有收到錢”,而是“收到的錢是什么性質”“采購行為是否屬于履職”——這也是區分“職務侵占”與“正常履職”的關鍵,更是我打贏這場官司的突破口。結合多年實戰經驗,我知道,司法實踐中,很多采購崗位的“款項往來”,容易被誤判為回扣,尤其是像老孔這樣,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全靠口頭溝通的情況,一旦被公司質疑,很容易陷入被動,這也是這類案件的常見難點,和我經辦的多起采購類職務侵占案如出一轍。
首先,我第一時間會見了老孔,耐心傾聽他的陳述,引導他回憶每一筆款項的細節、每一次采購的流程。老孔慢慢冷靜下來,向我詳細說明了情況:那些供應商轉入他私人賬戶的8萬余元,并不是回扣,而是供應商支付的“采購協助費”——因為老孔所在的公司采購流程嚴格,要求供應商提供完整的資質證明、檢測報告,還要配合公司的入庫驗收、售后維修等工作,老孔為了推進采購進度,經常利用休息時間幫供應商整理資料、協調對接,供應商為了感謝他的協助,才支付了這筆費用,而且這筆費用的金額,是根據采購工作量協商的,和采購價格、采購數量沒有任何關聯。
至于采購價格略高于市場平均價格,老孔也給出了合理解釋:公司采購的原材料有特殊規格要求,并非市場上的普通型號,而且供應商承諾了免費送貨、上門維修、質量質保三年等增值服務,這些增值服務的成本,自然會體現在采購單價上。更重要的是,所有采購流程都是按照公司規定執行的,采購方案經過了部門領導審批,采購合同、入庫單、驗收單等手續齊全,老孔沒有任何私自決定采購價格、擅自更換供應商的行為,完全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職務。
聽完老孔的陳述,我心里有了初步的判斷,但辯護不能只靠當事人的口述,必須有扎實的證據支撐。接下來的一段時間,我投入了大量精力調取證據,一方面,向公安機關提交了《調取證據申請書》,要求調取老孔所在公司的采購管理制度、采購審批流程、涉案采購合同、入庫驗收記錄、財務賬目等資料,證明老孔的采購行為完全符合公司規定,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另一方面,我聯系了涉案的幾家供應商,向他們核實款項的性質,讓他們出具了書面說明,證明該款項是支付給老孔的協助費,而非回扣,同時調取了老孔與供應商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佐證了雙方的約定和老孔的履職情況。
除此之外,我還重點梳理了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結合本案的事實,進行了細致的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判觀點,“利用職務便利”的核心是行為人依托工作職責,對單位財物具有主管、管理、經手的優勢條件,而非單純憑借工作身份接觸財物,這也是區分職務便利與工作便利的關鍵,更是本案辯護的核心抓手。
具體到本案,老孔雖然是采購主管,具有采購相關的職務,但他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行為。第一,采購價格的確定是經過公司審批的,老孔沒有決策權,不存在“故意抬高價格”侵占公司利益的情況;第二,供應商支付的8萬余元,是協助費而非回扣,該款項與采購款無關,不屬于公司的財產,老孔收取該款項,是基于其提供的協助服務,并非非法侵占公司財物;第三,老孔的所有采購行為,都嚴格按照公司制度執行,手續齊全,沒有任何違規操作,其行為本質上是正常的履職行為,而非犯罪行為。
與檢方溝通過程
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我多次與檢察機關溝通,提交了辯護意見和全部證據材料,詳細闡述了本案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重點強調了“履職與侵占”的區分——很多人誤以為,采購崗位收到供應商的款項,就一定是回扣,就一定構成職務侵占,但實際上,關鍵要看款項的性質、采購行為是否合規、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主觀故意。就像本案,老孔收取的協助費,有明確的事實依據,采購行為合規,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故意,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應以犯罪論處。同時,我也向檢察機關說明,老孔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此次被指控犯罪,純屬誤會,若對其提起公訴,不僅會毀掉他的職業生涯,還會影響其家庭生活,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案件最終結果
值得欣慰的是,檢察機關經過全面審查,認真核實了本案的全部證據,最終采納了我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認為,老孔的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了法定不起訴決定。當我把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老孔手中時,這個年近五十的男人,忍不住紅了眼眶,反復對我說“謝謝李律師,謝謝你幫我保住了清白,保住了我的家”。那一刻,我也深深感受到,作為一名職務侵占罪辯護律師,我們的每一份努力,都關系著當事人的一生,關系著一個家庭的幸福,這份責任,重如泰山。
案件結束后,老孔順利回到了工作崗位,憑借著一貫的踏實認真,很快重新贏得了公司的信任。而通過這起案件,我也想提醒所有采購崗位的從業者,以及被同類案件困擾的當事人和家屬:采購崗位確實是職務侵占罪的高發領域,尤其是在“回扣”“差價”等問題上,一定要提高警惕,堅守法律底線,所有款項往來都要留存書面證據,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本次案件總結
同時,我也想強調,一旦被指控職務侵占罪,千萬不要慌亂,更不要輕易認罪,一定要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職務侵占罪辯護律師介入。這類案件的核心,往往在于“區分履職與侵占”,在于證據的梳理和法律的適用,只有專業的律師,才能精準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憑借豐富的實戰經驗和深厚的法律功底,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保住當事人的清白和無犯罪記錄。
長期執業以來,我經辦過太多職務侵占案件,見過太多當事人因為不懂法律、證據不足,被冤枉、被判刑,也見過太多家庭因為一場官司,陷入破碎。我始終堅信,法律的底線是公平公正,每一個被冤枉的當事人,都有權利獲得清白。作為專做職務侵占罪的辯護律師,我會一直堅守初心,用專業的力量,為每一位當事人保駕護航,幫他們擺脫刑事困境,重歸正常生活。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被職務侵占相關案件困擾,不妨聯系我,我會結合多年的勝訴經驗,為您提供專業、高效的辯護方案,盡最大努力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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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系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商事犯罪辯護領域權威專家,深耕經濟犯罪辯護與刑事合規領域,尤以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涉財產類犯罪辯護見長,兼具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與豐富的實戰勝訴經驗,在業內極具影響力與公信力。
林律師以“解構證據鏈、辨析主觀要件”為核心辯護邏輯,深耕職務侵占罪辯護細分領域,精研“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明與反證,擅長通過穿透式財務審查、資金流向精密溯源及電子數據重構,在罪與非罪的關鍵節點精準發力,構建無可辯駁的辯護體系。其代理的多起職務侵占無罪、不起訴及二審改判案件,因精準解構司法推定、融合商事邏輯開展刑事抗辯,成為業內標桿判例。
作為多家企業特邀刑事風控顧問,林律師將實戰辯護經驗轉化為事前風控方案,兼顧專業性與可操作性,既為涉案當事人破解刑事困境,也為企業筑牢職務侵占等刑事風險防線,是業內兼具專業深度、實戰能力與行業影響力的資深商事犯罪辯護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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