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喪事時,同村村民李某丙在幫忙立紙樓時,因道士指揮不當,金屬桿觸碰高壓線路導致李某丙遭受電擊,最終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喪事主家李某丁與道士朱某向李某丙家屬共賠償33萬元。
之后,李某丙家屬以供電公司未盡安全管理義務為由,將其訴至法院,索賠60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甘肅民樂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供電公司對事故發生無過錯,判決駁回李某丙家屬的訴訟請求。
村民幫忙處理喪事觸電身亡
家屬向供電公司索賠60萬
法院認定,2025年8月5日,民樂縣新天鎮某村村民李某丁父親李某戊去世,原告李某甲的父親李某丙作為同村村民幫忙處理喪葬事宜。8月6日12時35分許,道士朱某提供金屬桿并指揮李某丙等人在李某丁家門口左側立紙樓,期間朱某指揮不當,金屬鐵桿觸碰高壓線致李某丙等4人遭受電擊,后李某丙在送醫救治途中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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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事發后,經新天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李某丁、朱某與原告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一份,李某丁、朱某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3萬元。協議簽訂后,李某丁、朱某支付賠償款33萬元。之后,原告將某供電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60萬余元。2025年10月,法院立案后,供電公司申請追加某村委會、某合作社為被告參加訴訟。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僅向供電公司主張權利,不要求某村委會和合作社擔責。
另查明,案涉10千伏線路用于某村榆樹廟水井排灌。2020年10月24日,某村委會與供電公司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供電公司為供電人,某村委會為用電人,用電分類為農業排灌,合同第七條對產權分界點及責任劃分作出明確約定……2023年1月12日,某村委會與合作社向供電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載明:“該用戶現將戶名變更為某合作社,并辦理變壓器增容業務,請某供電公司予以辦理為盼,之后發生的任何糾紛均由某村榆樹廟組自行承擔,與供電公司無關。”證明中加蓋了某村委會及合作社公章。
一審判供電公司無過錯不擔責
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負荷側高壓線路由某村委會實際管理、使用。供電公司與某村委會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明確約定了案涉高壓線路的產權分界點。結合庭審查明事實,案涉事故發生在該分界點的負荷側,對應設施產權屬于某村委會。
根據“產權歸屬與責任承擔相一致”的原則以及《高壓供用電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用電人對其產權范圍內的供用電設施承擔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并承擔該范圍內設施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某村委會、合作社作為案涉線路的產權人及實際使用人,享有該線路帶來的農業排灌運行利益,屬于案涉負荷側高壓電的實際經營者,理應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和維護義務。供電公司作為供電人,僅對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設施承擔運行維護責任,未參與案涉負荷側線路的運行管理,亦不享有該側線路的運行利益,不屬于案涉事故對應的高壓電經營者。
法院認為,高壓電致害雖適用無過錯責任,但該責任的承擔主體以經營者為前提。供電公司雖為高壓電供應企業,但并非案涉事故側線路的經營者,其對負荷側線路無法定或約定的日常巡視、檢修、維護等管理義務,現亦無證據證實供電公司對用戶產權線路存在不當干預、管理或存在其他違反電力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的行為,故供電公司對事故發生無過錯,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之外的侵權情形,因此,原告要求供電公司承擔高壓電致害的無過錯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而某村委會、合作社作為案涉線路的產權人及經營者,未盡到充分的安全警示和管理維護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本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承擔責任,系原告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尊重。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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